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简介:
本发明针对原木去皮机加工效率低、原木易卡料的问题,设计了包含多级倾斜落料辊和可拆卸定位支架的落料装置。通过不同高度和角度的落料辊实现原木自动分拣,定位辊筒在滚动中防止卡料,提升去皮效率。
关键词:原木去皮机,落料装置,定位辊筒
本发明涉及一种原木加工设备,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
背景技术:原木去皮机是一种常见的原木加工设备,主要用于原木的去皮加工。现有的去皮机对原木的尺寸要求严格,不同长度的原木需要分开加工,加工效率低下。另外,在去皮的过程中,原木极容易卡在辊筒之间,造成停机。
技术实现要素: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一种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包含一水平设置的固定底座,所述的固定底座的两侧分别设有一纵向设置的固定侧板,所述的该对固定侧板的头部和尾部之间分别设有一落料部,所述的落料部包含一第一落料辊、一第二落料辊和一第三落料辊,所述的第二落料辊倾斜地设置在所述的第一落料辊的下方,所述的第三落料辊倾斜地设置在所述的第二落料辊的下方,所述的固定侧板的内壁上分别设有一可拆卸的定位支架,所述的定位支架包含一纵向设置的定位主体,所述的定位主体的底部两侧分别设有一横向设置的定位横条,所述的定位主体上设有一由定位辊架组成的定位辊架阵列,所述的定位辊架呈放射状地设置在所述的定位主体上,所述的定位主体上设有一由定位圆孔组成的定位圆孔阵列,所述的定位辊架包含一辊架槽钢,所述的辊架槽钢上设有一可转动的定位辊筒,所述的辊架槽钢的两端分别设有一对辊架圆孔,所述的辊架圆孔与所述的定位圆孔通过螺钉连接。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第一落料辊、第二落料辊、第三落料辊和定位辊筒均为不锈钢制成。本发明的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具有以下优点:使用时,使用者直接将需要去皮的原木放入到固定侧板之间,利用不同高度和角度的第一落料辊、第二落料辊和第三落料辊,不同长度的原木能自动落入到固定底座的底部,并利用固定底座下方的刀片快速将树皮去除。在原木的滚动过程中,定位辊架上的定位辊筒在转动的过程中能有效防止原木卡在落料辊之间,大大提高了原木的去皮效率,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实用性强。附图说明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图1为本发明的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图2为图1中的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图3为图2中的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的进一步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图4为图3中的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其中,1、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2、固定底座;3、固定侧板;4、落料部;41、第一落料辊;42、第二落料辊;43、第三落料辊;5、定位支架;51、定位主体;52、定位横条;53、定位圆孔;6、定位辊架;61、辊架槽钢;62、定位辊筒;63、辊架圆孔。具体实施方式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如图1至图4所示,该原木去皮机的落料装置1包含一水平设置的固定底座2,该固定底座2的两侧分别设有一纵向设置的固定侧板3,该对固定侧板3的头部和尾部之间分别设有一落料部4,该落料部4包含一第一落料辊41、一第二落料辊42和一第三落料辊43,该第二落料辊42倾斜地设置在该第一落料辊41的下方,该第三落料辊43倾斜地设置在该第二落料辊42的下方,该固定侧板3的内壁上分别设有一可拆卸的定位支架5,该定位支架5包含一纵向设置的定位主体51,该定位主体51的底部两侧分别设有一横向设置的定位横条52,该定位主体51上设有一由定位辊架6组成的定位辊架阵列,该定位辊架6呈放射状地设置在该定位主体51上,该定位主体51上设有一由定位圆孔53组成的定位圆孔阵列,该定位辊架6包含一辊架槽钢61,该辊架槽钢61上设有一可转动的定位辊筒62,该辊架槽钢61的两端分别设有一对辊架圆孔63,该辊架圆孔63与该定位圆孔53通过螺钉连接。该第一落料辊41、第二落料辊42、第三落料辊43和定位辊筒62均为不锈钢制成。使用时,如图1和图2所示,使用者直接将需要去皮的原木放入到固定侧板3之间,利用不同高度和角度的第一落料辊41、第二落料辊42和第三落料辊43,不同长度的原木能自动落入到固定底座2的底部,并利用固定底座2下方的刀片快速将树皮去除。在原木的滚动过程中,定位辊架6上的定位辊筒62在转动的过程中能有效防止原木卡在落料辊之间,大大提高了原木的去皮效率,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效果明显,实用性强。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