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69673发布日期:2019-01-18 23:29阅读:237来源:国知局
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加热不燃烧卷烟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



背景技术:

加热不燃烧器具(电加热)采用电池供电的方式使加热组件产生热量,用于加热发烟制品产生烟雾供消费者抽吸。然而当工作过程中,加热组件采用插入发烟制品内部的方式进行供热时,雾化基体炭化后会与加热组件黏连,导致拔出发烟制品时,雾化基体滞留于加热腔体中。中国专利cn103997922b公开了一种用于气雾产生装置的提取器,通过提取器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之间的运动,使发烟制品与加热组件分离,从而能够方便的拔出发烟制品;中国专利cn107713009a公开了一种转动取烟的电加热装置,通过转动提烟组件,实现发烟制品与加热组件分离。上述专利公布的技术方案虽然都能够实现发烟制品中雾化基体的移出,然而却都需通过增加提烟组件来实现,结构比较复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专利为了解决上述专利中技术方案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能够在不额外增设提取器组件的前提下,实现发烟制品与加热组件的分离。

一种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包括加热腔体,为一端开口的腔体结构,用于接收发烟制品,其底端设有至少一个开孔或开槽;加热组件,用来加热发烟制品,并且构造成用来穿过加热腔体开孔或开槽,刺入发烟制品的内部部分;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沿加热不燃烧器具外壳运动的牵引件,所述牵引件与加热组件构造成联动结构,以便于当牵引件相对于外壳运动时,所述加热组件能够联动的发生运动,从而能够实现加热组件与发烟制品之间的相对运动,使加热组件与发烟制品分离或部分分离,所述分离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位置上的相对变化,或解除由于加热碳化所产生的粘结状态。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腔体能够从加热不燃烧器具壳体内部取出,所述加热腔体至少一侧设有豁口,所述豁口的轴向截面积与所述发烟制品的烟草段最大轴向截面积相一致,从而能够允许烟草段移出。

进一步的,还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开设有滑槽,所述牵引件包括设于壳体表面的牵拉件和构造成穿过滑槽与所述加热组件相连接的固定杆。

进一步的,所述牵引件构造成朝向所述加热腔体的远端轴向滑动,所述壳体沿轴向设置滑槽,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底座及设于底座的主体部分,所述牵引件的固定杆与所述加热组件的底座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牵引件构造成沿所壳体的周向转动,所述壳体沿周向设置滑槽,所述加热组件包括底座及设于底座的主体部分,所述牵引件的固定杆与所述加热组件的底座连接。

进一步的,还包括紧邻所述加热腔体底端的密封座,所述密封座与所述壳体通过嵌入方式连接,所述密封座上设有一个开口,用于所述加热组件的主体部分穿过,所述开口与所述加热组件主体部分保持密闭贴合状态。

进一步的,所述开口与所述加热组件主体部分的贴合力控制在0.1n-1n之间,确保密闭贴合的同时,所述加热组件能够运动。

进一步的,还包括与所述牵引件或加热组件连接或接触的复原装置,能够使与壳体发生相对运动的牵引件或加热组件复原到原始位置。

进一步的,所述复原装置采用具备弹性形变能力的弹性电极柱,与所述加热组件保持电性连接,并构造成能够支撑上述的加热组件,同时能够使与壳体发生相对运动的加热组件复原到原始位置。

进一步的,所述复原装置采用扭力弹簧,能够使与壳体发生相对运动的加热组件复原到原始位置,所述壳体内表面与所述加热组件的底座之间形成的相互契合的轨道能够支撑所述加热组件。

进一步的,所述壳体内表面设置有凸棱或凹槽轨道,与之对应的所述加热组件底座设置有凹槽或凸棱轨道,用于确保所述加热组件沿固定的轨迹运动。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本技术方案结构较为简单,能够在不增加提取器装置的前提下实现发烟制品的有效取出,更为重要的是,相较于采用外壳转动从而带动发烟制品相对于加热组件转动,实现加热组件与发烟制品分离的技术方案而言,本技术方案通过直接移动加热组件的方式,实现加热组件与发烟制品的相对运动,分离成功率更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实施例一中凸棱轨道与凹槽的配合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实施例一的加热腔体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发明实施例二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附图标记如下:1-加热不燃烧器具;2-发烟制品;21-烟草段;3-加热组件;31-加热组件主体部分;32-底座;4-加热腔体;41-豁口;5-壳体;6a、6b-滑槽;7-牵引件;71-牵拉件;72-固定杆;8-凸棱轨道;9-凹槽;10-密封座;11-复原装置;12-控制芯片;13-电池组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中的附图,对本发明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实施例一

请参考图1,一种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1,包括一端开口的加热腔体4,用于容纳发烟制品2,其底端设有至少一个开孔或开槽;加热组件3,用来加热发烟制品2,并且构造成可穿过加热腔体4的开孔或开槽,以便刺入发烟制品2的内部部分;还包括可以沿加热不燃烧器具壳体5运动的牵引件7,所述壳体5沿轴向开设有滑槽6a,所述牵引件7包括设于壳体5表面的牵拉件71和构造成穿过滑槽6a与所述加热组件3相连接的固定杆72,所述牵拉件71可沿着滑槽6a前后移动,牵拉件71带动与之连接的固定杆72移动,进而带动加热组件3前后移动。所述牵引件7与加热组件3构造成联动结构,当牵引件7相对于壳体5朝向所述加热腔体4的远端轴向滑动时,所述加热组件3能够联动的发生运动,从而能够实现加热组件3与发烟制品2之间的相对运动,使加热组件3与发烟制品2部分分离。所述加热组件3包括底座32及设于底座32的主体部分31,所述主体部分31可设计为针状或杆状物,以便于顺利插入发烟制品2内部,所述牵引件7的固定杆72与所述加热组件3的底座32连接,从而实现牵引件7与加热组件3的联动。

所述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1还包括密封座10,所述密封座10紧邻所述加热腔体4底端,所述密封座10与所述壳体5连接,包括但不限于螺旋、嵌入等方式,所述密封座10上设有一个开口,用于所述加热组件3的主体部分31穿过,所述开口与所述加热组件主体部分31保持密闭贴合状态,且贴合力控制在0.1n-0.5n之间,确保密闭贴合的同时所述加热组件3能够运动。所述密封座10于保护所述加热不燃烧器具的电池组件和控制芯片,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烟制品干馏出的油性物质进入到所述电池组件和控制芯片内部,造成故障。

所述加热组件3的底座32连接有复原装置11,所述复原装置11可采用具备弹性形变能力的弹性电极柱,与所述加热组件3保持电性连接,并构造成能够支撑上述的加热组件3,同时能够使与壳体5发生相对运动的加热组件3复原到原始位置。请参阅图2,所述壳体5内表面沿轴向设置有凸棱轨道8,与之对应的所述加热组件3的底座32设置有与凸棱轨道8配合的凹槽9,凸棱轨道8可部分伸入凹槽9中,并沿着凹槽9滑动,用于确保所述加热组件3沿固定的轨迹运动。

结合图3,所述加热腔体4能够从加热不燃烧器具壳体5内部取出,所述加热腔体4至少一侧设有豁口41,所述豁口41的轴向截面积与所述发烟制品2的烟草段21最大轴向截面积接近,从而能够允许烟草段21移出;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当前述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没有成功取出烟草段,使烟草段残留在加热腔体中时,仍然能够通过取出加热腔体,然后从加热腔体4侧面的豁口41取出燃烧后残留的烟草段。

请参考图4,在另一实施例中,提供一种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1,包括一端开口的加热腔体4,用于接收发烟制品2,其底端设有至少一个开孔或开槽;加热组件3,用来加热发烟制品2,并且构造成用来穿过加热腔体4的开孔或开槽,刺入发烟制品2的内部部分;还包括可以沿加热不燃烧器具壳体5运动的牵引件7,所述壳体5沿周向开设有滑槽6b,所述牵引件7包括设于壳体表面的牵拉件71和构造成穿过滑槽6b与所述加热组件3相连接的固定杆72,所述牵拉件71可沿着滑槽6b周向转动。所述牵引件7与加热组件3构造成联动结构,当牵引件7的牵拉件71相对于壳体5周向转动时,所述加热组件3能够联动的发生运动,从而能够实现加热组件3与发烟制品2之间的相对运动,使加热组件3与发烟制品2不再处于粘结状态。所述加热组件3包括底座32及设于底座32的主体部分31,所述主体部分31可设计为针状或杆状物,以便于顺利插入发烟制品2内部,所述牵引件7的固定杆72与所述加热组件3的底座32连接,从而实现牵引件7与加热组件3的联动。

所述带有可运动加热组件的加热不燃烧器具1还包括密封座10,所述密封座10紧邻所述加热腔体4底端,所述密封座10与所述壳体5连接,包括但不限于螺旋、嵌入等方式,所述密封座10上设有一个开口,用于所述加热组件3的主体部分31穿过,所述开口与所述加热组件主体部分31保持密闭贴合状态,且贴合力控制在0.3n-0.8n之间,确保密闭贴合的同时,所述加热组件3能够运动。

所述加热组件3的底座32连接有复原装置11,所述复原装置11可采用扭力弹簧,能够使与壳体发生相对运动的加热组件3复原到原始位置。所述壳体5内表面沿周向设置有凸棱轨道8,与之对应的所述加热组件底座32设置有凹槽9,凸棱轨道8可部分伸入凹槽9,沿着凹槽9轴向转动。所述壳体5内表面与所述加热组件底座32之间形成的相互契合的轨道能够支撑所述加热组件3,并确保所述加热组件沿固定的轨迹运动。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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