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野猪养殖猪舍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99707阅读:506来源:国知局
一种野猪养殖猪舍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猪舍,具体为一种野猪养殖猪舍,属于野猪养殖领域。



背景技术:

野猪因其特有的市场价值,被很多人看中,并作为经济型牲畜大量养殖。现有的野猪养殖猪舍,采用的是砖混结构,这样比较保暖,但是通风性差,采光效果不好,因此会增加猪舍内部的细菌积累,进而增加猪群的健康安全隐患。

为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我们提出一种野猪养殖猪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野猪养殖猪舍,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本发明一种野猪养殖猪舍,包括混凝土立墙、弧形钢架和混凝土山墙,所述混凝土立墙和两个所述的混凝土山墙组成П型结构,所述混凝土立墙与混凝土山墙上方横置有横梁所述横梁上设置有彩钢板,所述混凝土立墙和混凝土山墙组成的空间横截面中部设置有支撑柱,所述支撑柱上端设置有连接支架,所述弧形钢架一端固定在地基上,一端固定搭接在连接支架上,所述连接支架上端固定在横梁上。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连接支架呈L型结构,所述弧形钢架上端头与彩钢板之间设置有太阳能板。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弧形钢架有多根并且等间隔固定排列,相邻的两个弧形钢架之间铺设有透光塑料膜,所述连接支架的中部设置有滑轮,所述支撑柱下部设置有摇轮,所述弧形钢架内弧侧靠近下端处设置有防护栏。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透光塑料膜上端通过压条固定在弧形钢架的上端,下端设置有卷轴,所述摇轮通过拉引钢绳穿过滑轮与卷轴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混凝土立墙内侧壁上设置有通风扇,所述横梁上设置有照明灯,所述太阳能板通过电能转换装置和电线向照明灯和通风扇供电,所述混凝土山墙上设置有圈门。

本发明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通过采用混凝土结构和钢架结构的组合建设,既能够在温度较低的天气进行防寒保暖,又能在温度较高的季节透光通风。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发明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本发明一种野猪养殖猪舍的横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一种野猪养殖猪舍的结构左视示意图。

图中:1-混凝土立墙;2-彩钢板;3-弧形钢架;4-连接支架;5-横梁;6-支撑柱;7-滑轮;8-太阳能板;9-透光塑料膜;10-拉引钢绳;11-卷轴;12-防护栏;13-摇轮;14-照明灯;15-通风扇;16-圈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1

如图1-2所示,一种野猪养殖猪舍,包括混凝土立墙1、弧形钢架3和混凝土山墙,所述混凝土立墙1和两个所述的混凝土山墙组成П型结构,所述混凝土立墙1与混凝土山墙上方横置有横梁5所述横梁5上设置有彩钢板2,所述混凝土立墙1和混凝土山墙组成的空间横截面中部设置有支撑柱6,所述支撑柱6上端设置有连接支架4,所述弧形钢架3一端固定在地基上,一端固定搭接在连接支架4上,所述连接支架4上端固定在横梁5上。

本实施例中,所述连接支架4呈L型结构,所述弧形钢架3上端头与彩钢板2之间设置有太阳能板8,采用太阳能板8一方面降低电能损耗,另一方面可作为应急电源使用。

本实施例中,所述弧形钢架3有多根并且等间隔固定排列,相邻的两个弧形钢架3之间铺设有透光塑料膜9,所述连接支架4的中部设置有滑轮7,所述支撑柱6下部设置有摇轮13,所述弧形钢架3内弧侧靠近下端处设置有防护栏12,防护栏12用来防护猪群进行破坏。采用透光塑料膜9保证采光效果,猪群采光充足,能够提高自身免疫力。

本实施例中,所述透光塑料膜9上端通过压条固定在弧形钢架3的上端,下端设置有卷轴11,所述摇轮13通过拉引钢绳10穿过滑轮7与卷轴11连接。此种设计方式,方便调节通风口大小。

本实施例中,所述混凝土立墙1内侧壁上设置有通风扇15,所述横梁5上设置有照明灯14,所述太阳能板8通过电能转换装置和电线向照明灯14和通风扇15供电,所述混凝土山墙上设置有圈门16。通风扇15用来辅助通风,比如阴雨天气,通风扇15开启,通风除潮。

实际建设使用时,整体圈舍坐北朝南设计,天气晴朗,温度适宜,通过摇动摇轮13,拉引钢绳10将卷轴11拉起,卷起透光塑料膜9,温度较低反向摇动摇轮13,透光塑料膜9放下,太阳能板8转化光能对圈舍内部电器进行供电,节省电能损耗,。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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