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照明机构的病床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70963阅读:165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有照明机构的病床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医疗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有照明机构的病床。



背景技术:

病床是每家医院必不可少的医疗设备。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多,虽然医疗设备与技术一直在不断的进步,但是也正是因为人口多,各种疾病的感染、传播的几率也增多,所以不论何时,医院总是人满为患。由于医院场地的有限,在病房里,往往是一间病房放置很多病床。病人越多,要同时考虑到每一个病人几乎不可能。病房里的基础设施基本上是所有病人共用,包括电灯。现现有的电灯都是安置在墙壁上的,在夜间,有的病人经常需要开灯,而开灯必然会影响其他病人的休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病房里的病人开灯时会影响其他病人休息的问题,本发明型提供一种新型病床。

本发明采用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种带有照明机构的病床,包括床头,床身,床尾,轮子,放置架,还包括照明机构,所述床头的背面连接照明机构。

进一步地,所述照明机构包括固定底柱,可调底柱,连接横体,照明罩,以及位于照明罩内部的照明灯。

所述固定底柱包括螺钉与螺母,所述固定底柱为侧壁带有多个用于安装螺钉与螺母的通孔的空心圆柱体;所述可调底柱在固定底柱的内部能够自由伸缩;所述连接横体固定在可调底柱的顶端,所述照明罩的顶部与连接横体之间铰接。

优选地,所述可调底柱为空心圆柱体,且可调底柱的外径比固定底柱的内径小4-6mm。

进一步地,所述照明罩内部贴有驱蚊贴。

综上所述,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发明取得的有益效果在于:使用此病床上的病人开灯后,灯光对其他病床的患者影响小,这样的环境对病人的恢复也较快;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可调底柱从固定底柱中拔出,毫不费力;本发明的方案中的结构都很简单,在日常生活中就能对现有的病床进行改进,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固定底柱与可调底柱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固定底柱与可调底柱的侧面的剖视图;

图4为图3中A的放大图;

图5为固定底柱与可调底柱分开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记:1-床头,2-床身,3-床尾,4-轮子,5-放置架,6-照明机构,61-固定底柱611-螺钉,612-螺母,613-通孔,62-可调底柱,63-连接横体,64-照明罩,641-连接体,65-照明灯。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通常在此处附图中描述和示出的本发明实施例的组件可以以各种不同的配置来布置和设计。

因此,以下对在附图中提供的本发明的实施例的详细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护的本发明的范围,而是仅仅表示本发明的选定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应注意到:相似的标号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图中表示类似项,因此,一旦某一项在一个附图中被定义,则在随后的附图中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定义和解释。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详细说明。

一种带有照明机构的病床,包括床头1,床身2,床尾3,轮子4,放置架5,还包括照明机构6,所述床头1的背面连接照明机构6。

所述照明机构6包括固定底柱61,可调底柱62,连接横体63,照明罩64,以及位于照明罩64内部的照明灯65。

所述固定底柱61包括螺钉611与螺母612,所述固定底柱61为侧壁带有多个用于安装螺钉611与螺母612的通孔613的空心圆柱体;所述可调底柱62在固定底柱61的内部能够自由伸缩;所述连接横体63固定在可调底柱62的顶端,所述照明罩64的顶部设有连接体641,所述连接体641与连接横体63之间铰接。

将螺钉611拧入通孔613后,用612将螺钉611固定,将可调底柱62放入固定底柱61的空心中,螺钉611对可调底柱62起到了支撑作用,可调底柱62为空心圆柱体,这样就可以减轻螺钉611的称重,且可调底柱62的外径比固定底柱61的内径小4-6mm,这就使得可调底柱62在固定底柱61内基本没有晃荡。将螺钉611拧入不同的通孔中,螺钉611距离底面的高度就不同,从而使得可调底柱62底部距底面的高度也不同。在不需要照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可调底柱62从固定底柱61中拔出,毫不费力。

照明罩64的形状为空心半球形,照明灯65的位置安装在照明罩64内部的中央,照明罩64由不透明的材料制成;照明罩64和连接横体63之间是采用铰接的方式,其角度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在夏季,在照明罩64内部贴有驱蚊贴。有效减小了照明灯65对其他不需要灯光的病人的影响。

本发明不局限于上述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发明的构思做出诸多修改和变化。总之,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发明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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