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织物的加工方法,尤其涉及丝织物的前处理工艺,属于染整加工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涤棉混纺织物是由涤纶纤维和棉纤维以一定比例混纺而成的,它既具有涤纶织物抗皱性好、挺括、飘逸、洗后易干、不霉不蛀等优点,又有棉织物手感柔软、透气、吸湿性好、不易起球等性能,穿着舒适、经济实惠,能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涤纶纤维与棉纤维的理化性质不相同,在染整加工时,两者应兼顾,纤维混纺比例不同时应有相应的工艺。目前,涤棉织物经长车常规工艺处理后会出现单薄、呆板、缺乏丰满、蓬松、毛感的风格。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丝织物的前处理工艺。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实现:
丝织物的前处理工艺,它包括烧毛、退浆、漂白、丝光、热定型工序,所述退浆采用酶退浆冷堆工艺,在退浆工序中加入退浆酶和渗透剂,所述漂白工序采用漂白液为硼酸钾0.2-0.4份;二乙烯三胺五甲叉膦酸0.8-1.2份;丙烯酸马来酸共聚物0.8-2份;1,5-无水葡萄糖醇0.5-1份;己内酰胺类活化剂1-2份;四乙酰乙二胺0.4-0.7份;氢氧化钠3-8份;过氧化氢3-7份;水900-1000份。
所述退浆工序中每升水中加入淀粉酶2000l2-5g,nacl3-4g,渗透剂3-4g,化料槽温度50-55℃,堆置12-14小时。
优选地,所述退浆工序中每升水中加入淀粉酶2000l4g,nacl3g,渗透剂3.5g。
优选地,所述漂白工序漂白液为硼酸钾0.3份;二乙烯三胺五甲叉膦酸1份;丙烯酸马来酸共聚物1.5份;1,5-无水葡萄糖醇0.8份;己内酰胺类活化剂1.5份;四乙酰乙二胺0.6份;氢氧化钠7份;过氧化氢5份;水1000份。
所述丝光工序每升水加入氢氧化钠220-230g。
所述热定型工序温度为210-215℃,时间为28-30秒。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发明对织物处理,织物的强力损伤小,采用酶退浆,提高退浆率,漂白工序采用的漂白液有效提高织物的白度,同时降低了前处理成本。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本发明采用以下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详细说明。
实施例1
1)jt/c65/35在气体烧毛机上烧毛,布身温度为170℃,烧毛后落布,布身温度为45℃;
2)淀粉酶退浆,每升水中加入淀粉酶2000l4g,nacl3g,渗透剂3.5g,化料槽温度50℃,堆置12小时;
3)漂白液为硼酸钾0.3份;二乙烯三胺五甲叉膦酸1份;丙烯酸马来酸共聚物1.5份;1,5-无水葡萄糖醇0.8份;己内酰胺类活化剂1.5份;四乙酰乙二胺0.6份;氢氧化钠7份;过氧化氢5份;水1000份,浸轧漂白液,温度为30℃,汽蒸60s,冲淋平洗;
4)织物在氢氧化钠溶液中进行丝光处理,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为220g/l;
5)丝光后的织物进行热定型处理,温度为210℃,时间为28秒。
实施例2
1)jt/c60/40在气体烧毛机上烧毛,布身温度为175℃,烧毛后落布,布身温度为45℃;
2)淀粉酶退浆,每升水中加入淀粉酶2000l5g,nacl4g,渗透剂3.5g,化料槽温度50℃,堆置12小时;
3)漂白液为硼酸钾0.3份;二乙烯三胺五甲叉膦酸1份;丙烯酸马来酸共聚物1.8份;1,5-无水葡萄糖醇0.8份;己内酰胺类活化剂2份;四乙酰乙二胺0.7份;氢氧化钠6份;过氧化氢6份;水1000份,浸轧漂白液,温度为30℃,汽蒸60s,冲淋平洗;
4)织物在氢氧化钠溶液中进行丝光处理,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为230g/l;
5)丝光后的织物进行热定型处理,温度为210℃,时间为30秒。
实施例3
1)毛效测试
测试液染料配制:秤取1g活性红bf-3b染料以95℃热水充分溶解稀释成100cc为1%溶液。
将前处理后的测试布样朝经向切割成20cm,纬向2cm的布条,再离一端1cm处沿纬向用铅笔作一平行线,将试样的另一端固定在一横架上使其垂直悬挂,下端浸入盛有染液的容器中,使其液面与铅笔线正好对齐。测量10分钟内染液沿经向上升较高,表明毛效。
2)白度测试
将前处理后的测试布样均用电脑分光光度仪cfs57ca测白度,在每块织物的三个不同地方测出数据,然后取平均值,结果表明白度好。
3)强力测试
在距离待测布样一边100毫米处,分别沿着经向和纬向剪长为200毫米、宽为60毫米的布条;将60毫米宽度的两边各抽去5毫米宽的纱线,各留下5毫米的毛边;每个待测布样准备5个布条,备用。将上述准备的布条夹入yg(b)026d-500型断裂强力仪的夹布口,设定拉伸速度为50mm/min,使布夹住两边拉伸,当布面出现断裂时记录此时的拉伸用力wkgf或者n和布夹间的距离;平行测试五组数据,结果表明低温漂白前处理工艺织物强力损失小。
上述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对本发明的构思和保护范围进行限定,本发明的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