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碱回用工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755740阅读:35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一种废碱回用工艺,属于废液处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在染整加工过程中,碱剂用量较大,如直接将其排放,则会引起环境污染,造成土壤硬化和变质。也有采用喷淋中和的方式,但效率太低。

基于此,做出本申请。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染整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本申请提供一种可实现碱液回收再利用并降低废碱排放、降低加工成本的废碱回用工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申请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废碱回用工艺,浓碱储存罐的浓碱送入丝光机、碱量机使用后,其所产生的废液收集至废碱收集池中静置处理,再注入废碱储存罐二次静置完成沉淀过滤后,送入调节池,向该调节池中按比例注入清水和浓碱储存罐供入的浓碱,控制pH至适宜后,送入淡碱储存罐,经淡碱储存罐三次静置后送入高位淡碱储存罐,经机缸送入污水池。

进一步的,作为优选:

所述的浓碱浓度为30-40%,温度为4-10℃,用量(浓碱储存罐总出量)为15-30吨/天。浓碱购置于杭州电化厂,用于丝光和减量。

所述的废碱浓度为5-15%,温度为50-80℃,用量(废碱储存罐排出量)为150-220吨/天。废碱来源于丝光和减量,用于回收利用。

所述的淡碱浓度为10-20%,温度为30-50℃,用量(淡碱储存罐排出量)为200-300吨/天。淡碱来源于调节池,用于染缸前处理。

所述的废碱储存罐与调节池之间的管路上连接有pH控制器,用于调控废碱浓度。

所述的调节池连接有pH控制器,用于调控淡碱浓度。

所述的自来水与调节池之间的管路上连接有pH控制器,用于调控淡碱浓度。

所述的浓碱储存罐与调节池之间的管路上连接有pH控制器,用于调控浓碱浓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申请的工艺流程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本实施例废碱回用工艺,结合图1,浓碱储存罐的浓碱送入丝光机、碱量机使用后,其所产生的废液收集至废碱收集池中静置处理,再注入废碱储存罐二次静置,送入调节池,向该调节池中按比例注入清水和浓碱储存罐供入的浓碱,控制pH和温度调至适宜后,送入淡碱储存罐,经淡碱储存罐三次静置后送入高位淡碱储存罐,经机缸送入污水池。

其中,浓碱购置于杭州电化厂,浓度为36%,温度为4℃,用量(浓碱储存罐总出量)为20吨/天,成本800元/吨,用于丝光和减量。

废碱来源于丝光和减量,浓度为7%,温度为60℃,用量(废碱储存罐排出量)为180吨/天,成本为0。废碱用于回收利用。

淡碱来源于调节池,浓度为15%,温度为40℃,用量(淡碱储存罐排出量)为200吨/天,成本为150元/吨,淡碱用于染缸前处理。

清水为25℃。

实施例2

本实施例废碱回用工艺,结合图1,浓碱储存罐的浓碱送入丝光机、碱量机使用后,其所产生的废液收集至废碱收集池中静置处理,再注入废碱储存罐二次静置,送入调节池,向该调节池中按比例注入清水和浓碱储存罐供入的浓碱,控制pH至适宜后,送入淡碱储存罐,经淡碱储存罐三次静置后送入高位淡碱储存罐,经机缸送入污水池。

其中,浓碱购置于杭州电化厂,浓度为40%,温度为10℃,用量(浓碱储存罐总出量)为30吨/天,成本1000元/吨,用于丝光和减量。

废碱来源于丝光和减量,浓度为15%,温度为80℃,用量(废碱储存罐排出量)为220吨/天,成本为0。废碱用于回收利用。

淡碱来源于调节池,浓度为10%,温度为30℃,用量(淡碱储存罐排出量)为250吨/天,成本为180元/吨,淡碱用于染缸前处理。

清水为15℃。

实施例3

本实施例废碱回用工艺,结合图1,浓碱储存罐的浓碱送入丝光机、碱量机使用后,其所产生的废液收集至废碱收集池中静置处理,再注入废碱储存罐二次静置,送入调节池,向该调节池中按比例注入清水和浓碱储存罐供入的浓碱,控制pH至适宜后,送入淡碱储存罐,经淡碱储存罐三次静置后送入高位淡碱储存罐,经机缸送入污水池。

其中,浓碱购置于杭州电化厂,浓度为30%,温度为7℃,用量(浓碱储存罐总出量)为15吨/天,成本600元/吨,用于丝光和减量。

废碱来源于丝光和减量,浓度为5%,温度为50℃,用量(废碱储存罐排出量)为150吨/天,成本为0。废碱用于回收利用。

淡碱来源于调节池,浓度为20%,温度为50℃,用量(淡碱储存罐排出量)为300吨/天,成本为200元/吨,淡碱用于染缸前处理。

清水为15℃。

本实施例中,废碱储存罐与调节池之间的管路、调节池、自来水与调节池之间的管路以及浓碱储存罐与调节池之间的管路均与pH控制器连接,用于调控废碱、淡碱、调节池、浓碱的浓度。

以上内容是结合本发明创造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所提供技术方案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发明创造具体实施只局限于上述这些说明,对于本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创造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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