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拆卸的拉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56144阅读:1352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拆卸的拉片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是拉链及其零配件领域,更具体地说是一种可拆卸的拉片。



背景技术:

拉攀作为拉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受力后带动拉头运动的作用,进而使拉链可以进行开链或者合链的动作。现有大部分的拉链结构中,生产时拉攀与拉头是组装固定在一起,组装固定完成后两者是无法取出或者进行更换,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拉攀损坏的问题,而拉攀又无法进行更换,导致拉链无法继续使用,使得衣服或者箱包仅因为一个小小的拉攀的损坏而无法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公开的是一种可拆卸的拉片,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和缺点,提供一种拉片,它不仅可以方便地对拉片进行拆卸更换使用,而且组装也非常方便简捷,同时,保持了拉片的拉攀功能及不改变拉头的结构,适合于现有大部分拉链的使用。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可拆卸的拉片,包括拉攀主体、连接件以及固定件,该拉攀主体用于与拉链的拉头主体相连接,所述拉攀主体的前端设置有与所述连接件相配合设置的一连接件容纳部和一连接件固定部;所述连接件为一柔性材质的绳体结构,该连接件用于配合穿设拉头主体的拉攀容纳部,且所述连接件的两端分别设有一连接件通孔,所述两个连接件通孔叠放后可配合放置于所述连接件容纳部内;所述固定件穿设于所述连接件通孔,并与所述连接件固定部相固定连接设置。

更进一步,所述固定件包括一固定螺栓和一固定螺帽,所述固定螺帽配合放置于所述连接件容纳部内,所述固定螺栓穿设于所述连接件通孔,并与所述固定螺帽相配合旋合连接固定。

更进一步,所述连接件固定部包括一固定通孔,该固定通孔的内侧壁上开设有旋合固定的螺纹。

更进一步,所述连接件固定部为一铆合件,该铆合件包括上铆合件和下铆合件,该上铆合件与下铆合件相配合铆接设置。

更进一步,所述拉攀主体呈一圆盘状结构设置。

通过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拉攀主体、连接件以及固定件结构,实现拉链在使用时当拉攀出现损坏可以及时地进行更换,并继续使用,避免出现拉链因为拉攀的损坏而不能使用。另一方面,本实用新型在不改变现有常见拉链拉头结构的情况下,可以方便地进行替换使用,其适用性更好,更适合使用者的挑选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组合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组合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来进一步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如图1及图2所示,一种可拆卸的拉片,包括拉攀主体1、连接件2以及固定件3,该拉攀主体1用于与拉链的拉头主体4相连接,所述拉攀主体1的前端设置有与所述连接件2相配合设置的一连接件容纳部11和一连接件固定部12;所述连接件2为一柔性材质的绳体结构,该连接件2用于配合穿设拉头主体4的拉攀容纳部41,且所述连接件2的两端分别设有一连接件通孔21,所述两个连接件通孔21叠放后可配合放置于所述连接件容纳部11内;所述固定件3穿设于所述连接件通孔21,并与所述连接件固定部12相固定连接设置。

所述固定件3包括一固定螺栓31和一固定螺帽32,所述固定螺帽32配合放置于所述连接件容纳部11内,所述固定螺栓31穿设于所述连接件通孔21,并与所述固定螺帽32相配合旋合连接固定。所述连接件固定部12包括一固定通孔,该固定通孔的内侧壁上开设有旋合固定的螺纹(由于视角原因,图中未画出),所述拉攀主体1呈一圆盘状结构设置。

本实用新型通过设置拉攀主体、连接件以及固定件结构,实现拉链在使用时当拉攀出现损坏可以及时地进行更换,并继续使用,避免出现拉链因为拉攀的损坏而不能使用。另一方面,本实用新型在不改变现有常见拉链拉头结构的情况下,可以方便地进行替换使用,其适用性更好,更适合使用者的挑选使用。

实施例二

如图3和图4所示,一种可拆卸的拉片,包括拉攀主体1和连接件2,该拉攀主体1用于与拉链的拉头主体4相连接,所述拉攀主体1的前端设置有与所述连接件2相配合设置的一连接件容纳部11和一连接件固定部12;所述连接件2为一柔性材质的绳体结构,该连接件2用于配合穿设拉头主体4的拉攀容纳部41,且所述连接件2的两端分别设有一连接件通孔21,所述两个连接件通孔21叠放后可配合放置于所述连接件容纳部11内;所述固定件3穿设于所述连接件通孔21,并与所述连接件固定部12相固定连接设置。

所述连接件固定部12为一铆合件,该铆合件包括上铆合件121和下铆合件122,该上铆合件121与下铆合件122相配合铆接设置,所述拉攀主体1呈一圆盘状结构设置。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仅局限于此,凡是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地改进,均应该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