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11402阅读:842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水域增氧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



背景技术:

现有的平面圆盘形的增氧曝盘直接放置入水产养殖池水底,能起到对水体的增氧作用,但其不足之处是,水产养殖的池塘、河流或湖泊,水下的地形地貌比较复杂,并非想象的平坦,一般都有高低起伏和一定的坡度,平面圆盘形增氧曝气盘放入水底后所处的状态也并非理想的与水平面保持一致,而是随水底地形变化而倾斜,从增氧曝气盘向上冒出的气泡与水域交换氧气的面积处於水平状态最佳,增氧曝气盘倾斜角度愈大,则气泡与水交换氧气的截面积越小,向水中释放的氧气量也大打折扣。且现有的曝气盘只是单一的曝气,不具有其他功能、例如搅拌功能,如果需要再搅拌的话还需要再添搅拌设备,运行成本大,管理不便,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用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包括底座,所述底座的上端设有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上转动连接有固定块,所述固定块的上端设有放置板,所述放置板为圆形结构,所述底座的两端边缘均转动连接有伸缩机构,所述伸缩机构的末端转动连接在放置板的边缘,所述放置板的边缘处沿周向等间距设有四个支撑柱,四个支撑柱之间从上到下等间距设有多个曝气机构,所述曝气机构包括设置在支撑柱上的安装块,所述安装块贯穿设置在支撑柱的侧壁上,所述安装块的侧壁上设有放置槽,所述放置槽内设有拉块,所述拉块通过拉力弹簧与放置槽的内壁连接,所述拉块远离拉力弹簧的一端设有卡槽,四个拉块之间套接有曝气胶管,且曝气胶管依次穿过四个卡槽。

优选地,所述卡槽为L型结构。

优选地,所述安装块的外侧壁上设有将拉块固定在放置槽内的锁紧装置。

优选地,所述放置板上设有搅拌机构,且搅拌机构嵌设在放置板上。

优选地,所述搅拌机构为搅拌机。

本实用新型中,可以通过底座将装置安装在水底,通过伸缩机构可以调节曝气胶管的倾斜角度,使其曝气状态最佳,确保增氧曝气盘处在水平状态发挥最大的增氧效果,将曝气胶管安装在同一水平面的四个卡槽内,再通过锁紧装置将拉块的位置固定,操作方便,可以根据需要安装合适数量的曝气胶管,同时可以启动搅拌机构,实现搅拌与曝气的合理统一控制,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运行管理方便,提高了增氧效果,适合推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的俯视图。

图中:1底座、2伸缩机构、3搅拌机构、4曝气胶管、5卡槽、6拉力弹簧、7锁紧装置、8安装块、9支撑柱、10放置板、11固定块、12安装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新型增氧曝气盘,包括底座1,可以通过底座1将装置安装在水底,底座1的上端设有安装板12,安装板12上转动连接有固定块11,固定块11的上端设有放置板10,放置板10为圆形结构,底座1的两端边缘均转动连接有伸缩机构2,伸缩机构2的末端转动连接在放置板10的边缘,通过伸缩机构2可以调节曝气胶管4的倾斜角度,使其曝气状态最佳,确保增氧曝气盘处在水平状态发挥最大的增氧效果,放置板10的边缘处沿周向等间距设有四个支撑柱9,四个支撑柱9之间从上到下等间距设有多个曝气机构,曝气机构包括设置在支撑柱9上的安装块8,安装块8贯穿设置在支撑柱9的侧壁上,安装块8的侧壁上设有放置槽,放置槽内设有拉块,拉块通过拉力弹簧6与放置槽的内壁连接,拉块远离拉力弹簧6的一端设有卡槽5,四个拉块之间套接有曝气胶管4,且曝气胶管4依次穿过四个卡槽5,将曝气胶管4安装在同一水平面的四个卡槽5内,再通过锁紧装置7将拉块的位置固定,操作方便,可以根据需要安装合适数量的曝气胶管4。

本实用新型中,卡槽5为L型结构。安装块8的外侧壁上设有将拉块固定在放置槽内的锁紧装置7。放置板10上设有搅拌机构3,且搅拌机构3嵌设在放置板10上。搅拌机构3为搅拌机,可以启动搅拌机构3,实现搅拌与曝气的合理统一控制。

本实用新型中,可以通过底座1将装置安装在水底,通过伸缩机构2可以调节曝气胶管4的倾斜角度,使其曝气状态最佳,确保增氧曝气盘处在水平状态发挥最大的增氧效果,将曝气胶管4安装在同一水平面的四个卡槽5内,再通过锁紧装置7将拉块的位置固定,操作方便,可以根据需要安装合适数量的曝气胶管4,同时可以启动搅拌机构3,实现搅拌与曝气的合理统一控制。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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