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中药领域,涉及一种中药茶及其制备方法,尤其是涉及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脾虚指因脾气虚损引起的一系列脾脏生理功能失常的病理现象及病证。包括脾气虚、脾阳虚、中气下陷、脾不统血等证型。多因饮食失调、劳逸失度,或久病体虚所引起。脾有运化食物中的营养物质和输布水液以及统摄血液等作用。脾虚则运化失常,并可出现营养障碍,水液失于布散而生湿酿痰,或发生失血等症。症状有腹胀纳少,食后胀甚,肢体倦怠,神疲乏力,少气懒言,形体消瘦,或肥胖浮肿,舌苔淡白。健脾祛湿的中成药有归脾丸、木香顺气丸、附子理中丸、健脾丸、参苓白术丸等。上述的中成药可用于脾胃虚寒,脘腹冷痛,呕吐泄泻,手足不温等病症具有健脾开胃等功效。
技术实现要素: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脾虚者有厌食、大便稀溏、恶心等症状,健脾可通过中药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是一种可以快速的解决脾虚患者厌食、恶心、大便稀溏等问题的健脾中药茶及其制备方法。
技术方案:为了提高健脾效果,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所述的健脾的中药茶按重量包括下述的中药成分:
党参4-12份、
枸杞6-11份、
茯苓5-10份、
薏仁6-11份、
山药5-9份、
半枝莲5-10份、
郁金6-13份、
白茅根3-10份、
羌活5-9份、
千年健4-10份。
优选的,所述的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包括下述的中药成分:
党参6-10份、
枸杞7-9份、
茯苓6-9份、
薏仁7-10份、
山药6-8份、
半枝莲7-9份、
郁金8-12份、
白茅根5-8份、
羌活6-7份、
千年健6-9份。
进一步优选的,所述的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按重量包括下述的中药成分:
党参8份、
枸杞8份、
茯苓7份、
薏仁9份、
山药7份、
半枝莲8份、
郁金10份、
白茅根7份、
羌活6份、
千年健8份。
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的制备方法,按重量取党参为4-12份、枸杞为6-11份、茯苓为5-10份、薏仁为6-11份、山药为5-9份、半枝莲为5-10份、郁金为6-13份、白茅根为3-10份、羌活为5-9份、千年健为4-10份,将上述的中药分开进行粉碎,粉碎后再混合,为制备的健脾的中药茶。
所述的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的制备方法,郁金为10份。
所述的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的制备方法,白茅根为7份。
所述的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的制备方法,羌活为6份。
所述的一种清热健脾中药茶的制备方法,千年健为8份。
有益效果:本发明的中药茶中的郁金、白茅根、羌活、千年健在提高中药茶的健脾疗效中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其重量配比进行大量实验,摸索除了最佳的健脾中药茶的配比及种类组成。制备的中药茶在消除患者厌食、恶心、大便稀溏等症状上具有最佳的疗效。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按重量取:
党参为12份、枸杞为6份、
茯苓为10份、薏仁为6份、
山药为5份、半枝莲为10份、
郁金为13份、白茅根为3份、
羌活为9份、千年健为10份;
将上述的中药分开进行粉碎,粉碎后再混合,为制备的健脾的中药茶。
实施例2;
按重量取:
党参为4份、枸杞为11份、
茯苓为5份、薏仁为11份、
山药为9份、半枝莲为5份、
郁金为6份、白茅根为10份、
羌活为5份、千年健为4份;
将上述的中药分开进行粉碎,粉碎后再混合,为制备的健脾的中药茶。
实施例3;
按重量取:
党参为6份、枸杞为9份、
茯苓为9份、薏仁为7份、
山药为6份、半枝莲为9份、
郁金为12份、白茅根为5份、
羌活为7份、千年健为6份;
将上述的中药分开进行粉碎,粉碎后再混合,为制备的健脾的中药茶。
实施例4;
按重量取:
党参为10份、枸杞为7份、
茯苓为6份、薏仁为10份、
山药为8份、半枝莲为7份、
郁金为8份、白茅根为8份、
羌活为6份、千年健为9份;
将上述的中药分开进行粉碎,粉碎后再混合,为制备的健脾的中药茶。
实施例5;
按重量取:
党参为8份、枸杞为8份、
茯苓为7份、薏仁为9份、
山药为7份、半枝莲为8份、
郁金为10份、白茅根为7份、
羌活为6份、千年健为8份;
将上述的中药分开进行粉碎,粉碎后再混合,为制备的健脾的中药茶。
对比例1;
按重量取:
党参为12份、枸杞为6份、
茯苓为10份、薏仁为6份、
山药为5份、半枝莲为10份、
郁金为13份、白茅根为3份;
将上述的中药分开进行粉碎,粉碎后再混合,为制备的健脾的中药茶。
将上述的实施例和对比例的中药茶用4倍的开水浸泡1h,浸泡后由脾虚患者服用,每日服用250g,10天后观察患者的厌食、恶心、大便稀溏症状的治愈和缓解情况,每组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患者人数为20人。数据如下:
从上述的结果得出,羌活、千年健在提高中药茶的健脾疗效中有重要的作用。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本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改变,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