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手机自适应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22946发布日期:2018-07-11 05:02阅读:40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手机的支撑装置,尤其涉及一种手机自适应支架。



背景技术:

传统手机支架操作麻烦,放置手机需要很大力气才能掰开支架,不容易取放;遮挡视线,固定前挡风玻璃的支架会遮挡行驶视线,影响驾驶安全;夹臂不紧,老款的塑料支架,夹臂位置低,颠簸时容易跌落。一碰到陡坡、减速带、急刹车、颠簸路段行驶时手机会东倒西歪,不防滑。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手机自适应支架,利用重力联动原理,取放之间均能实现自适应调整,轻松方便。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为提供一种手机自适应支架,包括前壳、后壳及设于前壳和后壳之间的拉伸托架,所述拉伸托架的主体为长条状,底部为圆形,其长条状的端部为凸起,其凸起的边的厚度大于长条状主体的厚度,所述前壳的主体为圆形,圆形上部为椭圆形;所述前壳背面靠近椭圆形上部的两侧设有方向盘状的侧臂固定架,其上安装有侧臂,所述侧臂固定架下端设有勾状的弹簧固定支架,其上安装有回力弹簧,所述回力弹簧为两边成90度夹角的回力弹簧。通过拉伸托架上凸起的斜面相对运动,带动两侧臂上下运动,从而自动夹紧或松开手机。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前壳扣设有椭圆形装饰件,所述椭圆形装饰件为铝片或者贴附有防滑颗粒。防滑颗粒可以强摩擦力,防止手机掉落或刮伤,减轻颠簸路面产生的震动及杂音。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拉伸托架的圆形底部与圆心平行的两侧设有两圆柱状的手机支撑柱。手机支撑柱能固定住手机,两手机支撑柱之间预留充电口。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侧臂上设有夹紧手机支撑柱。通过侧臂的上下运动,夹紧手机支撑柱能夹紧手机上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手机支撑柱套设有硅胶套,所述夹紧手机支撑柱套设有硅胶套,硅胶垫能减轻颠簸路面产生的震动及杂音,以及保护手机不受到刮伤。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所述后壳的椭圆形上部设有八边形,所述后壳的背面图圆形底部设有T形。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重力联动原理,单手一放就锁紧,单手一拿就松开,无需外力,也无需人为按动支架开关;取放之间均能实现自适应调整,轻松方便,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制造成本低,竞争力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爆炸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正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前壳背面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数字表示:1、装饰件;2、前壳;3、硅胶套;4、侧臂;5、回力弹簧;6、拉伸托架;7、后壳;8、手机支撑柱;9、凸起;10、侧臂固定架;11、弹簧固定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如图1、4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手机自适应支架,包括前壳2、后壳7及设于前壳2和后壳7之间的拉伸托架6,所述拉伸托架6的主体为长条状,底部为圆形,其长条状的端部为凸起9,其凸起9的边的厚度大于长条状主体的厚度,所述前壳2的主体为圆形,圆形上部为椭圆形,该椭圆形由两个半椭圆形加一个长方形组合而成;所述前壳2背面靠近椭圆形上部的两侧设有方向盘状的侧臂固定架10,其上安装有侧臂4,所述侧臂固定架10下端设有勾状的弹簧固定支架11,其上安装有回力弹簧5,所述回力弹簧5为两边成90度夹角的回力弹簧。通过拉伸托架上凸起的斜面相对运动,带动两侧臂上下运动,从而自动夹紧或松开手机。

如图1、3所示,所述前壳2扣设有椭圆形装饰件1,所述椭圆形装饰件为铝片或者贴附有防滑颗粒。防滑颗粒可以强摩擦力,防止手机掉落或刮伤,减轻颠簸路面产生的震动及杂音。

如图1所示,所述拉伸托架6的圆形底部与圆心平行的两侧设有两圆柱状的手机支撑柱8。手机支撑柱8能固定住手机,两手机支撑柱之间预留充电口。

如图1所示,所述侧臂4上设有夹紧手机支撑柱。通过侧臂的上下运动,夹紧手机支撑柱能夹紧手机上部。

如图1所示,所述手机支撑柱8和所述夹紧手机支撑柱均套设有硅胶套3。

如图4所示,所述后壳7的椭圆形上部设有八边形,所述后壳的背面图圆形底部设有T形。

实施例:将手机放入手机支撑柱上,由于手机的重力作用,使得拉伸托架向下移动,此刻,拉伸托架通过其凸起靠近侧臂的斜面相对运动,在弹簧的作用下,带动两侧臂向上移动,使得侧臂向中间靠拢从而夹住手机。

当提起手机时,拉伸托架的重力解除,侧臂在回弹力作用下向下移动,使得侧臂远离中间位置的移动,从而解除夹持手机的状态。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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