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变形旋转攀岩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104308阅读:87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攀岩墙,具体涉及一种可变形旋转攀岩墙。



背景技术:

攀岩运动是从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现代竞技项目。

登山运动起源于欧洲的阿尔卑斯山,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才正式出现攀岩运动。攀岩技术的出现,迄今已有近140年历史。

关于攀岩运动的来源还曾有过一个美丽的传说:在欧洲阿尔卑斯山区悬崖峭壁的绝顶上,生长着一种珍奇的高山玫瑰。相传只要拥有这种玫瑰,就能获得美满的爱情。

于是,勇敢的小伙子便争相攀岩,摘取花朵献给心爱的人。

因拜工业革命之肠,而形成的实业家、工程师、银行家等社会新阶层,这些人有钱有闲,就开始以登山当成休闲活动,当时“首登”(某座山头被人类第一次登顶谓之首登),成为所有登山者追求的目标.

攀岩真正变成一项独立的运动项目首见于1970年的法国,在这之前攀岩都是附属在登山活动之下,目的只是为了克服登山过程中的困难;

而[运动攀岩]一词也是在这人时期才正式出现,并赋予明确之定义。从此之后,攀岩有了它自己的新生命,也脱离了登山运动而单独发展开来,有愈来愈多的人,虽不是登山者,甚或从来没去爬过山,但他们却在攀岩运动中发现了许多的乐趣。这就有了攀岩墙。

传统人造攀岩墙是由数百块不到1平方米的岩板组装而成。可以将岩板组装成攀登难度不同的倾斜度,但是组装成型想要改变攀岩墙的形状,变更攀岩难度就变得困难。因此需要一种可以变形的攀岩墙。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变形攀岩墙,其适合于大多数场地,可以跟进场地、使用者的不同而变换外形,调整难度,适合于几乎所有各年龄层的攀岩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尤其适合攀岩教学中使用。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可变形旋转攀岩墙,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方中部设有立柱,所述立柱上设有若干叠加的条木,所述立柱穿过条木,所述条木可以绕立柱旋转。使用时,可以调整条木,使其形成螺旋上升的阶梯,并且根据需要调整阶梯的陡峭程度。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条木上设有固定装置。使用时先调整可变形攀岩墙的外形,然后调整固定装置,防止条木相对位移。该设置可以有效防止在攀岩过程中,条木发生旋转、引起事故。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条木立面设有若干攀爬口,所述攀爬口内设有可拆卸的道具连接器,所述道具连接器外部设有螺纹孔。攀爬口本身可以充当攀爬点,道具连接器可以设置各种外凸的攀爬点,螺纹孔可以连接各种攀爬道具如吊环、凸点等,增加攀岩墙模拟的多样性。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条木以立柱为轴左右对称。该设计可以使攀岩墙保持平衡,实现多人同时攀爬。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立柱顶部设有若干滑轮,所述滑轮设有安全绳索。所述滑轮有自锁功能。该设计有效增加了攀岩的安全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其适合于大多数场地,可以跟进场地、使用者的不同而变换外形,调整难度,适合于几乎所有各年龄层的攀岩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尤其适合攀岩教学中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提供的一种可变形旋转攀岩墙结构示意图。

其中:

1、底座;2、立柱;3、条木;4、攀爬口;5、滑轮;6、安全绳索。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实施方式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创造的构思、具体结构及产生的具体效果进行清除、完整的描述,以充分的理解本实用新型创造的目的、特征和效果。本实用新型创造的各项技术特征,在不互相矛盾冲突的前提可以交互组合。

参见图1,一种可变形旋转攀岩墙,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1,所述底座1上方中部设有立柱2,所述立柱2上设有若干叠加的条木3,所述立柱2穿过条木3,所述条木3可以绕立柱2旋转。使用时,可以调整条木3,使其形成螺旋上升的阶梯,并且根据需要调整阶梯的陡峭程度。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条木3上设有固定装置。使用时先调整可变形攀岩墙的外形,然后调整固定装置,防止条木3相对位移。该设置可以有效防止在攀岩过程中,条木3发生旋转、引起事故。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条木3立面设有若干攀爬口4,所述攀爬口4内设有可拆卸的道具连接器,所述道具连接器外部设有螺纹孔。攀爬口4本身可以充当攀爬点,道具连接器可以设置各种外凸的攀爬点,螺纹孔可以连接各种攀爬道具如吊环、凸点等,增加攀岩墙模拟的多样性。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条木3以立柱2为轴左右对称。该设计可以使攀岩墙保持平衡,实现多人同时攀爬。

作为上述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立柱2顶部设有若干滑轮5,所述滑轮5设有安全绳索6。所述滑轮5有自锁功能。该设计有效增加了攀岩的安全性。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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