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平开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15580阅读:568来源:国知局
一种平开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门,尤其涉及一种平开门。



背景技术:

现有的平开门,由板材或金属板构成,采光性差,隔热效果弱。对于应用于入户阳台的平开门,其打开后容易让蚊虫进入,使得用户不敢长时间打开,起不到应有的通风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平开门,具有良好的隔音隔热性能,采光好,尤其适合入户阳台使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平开门,包括门扇和门框,所述门扇铰接于门框的一侧,其包括玻璃门扇和纱网门扇,所述玻璃门扇包括上门扇框、中门扇框和下门扇框,所述上门扇框和中门扇框之间、所述中门扇框和下门扇框之间均设有玻璃扇,所述上门扇框、中门扇框和下门扇框均包括左结合部和右结合部,所述左结合部和右结合部之间通过两条隔热条连接,所述两条隔热条之间形成密封隔热腔。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纱网门扇包括上纱网扇框、中纱网扇框和下纱网扇框,所述上纱网扇框和中纱网扇框、中纱网扇框和下纱网扇框之间均设有纱网。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中纱网扇框包括中上纱网扇框和中下纱网扇框,所述中上纱网扇框与上纱网扇框配合形成上纱网门扇,所述中下纱网扇框与下纱网扇框配合形成下纱网门扇,所述上纱网门扇和下纱网门扇能够独立开关。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门框包括上门框和下门框,所述下门框的表面设有防滑条。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下门框包括下门框主体和下门框密封部,所述下门框主体设有将玻璃门扇和纱网门扇隔离的凸台,所述下门框密封部与下门扇框的左结合部抵接,所述下门框密封部和下门框主体之间通过两条隔热条连接。

作为上述方案的改进,所述玻璃门扇朝向设有纱网的一侧设有把手,或朝向非设有纱网的一侧设有把手。

实施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所述上门扇框、中门扇框和下门扇框均包括左结合部和右结合部,所述左结合部和右结合部之间通过两条隔热条连接,所述两条隔热条之间形成密封隔热腔,能够提升隔热隔音效果,所述纱网门扇能够防止蚊虫进入。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平开门的竖直方向剖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纱网扇框的第二实施例的竖直方向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仅此声明,本实用新型在文中出现或即将出现的上、下、左、右、前、后、内、外等方位用词,仅以本实用新型的附图为基准,其并不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限定。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平开门,包括门扇和门框1,所述门扇铰接于门框1的一侧,其包括玻璃门扇2和纱网门扇3,所述玻璃门扇2包括上门扇框21、中门扇框22和下门扇框23,所述上门扇框21和中门扇框22之间、所述中门扇框22和下门扇框23之间均设有玻璃扇(图中未画出),所述上门扇框21、中门扇框22和下门扇框23均包括左结合部4和右结合部5,所述左结合部4和右结合部5之间通过两条隔热条6连接,所述两条隔热条6之间形成密封隔热腔7。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所述上门扇框21、中门扇框22和下门扇框23均包括左结合部4和右结合部5,所述左结合部4和右结合部5之间通过两条隔热条6连接,所述两条隔热条6之间形成密封隔热腔7,能够提升隔热隔音效果,所述纱网门扇3能够防止蚊虫进入。

其中,纱网门扇3包括上纱网扇框31、中纱网扇框32和下纱网扇框33,所述上纱网扇框31和中纱网扇框32、中纱网扇框32和下纱网扇框33之间均设有纱网(图中未画出)。

结合图2,根据本实用新型纱网门扇3的第二实施例,与第一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在于,所述中纱网扇框32包括中上纱网扇框321和中下纱网扇框322,所述中上纱网扇框321与上纱网扇框31配合形成上纱网门扇34,所述中下纱网扇框322与下纱网扇框33配合形成下纱网门扇35,所述上纱网门扇34和下纱网门扇35能够独立开关。独立开关的上纱网门扇34和下纱网门扇35能够满足用户单独开关上纱网门扇34或下纱网门扇35的需求。

优选地,所述门框1包括上门框11和下门框12,所述下门框12的表面设有防滑条13。所述防滑条13用于提高下门框12表面的摩擦力。所述下门框12包括下门框主体121和下门框密封部122,所述下门框主体121设有将玻璃门扇2和纱网门扇3隔离的凸台123,所述下门框密封部122与下门扇框23的左结合部4抵接,所述下门框密封部122和下门框主体121之间通过两条隔热条6连接。所述隔热条6阻断了下门框密封部122和下门框主体121之间的热传递。

优选地,所述玻璃门扇2朝向设有纱网的一侧设有把手,或朝向非设有纱网的一侧设有把手。由于玻璃门扇2两侧均可设置把手,便于用于从其两侧将玻璃门扇2打开。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一种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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