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4748阅读:332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日用品领域,特别指一种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



背景技术:

垃圾盒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居家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可辅助用于清扫垃圾,垃圾盒作为垃圾临时储放工具,在清扫垃圾时可辅助扫把将地面的垃圾清扫至垃圾盒内临时储放,清扫完成后将垃圾盒内的垃圾倒入垃圾篓;现有的垃圾盒功能单一,仅仅具备储放功能,在清扫灰尘较多的地板时,通过扫把清理后往往需要再用拖把进行拖地,以较为干净地清扫地面的粉尘;该种需要进行多次多遍才能完成地板清洁工作的清扫方式费时费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同时可储放垃圾及完成拖地功能,有效提高了地板清洁效率,省时省力的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

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包括盒体、支杆、拖地部及储水盒,其中,上述盒体为盒状结构,盒体的前侧部为倾斜状的开放面,以便垃圾经该开放面扫入盒体内;上述支杆连接在盒体的顶部,以便提起盒体;上述拖地部包括至少二个,拖地部间隔设置于盒体的底面,以便清扫时进行拖地;上述储水盒设置于盒体的后侧壁上,储水盒内储放有清水,储水盒将清水洒至地面上,以便浸湿拖地部及地板。

优选地,所述的拖地部为条状结构,拖地部沿盒体前后间隔设置。

优选地,所述的储水盒为盒状结构,储水盒的顶部为开放面,以便倒入清水;储水盒的底部设有至少二个出水部,出水部沿储水盒的底边间隔设置,以便将储水盒的清水导出至地面。

优选地,所述的储水盒的顶部可拆卸地设有盒盖,盒盖插设固定在储水盒顶部开放面处,以防止灰尘进入储水盒内。

优选地,所述的盒体的顶部设有支座,支座为筒状结构,其内壁设有内螺纹;上述支杆的下端通过螺纹连接扭转固定在支座内。

优选地,所述的支杆的顶部垂直设有握杆,以便手握。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的垃圾盒进行改进创新,设计了一种同时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有效提升了地板清洁效率,省时省力;本实用新型在现有垃圾盒的底板上间隔设有多个条状的拖地部,拖地部可采用海绵、絮状物、织布等材质制成,在进行垃圾清扫时,通过扫把将体积较大的垃圾从垃圾盒前侧的垃圾盒口扫入垃圾盒内,同时推动垃圾盒向前运动,拖地部贴紧底板向前滑动,以便将地板上体积较小的垃圾吸附;另外,为提高清扫程度,在垃圾盒后侧壁上设置有用于储放清水的储水盒,储水盒底部开设有出水部,出水部可为出水管、出水龙头等,可通过在其上设置水阀打开或关闭;储水盒内的清水经出水部导出至地板上,以便浸湿地板及拖地部,提高拖地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之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之二。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如图1至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包括盒体1、支杆3、拖地部5及储水盒6,其中,上述盒体1为盒状结构,盒体1的前侧部为倾斜状的开放面,以便垃圾经该开放面扫入盒体1内;上述支杆3连接在盒体1的顶部,以便提起盒体1;上述拖地部5包括至少二个,拖地部5间隔设置于盒体1的底面,以便清扫时进行拖地;上述储水盒6设置于盒体1的后侧壁上,储水盒6内储放有清水,储水盒6将清水洒至地面上,以便浸湿拖地部及地板。

拖地部5为条状结构,拖地部5沿盒体1前后间隔设置。

储水盒6为盒状结构,储水盒6的顶部为开放面,以便倒入清水;储水盒6的底部设有至少二个出水部7,出水部7沿储水盒6的底边间隔设置,以便将储水盒6的清水导出至地面。

储水盒6的顶部可拆卸地设有盒盖8,盒盖8插设固定在储水盒6顶部开放面处,以防止灰尘进入储水盒6内。

盒体1的顶部设有支座2,支座2为筒状结构,其内壁设有内螺纹;上述支杆3的下端通过螺纹连接扭转固定在支座2内。

支杆3的顶部垂直设有握杆4,以便手握。

进一步,本实用新型设计了一种同时具备储放垃圾及拖地功能的垃圾盒,有效提升了地板清洁效率,省时省力;本实用新型在现有垃圾盒的底板上间隔设有多个条状的拖地部,拖地部可采用海绵、絮状物、织布等材质制成,在进行垃圾清扫时,通过扫把将体积较大的垃圾从垃圾盒前侧的垃圾盒口扫入垃圾盒内,同时推动垃圾盒向前运动,拖地部贴紧底板向前滑动,以便将地板上体积较小的垃圾吸附;另外,为提高清扫程度,在垃圾盒后侧壁上设置有用于储放清水的储水盒,储水盒底部开设有出水部,出水部可为出水管、出水龙头等,可通过在其上设置水阀打开或关闭;储水盒内的清水经出水部导出至地板上,以便浸湿地板及拖地部,提高拖地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只是介绍其具体实施方式,不在于限制其保护范围。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在本实施例的启发下可以作出某些修改,故凡依照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属于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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