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板锁扣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12194阅读:367来源:国知局
一种地板锁扣机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锁扣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地板锁扣机构。



背景技术:

地板锁扣是用来扣紧两个板体的物件,其结合紧密;克服了大多数地板受外界冷热干湿引起的离缝、翘曲等问题;而且,免除了铺装过程中钉、胶和龙骨的装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家居装饰时,人们对地板锁扣的功能要求也越来越高。

现有木地板锁扣技术一般为利用木工机械加工出凸出的榫头和凹入的榫槽形成锁扣结构以产生锁紧力,但这种锁扣之间易出现松脱现象,连接不够牢固。此外,现有的一些地板在耐磨层下的基层上开设槽,槽内安装磁性物,产生对人体有保健作用的磁化效应,但加工工序相对繁琐且不能做到自由布局,限制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实用性。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地板锁扣机构,其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可重复使用,使地板之间连接的更加牢固,提高了装配效率。

一种地板锁扣机构,包括第一板体和第二板体,所述第一板体的连接侧面上设有等间距的榫头,所述第二板体的连接侧面上设有与第一板体的榫头适配的榫槽;所述第一板体的榫头的间断区域以及第二板体的榫槽的间断区域均设有嵌孔,所述嵌孔与第一板体的连接侧面和第二板体的连接侧面垂直;嵌孔内部设有与其适配的嵌体。

榫头和榫槽的设计降低了锁扣机构加工难度,降低了制造成本。嵌孔和嵌体的设计使得锁扣机构更为可靠,提高了地板之间连接的牢固性。

优选地,地板锁扣机构还包括含铁的螺钉,所述螺钉设置在嵌孔的底部;所述嵌体采用磁性材质。螺钉以及磁性材质的嵌体的设计,使得嵌体与嵌孔底部的螺钉产生相互的吸引力,可保证地板之间的锁紧更为有效;同时,磁性材质的嵌体嵌合在地板中,可对人体产生磁疗保健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实用性。

优选地,所述嵌孔和嵌体均呈圆柱形,嵌体的外径小于嵌孔的内径,便于地板之间的装配。

优选地,所述第一板体的连接侧面和第二板体的连接侧面对接贴合后,嵌体与两个对应嵌孔在长度方向的间隙为2.0mm-5.0mm。

优选地,所述螺钉采用十字槽沉头钻尾自攻螺钉。

优选地,所述嵌体采用圆柱形钕铁硼磁铁。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体现在: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便于安装,降低了锁扣机构加工难度,降低了制造成本,提高了地板之间连接的牢固性。螺钉以及磁性材质的嵌体的设计,保证了地板之间的锁紧更为有效。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具体实施方式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在所有附图中,类似的器件或部分一般由类似的附图标记标识。附图中,各器件或部分并不一定按照实际的比例绘制。

图1为本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例榫头和榫槽的装配图;

图3为本实施例嵌孔和嵌体的装配图。

附图中,1-第一板体,11-榫头,2-第二板体,21-榫槽,3-嵌孔,4-嵌体,5-螺钉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实施例进行详细的描述。以下实施例仅用于更加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因此只作为示例,而不能以此来限制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地板锁扣机构,包括第一板体1和第二板体2,第一板体1的连接侧面上设有等间距的榫头11,第二板体2的连接侧面上设有与第一板体1的榫头11适配的榫槽21;榫头11和榫槽21的设计降低了锁扣机构加工难度,降低了制造成本。第一板体1的榫头11的间断区域以及第二板体2的榫槽21的间断区域均设有嵌孔3,嵌孔3与第一板体1的连接侧面和第二板体2的连接侧面垂直;嵌孔3内部设有与其适配的嵌体4,嵌孔2和嵌体4均呈圆柱形。嵌孔3和嵌体4的设计使得锁扣机构更为可靠,提高了地板之间连接的牢固性。嵌体4的外径小于嵌孔3的内径,便于地板之间的装配。第一板体1的连接侧面和第二板体2的连接侧面对接贴合后,嵌体4与两个对应嵌孔3在长度方向的间隙为2.0mm-5.0mm。

此外,地板锁扣机构还包括含铁的螺钉5,螺钉5采用十字槽沉头钻尾自攻螺钉。嵌体4为磁性材质,采用圆柱形钕铁硼磁铁;螺钉5设置在嵌孔3的底部。螺钉5以及磁性材质的嵌体4的设计,使得嵌体4与嵌孔3底部的螺钉5产生相互的吸引力,可保证地板之间的锁紧更为有效;同时,磁性材质的嵌体4嵌合在地板中,可对人体产生磁疗保健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了实用性。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者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实用新型各实施例技术方案的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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