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糜加工漂洗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47958发布日期:2018-07-17 21:54阅读:143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鱼糜加工漂洗装置。



背景技术:

在鱼糜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对完成去鳞、去皮操作的鱼肉进行漂洗,去除去鳞、去皮操作过程中附着其上的鱼皮、鱼鳞等杂质,以往生产中,通常人工进行漂洗操作,工人劳动强度大,效率不高,清洗效果差,清洗不干净。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供了一种鱼糜加工漂洗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方案是,一种鱼糜加工漂洗装置,包括架体,所述架体上设置有清洗槽,所述清洗槽内设置有转轴,所述架体上设置有电机、减速器,电机输出轴与减速机输入端连接传动,减速器输出端与转轴链传动、带传动或齿轮传动,所述转轴上设置有搅拌片,所述清洗槽下部设置有排水管A,清洗槽内部竖直设置有排水管B,排水管B位于转轴下旁侧,排水管B上端的入水口位于转轴与排水管A之间,所述架体上设置有用于开闭排水管B的开闭装置,所述排水管A上设置有开关阀,所述清洗槽上方设置有带有阀门的加水管。

进一步的,所述转轴前部、后部均设置有搅拌片,前部、后部的两个搅拌片之间的夹角为180度,前部、后部的两个搅拌片呈对角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搅拌片包括两个横板,两个横板内端与转轴相连接,两个横板外端经一纵板相连。

进一步的,所述纵板倾斜设置,纵板底面与横板底面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锐角。

进一步的,所述横板顶面、底面均设置有加强肋,加强肋末端与转轴相连。

进一步的,所述架体上设置有控制电机开闭的开关,所述开关与外部电源电性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开闭装置包括绕线轮,设置在清洗槽上方的支架,支架上设置有转轮,转轮位于排水管B正上方,排水管B上部入水口处设置有直径大于排水管B内径的沉槽,排水管B内插设有杆体,杆体上部设置有与沉槽配合的堵头,杆体直径小于排水管B内径,绕线轮上缠绕有拉绳,拉绳一端与绕线轮相连接,另一端绕过转轮后与堵头相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结构简单,设计合理,效率高,清洗效果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二;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4为搅拌片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架体、2-清洗槽、3-排水管A、4-开关、5-绕线轮、6-转轮、7-支架、8-加水管、9-转轴、10-电机、11-减速器、12-排水管B、13-杆体、14-堵头、15-拉绳、16-搅拌片、1601-横板、1602-纵板、1603-加强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如图1-4所示,一种鱼糜加工漂洗装置,包括架体,所述架体上设置有清洗槽,所述清洗槽内设置有转轴,所述架体上设置有电机、减速器,电机输出轴与减速机输入端连接传动,减速器输出端与转轴链传动、带传动或齿轮传动,所述转轴上设置有搅拌片,所述清洗槽下部设置有排水管A,清洗槽内部竖直设置有排水管B,排水管B位于转轴下旁侧,排水管B上端的入水口位于转轴与排水管A之间,所述架体上设置有用于开闭排水管B的开闭装置,所述排水管A上设置有开关阀,所述清洗槽上方设置有带有阀门的加水管。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转轴前部、后部均设置有搅拌片,前部、后部的两个搅拌片之间的夹角为180度,前部、后部的两个搅拌片呈对角设置。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搅拌片包括两个横板,两个横板内端与转轴相连接,两个横板外端经一纵板相连。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纵板倾斜设置,纵板底面与横板底面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锐角。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横板顶面、底面均设置有加强肋,加强肋末端与转轴相连。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架体上设置有控制电机开闭的开关,所述开关与外部电源电性连接。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开闭装置包括绕线轮,设置在清洗槽上方的支架,支架上设置有转轮,转轮位于排水管B正上方,排水管B上部入水口处设置有直径大于排水管B内径的沉槽,排水管B内插设有杆体,杆体上部设置有与沉槽配合的堵头,杆体直径小于排水管B内径,绕线轮上缠绕有拉绳,拉绳一端与绕线轮相连接,另一端绕过转轮后与堵头相连接。

使用时,将待清洗的鱼肉放入清洗槽,经加水管相清洗槽内加水至水位没过排水管B,启动电机,转轴转动,搅拌片对槽内鱼肉进行搅动清洗,附着在鱼肉上的鱼皮、鱼鳞等杂质经搅拌,漂浮于水面上,此时通过绕线轮将堵头提起,上方带有杂质的水经排水管B排出,保持排水管B打开状态,并保证加水管持续向清洗槽内加水,直至清洗干净,然后,关闭电机,打开排水管A将清洗槽内的水排干净,取出清洗干净的鱼肉即可。

上列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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