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小儿慢性咳喘的中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992038阅读:257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一种治疗小儿慢性咳喘的中药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中药领域。
背景技术
:小儿慢性咳喘是儿科临床常见多发病,且易复发之病,给患儿与家长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烦恼。亦影响患儿的生长、发育。包括儿科学的小儿急性支气管炎、支气管炎、小儿喘息性支气管炎、小儿支气管肺炎、急性小儿肺炎(恢复期)等症。小儿慢性咳喘之病占儿科疾病之首,特别是平时身体虚弱儿童,常见反复发病,严重影响小儿的生长发育及健康生活。特别是部分小儿对各种抗菌素均有过敏史,尤为重要。
发明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采用中医理论,以清肺热解毒,化痰止咳,泻肺定喘的治疗小儿慢性咳喘的中药。本发明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重量份组成为橘红3-15前胡5-15白果3--15海浮石5--15黄芩5-15杏仁3-5川贝3--8甘草3--5鱼腥草5-15瓜蒌5-15苏子3--5半夏3--5茯苓5-15本发明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最佳重量份组成为橘红10前胡5白果5海浮石10黄吝10杏仁3川贝5甘草5鱼腥草15瓜蒌10苏子5半夏5茯苳10本发明制备简单,价格低廉,疗效可靠,治疗时间短,不宜复发,更无象西药(消菌素类)的毒副作用。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极佳。特别是部分小儿对各种抗菌素均有过敏史尤为重要。具体实施万式本发明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重量份组成为橘红315前胡515白果315黄吝515杏仁35川贝38鱼腥草515瓜蒌515苏子35茯茶515本发明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最佳重量份组成为橘红10前胡5白果5海浮石10黄吝10杏仁3川贝5甘草55155533浮草夏餘甘半实验方法LD50测定按新药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本发明药物进行了灌胃给药的LD50测定。预试验取小鼠12只,随机分为3组,每组4只禁食16h后,分别灌胃给本发明药液800%、400%和200%的药液浓縮液400ml/kg体重,动物给药后经连续观察7天,结果受试动物均未见明显毒性反应及死亡。实验结果观察表明,动物给药后部分活动动物明显减少,24h后活动状态恢复正常,体重观察表明动物体重未受明显影响,呼吸、饮食、饮水等正常,口、眼、鼻无异常分泌物。观察期无动物死亡。由此可以证明本发明毒性较低,口服较安全。临床资料1、病例选择小儿急性支气管炎、支气管炎、喘息性支管炎、支气管肺炎诊断标准参照由薛辛东主编的《儿科学》。2、一般情况门诊及住院收治62例患儿,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本发明组)32例,男17例,女15例,年龄4.58岁8例,914岁24例,诊断急性支气管炎12例,支气管炎6例,喘息性支气管炎5例,支气管肺炎9例。对照组(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47.5岁7例,814岁23例,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14例,支气管炎7例,喘息性支气管炎4例,支气管肺炎5例。两组患儿临床支气管炎4例,支气管肺炎5例。两组患儿临床资料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3、治疗方法治疗组首先将本发明制成水煎剂,50m1/袋/次,1日2次,连服7天。对照组口服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由黑龙江葵花药业有限公司出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l095080,10m1/1支,1日2次,两组均以7天为一疗程。4、观察指标两组病例7天治疗后,观察其临床主要症状及体征,以及体征消失时间和疾病痊愈率方面比较,结果治疗组明显优于对照组。详见表1、表2。表1两组症状体征复常时间比较<table>tableseeoriginaldocumentpage6</column></row><table>与对照组比较①P<0.05,②P<0.01。表2两组疾病疗效比较<table>tableseeoriginaldocumentpage6</column></row><table>与对照组比较①P<0.05,②P<0.01。权利要求一种治疗小儿慢性咳喘的中药,其特征在于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重量份组成为橘红3~15前胡5~15白果3~15海浮石5~15黄芩5~15杏仁3~5川贝3~8甘草3~5鱼腥草5~15瓜蒌5~15苏子3~5半夏3~5茯苓5~15。2.—种治疗小儿慢性咳喘的中药,其特征在于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最佳重量份组成石1055浮草夏餘甘半果贝子白川苏o胡杏瓜ooo草红芩腥廿令橘黄鱼茯全文摘要一种治疗小儿慢性咳喘的中药,属于中药领域。本发明的目的是采用中医理论,以清肺热解毒,化痰止咳,泻肺定喘的治疗小儿慢性咳喘的中药。本发明制成有效成分的原料重量份组成为橘红、前胡、白果、海浮石、黄芩、杏仁、川贝、甘草、鱼腥草、瓜蒌、苏子、半夏、茯苓。本发明制备简单,价格低廉,疗效可靠,治疗时间短,不宜复发,更无象西药(消菌素类)的毒副作用。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极佳。特别是部分小儿对各种抗菌素均有过敏史尤为重要。文档编号A61K33/00GK101780211SQ20101013075公开日2010年7月21日申请日期2010年3月24日优先权日2010年3月24日发明者李有田,李洋申请人: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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