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捷式折叠足球训练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5306阅读:560来源:国知局
一种便捷式折叠足球训练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体育活动训练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训练踢足球的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体育运动,多参与体育运动不仅可以增加体质,提高健康水平,而且可以放松心情,提高工作效率。然而,由于场地的限制,许多体育运动实际上无法经常进行,如踢足球,由于所需场地大,而且需要专业的球网球门设备,因此很难像打乒乓球那样可以随意进行。为此,有人发明了一些可以辅助设备,用来帮助人们在较小的场地内也可以进行相关的运动,如专门的足球练习网架等,然而,现有的这类装备通常都存在不能折叠、不方便携带和储放等缺点,从而限制了其推广应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可以方便携带、可以折叠的便捷式折叠足球训练装置。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便捷式折叠足球训练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作为足球墙的立板以及和立板活动连接的底板,在立板与底板的两则设有可折叠的连杆,连杆的上端通过轴销活动连接于立板的上部,而连杆的下端则通过轴销活动连接于底板的前部;底板在展开状态时平躺置于立板的前方,而在折叠状态时则贴合于立板前面;在底板的底面设有防止底板和立板移动的固定机构。

进一步地,在立板的底部两侧设有凸出的固定耳,固定耳的前端通过转轴与底板的后部两侧连接成可活动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连杆包括上连杆和下连杆两部分,上连杆与立板上部连接,下连杆与底板前部连接,上连杆与下连杆之间通过连杆活节连接成可折叠结构,可以非常方便地进行折叠和展开操作。

优选地,设置于底板底面的固定机构为若干卡齿,卡齿朝下凸出于底板的底面且布满于底板的底面,卡齿的端部为非尖状结构的平整面,以兼顾平衡固定与保护地面的需要。

优选地,所述固定耳与立板为一结构,且固定耳与立板相互垂直,以使底板与立板与相互垂直。

优选地,所述卡齿与底板为一体结构,采用一体成型制成。

优选地,所述立板和底板采用木板、塑胶板或钢化玻璃制成。

整个装置完全展开后,立板直立,而底板平躺于立板的前方,其底面的卡齿卡在地面上,以防止装置滑动;需要练习足球时,在立板的前方对准立板踢球,足球会被立板弹回。不需要使用时,将底板往上抬起,上连杆和下连杆随之折叠,直到将整个装置完全收拢折叠,以便于放置和携带。需要使用时则按折叠过程反向操作直到完全展开即可使用。

本实用新型通过将立板与底板活动连接,并设置可以折叠的连杆,能够非常方便地进行展开和折叠操作;并且由于可以完全折叠,使得放置和携带整个装置更为方便,有利于推广应用,对足球训练和全民健身起到促进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折叠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展开中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展开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展开后的立板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展开后的另一角度立板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立板,2为底板,3为固定耳,4为转轴,5为下连杆,6为上连杆,7为连杆活节,8为卡齿。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施例中,参照图1、图2、图3、图4和图5,所述便捷式折叠足球训练装置,包括有作为足球墙的立板1以及和立板1活动连接的底板2,在立板1与底板2的两则设有可折叠的连杆,连杆的上端通过轴销活动连接于立板1的上部,而连杆的下端则通过轴销活动连接于底板2的前部;底板2在展开状态时平躺置于立板1的前方,而在折叠状态时则贴合于立板1前面;在底板2的底面设有防止底板2和立板1移动的固定机构。

在立板1的底部两侧设有凸出的固定耳3,固定耳3的前端通过转轴4与底板2的后部两侧连接成可活动结构。

所述连杆包括上连杆6和下连杆5两部分,上连杆6与立板1上部连接,下连杆5与底板2前部连接,上连杆6与下连杆5之间通过连杆活节7连接成可折叠结构,可以非常方便地进行折叠和展开操作。

设置于底板2底面的固定机构为若干卡齿8,卡齿8朝下凸出于底板2的底面且布满于底板2的底面,卡齿8的端部为非尖状结构的平整面,以兼顾平衡固定与保护地面的需要。

所述固定耳3与立板1为一结构,且固定耳3与立板1相互垂直,以使底板2与立板1与相互垂直。

所述卡齿8与底板2为一体结构,采用一体成型制成。

所述立板1和底板2采用木板、塑胶板或钢化玻璃制成。

整个装置完全展开后,立板1直立,而底板2平躺于立板1的前方,其底面的卡齿8卡在地面上,以防止整个装置滑动;需要练习足球时,在立板1的前方对准立板1踢球,足球会被立板1弹回。不需要使用时,将底板2往上抬起,上连杆6和下连杆5随之折叠,直到将整个装置完全收拢折叠,以便于放置和携带。需要使用时则按折叠过程反向操作直到完全展开即可使用。

以上已将本实用新型做一详细说明,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而已,当不能限定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即凡依本申请范围所作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仍属本实用新型涵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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