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智能扫地机或智能拖地机等的智能行走设备,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市面上的智能行走装置和智能吸尘器,均是利用底盘自身的斜度来实现爬坡和越障,从而让扫地机不会因为地面的坡度而影响行走,由于利用扫地机底盘里外斜坡来实现爬坡和越障会在爬坡和越障时不断增加了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底盘与地面摩擦而产生的阻力比较大,在扫地机功率有限情况下不能实现很好的爬坡和越障。现有技术的智能行走装置和智能吸尘器不越过12mm以上高度的断面障碍,导致不能越过清洁另外一些地面。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装置,可以克服现有技术上述不足,在驱动功率限定情况下,具备更好的越障和跨越性能。
本实用新型上述技术问题这样解决,构造
一种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装置,其圆形底座上设置有一对分别提供直线行走动力的驱动轮、以及设置在与驱动轮等距离点位置上的转向机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分别设置在吸尘口两侧的第一滑动骨和第二滑动骨,所述第一滑动骨和第二滑动骨均有相同的内高外低的形状使得底座遇到有垂直高度的障碍时,所述第一滑动骨和/或第二滑动骨可抬高底座与地面距离从而越过障碍。
在本实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装置中,所述第一滑动骨和第二滑动骨具有相同的内高外低的弧形轮廓,且彼此平行,每个滑动骨靠近所述圆形底座边缘的一端是弧形的低端,每个滑动骨远离所述圆形底座边缘的一端为高端,所述低端与高端之间形成光滑弧线的轮廓。
在本实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装置中,所述第一滑动骨和第二滑动骨具有相同的内高外低的斜边轮廓,且彼此平行。
在本实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装置中,所述第一滑动骨和第二滑动骨均与所述驱动轮提供直线行走方向平行。
在本实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装置中,所述第一滑动骨和第二滑动骨与所述底座一体化成型而成。
在本实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装置中,所述第一滑动骨和第二滑动骨距离所述吸尘口边侧的距离小于1厘米。
在本实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装置中,还包括设置在底座上的功能组件,所述功能组件是被驱动旋转的扫帚毛刷部件。
实施本实用新型上述智能行走装置,由于在智能扫地机或智能吸尘器底座中间位置设置了内高外低的两条滑动骨,使得诸如智能扫地机或智能吸尘器的智能行走装置在底座在遇到垂直障碍的时候起到跨越障碍作用,防止中扫胶皮阻止机器前进。而且,本实用新型的智能行走装置,结构简单,在没有增加成本前提下,大大提升了越障跨越能力。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装置(扫地机)的底座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标号统一说明如下:1、2:驱动轮;3:转向机构;4:吸尘口;5:第一滑动骨;6:第二滑动骨;7:功能组件;8:底座。
在图1所示出的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具有越障跨越功能的智能行走装置的底座结构中,智能行走装置主体外壳的底座8为圆柱形外形,圆柱形底座的底面有一对由内置电动机独立驱动的驱动轮1、2,这一对轮子相对设置,驱动轮1、2共同用于给智能行走装置提供主要的行走动力,底座8上还设置有一个转向机构3用于改变智能行走装置的行走方向,转向机构3可以是球形轮子。
作为智能行走装置的应用,底座8上课设置一对分别提供清扫能力的功能件,此处功能组件7是两个可被驱动而旋转的扫帚毛刷部件。每个部件有三束毛刷,扫地机在行走同时可高速旋转将地面灰尘垃圾传送到吸尘口4内。
作为智能行走装置的另一个应用,如果不设置图1中功能组件7,整个装置即构成会行走的智能吸尘机。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智能行走装置,为提升其越障跨越能力且无需采用带坡度的底面,在底座8中间吸尘口4两侧采用了与底座8一体化成型的两条斜边或弧形的第一滑动骨5和第二滑动骨6,第一滑动骨5和第二滑动骨6彼此平行设置,可以设置与驱动轮1、2提供直线行走方向平行。第一滑动骨5和第二滑动骨6不仅彼此平行设置,而且彼此平行设置的第一滑动骨5和第二滑动骨6距离所述吸尘口两侧的距离小于1厘米,最好是0.5厘米。
图中,第一滑动骨5和第二滑动骨6有相同的形状,可以均为内高外地的斜边轮廓,且彼此平行,也可以是内高外地的弧形轮廓,且彼此平行,每个滑动骨靠近所述圆形底座边缘的一端是弧形的低端,每个滑动骨远离所述圆形底座边缘的一端为高端,所述低端与高端之间形成光滑弧线的轮廓。无论那种场合,其中每个滑动骨最高端也低于转向机构3和驱动轮1、2的高度,以保证无须越障跨越时对行走和转向不会产生影响。
如上述,本实用新型在智能行走装置底座吸尘口4两侧分别加了第一滑动骨5和第二滑动骨6,在平时工作时不影响功能,遇到垂直障碍且超过10mm时,由两条滑动骨的作用,抬高底座,能够很顺畅地越过去,从而实现有效越障,解决越障困难的问题。由于第一滑动骨5和第二滑动骨6位于底座中间位置,在遇到垂直障碍的时候起到跨越障碍作用,防止中扫胶皮阻止机器前进。应当理解的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上述说明加以改进或变换,而所有这些改进和变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