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缝纫设备起缝检测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84178阅读:37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缝纫设备控制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缝纫设备起缝检测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工业缝纫机技术进步,实现缝纫机的自动缝纫已经在缝纫机行业起步。实现自动缝纫的前提是要解决缝纫机何时自动起缝问题。也就是要在缝纫机上设置适宜的传感器用于检测布料的位置。当传感器检测到布料行进到起缝位置时,由控制器发出指令驱动缝纫机启动开始自动缝纫工作。目前,已经有使用对射型传感器对布料的位置进行检测。但这种方式存在几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①对射型传感器需要两只成对的传感器需要在缝纫机的针板上和机头下方分别安装和镶嵌。且两只传感器的线缆布置及走向影响缝纫部位的空间。②安装和镶嵌的两只传感器的位置无法调节,当缝纫不同布料需要起缝位置需要变化时两只传感器的调整困难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而使缝纫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不愿意使用。

因此,开发一种新型缝纫设备起缝检测系统,具有重要的生产实践与现实意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缝纫设备起缝检测系统。

为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缝纫设备起缝检测系统,包括起缝传感器和控制器,所述起缝传感器用于采集起缝信号并将采集到的起缝信号发送给控制器,其设置于机头前方、针板上方,并通过传感器安装架与左侧盖相连接,传感器支架可方便进行位置调节。所述起缝传感器为反射型红外传感器,可接收针板的反射信号;所述控制器接收到起缝信号后,控制器设备开始工作。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通过设置起缝传感器,当设备采集到起缝信号后,控制开始工作,传感器的位置可随需要的缝纫位置进行调节控制精准,提高了产品的质量,便于在产业上推广和应用,具有重要的生产实践与现实意义。

附图说明

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左侧盖,2-传感器安装架,3-起缝传感器,4-针板。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使用的术语仅是为了描述具体实施方式,而非意图限制根据本申请的示例性实施方式。如在这里所使用的,除非上下文另外明确指出,否则单数形式也意图包括复数形式,此外,还应当理解的是,当在本说明书中使用属于“包含”和/或“包括”时,其指明存在特征、步骤、操作、部件或者模块、组件和/或它们的组合。

需要说明的是,本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及上述附图中的术语“第一”、“第二”等是用于区别类似的对象,而不必用于描述特定的顺序或先后次序。应该理解这样使用的数据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互换,以便这里描述的本申请的实施方式例如能够以除了在这里图示或描述的那些以外的顺序实施。此外,术语“包括”和“具有”以及他们的任何变形,意图在于覆盖不排他的包含,例如,包含了一系列步骤或单元的过程、方法、系统、产品或设备不必限于清除地列出的那些步骤或单元,而是可包括没有清除地列出的或对于这些过程、方法、产品或设备固有的其它步骤或单元。

为了便于描述,在这里可以使用空间相对术语,如“在……之上”、“在……上方”、“在……上表面”、“上面的”等,用来描述如在图中所示的一个部件或者模块或特征与其他部件或者模块或特征的空间位置关系。应当理解的是,空间相对术语旨在包含除了部件或者模块在图中所描述的方位之外的在使用或操作中的不同方位。例如,如果附图中的部件或者模块被倒置,则描述为“在其他部件或者模块或构造上方”或“在其他部件或者模块或构造之上”的部件或者模块之后将被定位为“在其他部件或者模块或构造下方”或“在其他部件或者模块或构造之下”。因而,示例性术语“在……上方”可以包括“在……上方”和“在……下方”两种方位。该部件或者模块也可以其他不同方式定位(旋转90度或处于其他方位),并且对这里所使用的空间相对描述作出相应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申请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实施例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包括起缝传感器3和控制器(图中未示出),所述起缝传感器3用于采集起缝信号并将采集到的起缝信号发送给控制器,其设置于机头前方、针板4上方,并通过传感器安装架2与左侧盖1相连接,所述起缝传感器为反射型红外传感器,可接收针板4的反射信号,所述针板具有光洁面;所述控制器接收到起缝信号后,控制器设备开始工作。

使用的时候,传感器发射信号到光洁的针板面上,并由光洁的针板面反射回传感器,当布料放在工作位置时,布料无法反射信号,触发传感器,缝纫开始。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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