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施工围挡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292160发布日期:2018-12-18 20:44阅读:409来源:国知局
一种施工围挡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辅助设施,尤其是涉及一种施工围挡。



背景技术:

根据施工地点,条件不同而不同。建筑工程必须全封闭,市区主要道路或人流大的不得低于2.5米,其余不得低于1.8米,一般半封闭多见于市政工程,所谓的半封闭指两面或三面设立围挡,一面或两面开放,便于施工机具材料的进出。具体要怎么设置根据招标文件、图纸、现场环境,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来确定。举个例子,假设市政工程在闹市,一个道路维修工程,半幅开放交通,半幅维修,这个时候就需要全封闭,保证不会有行人误入而引发危险。再假设一条新建道路位于郊区,一端与老路相接,另一端为野地,那么只需要在新老路交接处设立单面的围墙和一扇门即可,其余三面可以不封闭。全封闭围挡:将整个施工范围用硬质材料围起来,组成全封闭围墙半封闭:有一面或多个面不设围挡的,即为半封闭。

现有施工围挡,安装较为复杂,不易反复装卸。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旨在提出一种高强度彩石地坪,以减少潮气对其的影响。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施工围挡,包括立柱和围挡板,立柱共有多个,立柱下端固接在地面上,每根立柱在与相邻立柱的相对侧分别开有第一插槽和第二插槽;围挡板两端形成有长条状的插接端并分别插接在相邻的两根立柱间,围挡板一端插接在一根立柱的第一插槽中,另一端插接在另一根立柱的第二插槽中。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插槽为长方形凹槽,位于立柱中部。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插槽包括外槽和内槽,外槽位于立柱侧面上,而内槽由外槽内端沿法向延伸,第二插槽在上端形成有供围挡板一端插入的开口;围挡板一端的插接端延伸形成有插入第二插槽的翻边。

进一步的,所述围挡板上铰接有支撑在地面上的支撑杆。

进一步的,所述围挡板在支撑杆下侧铰接有挂钩,支撑杆中部固接有供挂钩末端插入的钩环。

进一步的,所述立柱下端固接有底板,底板通过膨胀螺栓固定在地面上。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施工围挡具有以下优势: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施工围挡采用插接的方式组装,快捷方便,便于拆卸。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立柱俯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支撑杆连接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立柱;11、底板;12、第一插槽;13、第二插槽;131、外槽;132、内槽;2、围挡板;21、插接端;22、翻边;3、支撑杆;4、挂钩;5、钩环。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 “上”、“下”、“前”、“后”、 “顶”、“底”、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一种施工围挡,如图1所示,包括立柱1和围挡板2。

立柱1共有多个,固接有底板11,底板11通过膨胀螺栓固定在地面上,从而立柱1竖直固定在地面上。

每根立柱1在与相邻立柱1的相对侧分别开有第一插槽12和第二插槽13。其中,第一插槽12呈长方形,并位于立柱1中部。第二插槽13包括外槽131和内槽132,外槽131位于立柱1侧面上,而内槽132由外槽131内端沿法向延伸,第二插槽13在上端形成有供围挡板2一端插入的开口。

围挡板2两端形成有长条状的插接端21,并分别插接在相邻的两根立柱1间;围挡板2一端插接在一根立柱1的第一插槽12中,另一端插接在另一根立柱1的第二插槽13中,且围挡板2一端的插接端21延伸形成有插入第二插槽13的翻边22。

结合图2所示,围挡板2在中部铰接有支撑在地面上的支撑杆3,并在支撑杆3下侧铰接有挂钩4,而支撑杆3中部固接有供挂钩4末端插入的钩环5。

当安装施工围挡时,先将围挡板2由上至下从开口插入立柱1的第一插槽12中,在移动立柱1将围挡板2另一端插入第一插槽12中,最后将立柱1与地面固定,完成安装。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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