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和智能终端设备与流程

文档序号:12499193阅读:904来源:国知局
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和智能终端设备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智能终端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和智能终端设备。



背景技术:

当前,智能终端设备(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在智能终端上观看视频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娱乐享受,但在视频观看过程中,短信接收的介入会对用户的视频观赏沉浸体验造成极大影响,为了查看短信内容,用户要么需要跳出视频播放,通过通知栏阅读短信摘要或者进入短信APP(Application,应用)阅读,上述的短信阅读方式对用户视频观赏产生很大的顿挫影响,会对视频观赏体验大打折扣;要么终端支持短信浮窗,即以短信浮窗显示短信内容的方式,在视频播放画面划出单独的短信浮窗区域显示短信内容,虽然浮窗可以减少视频播放终端,但浮窗的显示也会占用屏幕的可视区域,影响用户的观赏体验。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出了一种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和智能终端设备,有效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播放视频时阅读短信影响用户的视频观赏体验的问题。

本发明提出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方法,该方法包括:

智能终端播放视频时开启短信弹幕功能,当侦听到短信接收时,读取预先设置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根据读取到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将侦听到的短信信息以弹幕形式显示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

一种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智能终端设备,该设备包括:

短信弹幕功能开启模块,用于所述智能终端播放视频时开启短信弹幕功能;

侦听模块,用于侦听短信接收;

处理模块,用于当所述侦听模块侦听到短信接收时,读取预先设置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根据读取到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将侦听模块侦听到的短信信息以弹幕形式显示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

综上,本发明提出了一种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和智能终端设备,提出通过弹幕形式来显示短信信息,短信信息可以像弹幕一样在视频播放过程中自然显示在视频画面上,而不需要用户中断视频播放跳到通知栏或短信APP就能知晓短信内容,同时弹幕形式又不像短信弹窗一样,覆盖住视频的大片显示区域,而是像走马灯一样显示短信内容,即使短信内容再多,对视频区域的覆盖也是有限的,短信的弹幕形式显示对于用户的视频观赏体验造成影响最小,大大提升了用户视频观赏的沉浸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流程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一的流程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二的流程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三的流程图;

图5为本发明实施例的智能终端设备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现有技术中,人们在视频观看过程中接收到短信时,要么中断视频播放,跳到通知栏或者短信APP才能查阅短信内容,这种短信的处理方式对用户视频观赏产生很大的顿挫影响;要么终端支持短信浮窗,但短信浮窗对视频播放窗口的占用,会覆盖很大一部分视频显示区域,短信浮窗虽然可以减少视频播放中断,但浮窗的显示占用屏幕的可视区域仍然会大大影响用户的观赏体验。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一种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是:

图1为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本发明一种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应用于智能终端,智能终端执行以下步骤:

步骤101:智能终端播放视频时开启短信弹幕功能。

本步骤之前,用户在智能终端上预先设置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例如以弹幕形式显示的短信的字体大小、字体颜色、透明度、以及弹幕在视频播放界面的显示区域,设置完成后,用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启短信弹幕功能,如果开启,后续则按照本发明技术方案以弹幕形式在视频播放界面显示侦听到的短信,否则以常规方式阅读短信。

步骤102:当侦听到短信接收时,读取预先设置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根据读取到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将侦听到的短信信息以弹幕形式显示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

优选地,智能终端将侦听到的短信内容和发信人信息以弹幕形式滚动显示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为了与普通视频弹幕相区别,可以通过设置短信Title(标题)方式进行区别,例如以【发信人信息】【短信正文】的格式显示侦听到的短信。

进一步地,当智能终端在短信弹幕显示过程中监测到用户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操作指令时,根据用户指令相应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具体地,用户可以通过拖拽视频播放界面中短信弹幕的位置来改变视频播放界面中短信弹幕显示的区域,或者缩放短信弹幕的框体来改变短信弹幕的字体大小,或者双击短信弹幕的框体,触发智能终端弹出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对话框,便于用户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本发明对用户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的操作指令不作限定。

进一步地,当智能终端在短信弹幕显示过程中监测到用户回复短信操作指令时,按照预设比例缩小视频播放窗口,在视频下方显示短信回复界面,并在监测到用户发送回复短信后将视频播放窗口恢复至原始比例。具体地,用户可以通过单击视频播放界面中短信弹幕的框体触发短信回复操作指令,智能终端监测到这一指令后,按照预设比例缩小视频播放窗口,在视频下方显示短信回复界面,使得用户在不中断视频播放的前提下便捷的回复短信;当用户点击短信发送按钮后,智能终端将视频播放窗口恢复至原始比例,便于用户继续观看视频。

更进一步地,当智能终端在短信弹幕显示过程中监测到用户删除短信操作指令时,移除正在以弹幕形式显示于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短信信息。具体地,用户可以通过在视频播放界面中左右滑动短信弹幕框体来触发删除短信操作,当智能终端监测到这一操作指令后,则移除正在以弹幕形式显示于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短信信息。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上述视频播放中显示短信的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实施例一

图2为本实施例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201:智能终端播放视频。

步骤202:智能终端判断是否已开启短信弹幕功能?

本步骤中,如果智能终端判断自身未开启短信弹幕功能,则下一步执行步骤203,否则下一步执行步骤204。

步骤203:智能终端继续播放视频。

步骤204:智能终端判断是否侦听到短信接收?

本步骤中,如果智能终端未侦听到短信接收,则下一步执行步骤203,否则下一步执行步骤205。

步骤205:智能终端读取预设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

步骤206:智能终端根据读取到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以弹幕形式滚动显示侦听到的短信信息。

本步骤中,智能终端根据读取到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按照预设的字体大小、字体颜色、透明度等属性参数以弹幕形式滚动显示侦听到的短信内容和发信人信息。

步骤207:智能终端是否监测到短信回复操作指令?

本步骤中,如果智能终端监测到用户发出的短信回复操作指令,则下一步执行步骤208,否则下一步执行步骤203。

步骤208:按照预设比例缩小视频播放窗口,在视频下方显示短信回复界面。

步骤209:智能终端监测到用户发送回复短信后,将视频播放窗口恢复至原始比例。

实施例二

本实施例中,步骤301~步骤306与实施例一中的步骤201~步骤206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步骤307:智能终端是否监测到短信删除操作指令?

本步骤中,如果智能终端监测到用户发出的短信删除操作指令,则下一步执行步骤308,否则下一步执行步骤303。

步骤308:智能终端移除正在以弹幕形式显示于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短信信息。

实施例三

本实施例中,步骤401~步骤406与实施例一中的步骤201~步骤206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步骤407:智能终端是否监测到用户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操作指令?

本步骤中,如果智能终端监测到用户发出的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操作指令,则下一步执行步骤408,否则下一步执行步骤403。

步骤408:智能终端根据用户指令相应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

通过上述三个实施例详细说明了本发明技术方案,如何在视频播放过程中以弹幕形式显示侦听到的短信信息,并在短信信息显示过程中通过监测用户操作实现短信回复、短信删除、短信弹幕显示属性的修改等操作,并且所有上述操作均不中断当前视频播放,大大提高了用户视频观赏的沉浸感。

针对上述方法,本发明还公开一种智能终端设备,图5为本发明实施例中智能终端设备的结构图,如图5所示,该设备包括:

短信弹幕功能开启模块501,用于所述智能终端播放视频时开启短信弹幕功能;

侦听模块502,用于侦听短信接收;

处理模块503,用于当侦听模块502侦听到短信接收时,读取预先设置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根据读取到的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将侦听模块502侦听到的短信信息以弹幕形式显示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

该设备还包括设置模块504,用于设置短信弹幕显示属性参数,包括字体大小、字体颜色、透明度、显示区域。

处理模块503将侦听模块502侦听到的短信信息以弹幕形式显示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包括:

处理模块503将侦听模块502侦听到的短信内容和发信人信息以弹幕形式滚动显示在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预设区域。

处理模块503还用于,当在短信弹幕显示过程中监测到用户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操作指令时,通知设置模块504根据用户指令相应修改短信弹幕显示属性。

处理模块503还用于,当在短信弹幕显示过程中监测到用户回复短信操作指令时,按照预设比例缩小视频播放窗口,在视频下方显示短信回复界面,并在监测到用户发送回复短信后将视频播放窗口恢复至原始比例。

处理模块503进一步用于,当在短信弹幕显示过程中监测到用户删除短信操作指令时,移除正在以弹幕形式显示于当前视频播放界面的短信信息。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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