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拼装置物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19982发布日期:2018-12-28 19:06阅读:215来源:国知局
多功能拼装置物柜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储物装置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多功能拼装置物柜。



背景技术: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中儿童用品越来越多,具体该如何分类归置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烦恼。于是拼接式置物架在家庭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目前市售的拼装置物架大部分结构单一,支架组合不牢靠,经过二次拆装后更是容易产生散架的情况,并且市售的置物架的内部框架大多为固定式,无法使人们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归类物品。此外,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置物架容易引起儿童的攀爬,严重的将发生因置物架倾倒而造成的压伤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安全且拼装牢靠的多功能拼装置物柜。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多功能拼装置物柜,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两侧板和分层横置于侧板之间的支管,每层分设支管两根,两支管之间放置有置物筐或置物板,其中靠内侧的支管连接有固定件,固定件设有与墙面固定连接的固定孔,支管内两端还装配连接有圆柱塞头,圆柱塞头中间夹入有螺帽,并且圆柱塞头外周设有凹槽,支管两端设有向管内凹陷可嵌入于凹槽内的凹点;所述侧板内侧设有支管可插入的沉头孔,并且于侧板的外侧设有可与螺帽螺旋连接的手拧螺丝。

进一步,所述所述手拧螺丝的螺头端部设有手柄。

进一步,所述侧板内侧边设有若干条相互交错的加强筋。

进一步,所述置物筐开口边缘设有向外延展可供支管承托的延展部。

进一步,所述置物板截面呈Z字形,一端向上设有挡边,另一端向下设有可夹住支管的搭钩。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本实用新型在支管两端内置圆柱塞头,利用手拧螺丝于侧板外侧穿入与圆柱塞头螺旋锁固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这种方式的拆装十分方便并且牢靠,使用户可将根据使用需求将置物筐和置物架任意组合摆放于置物架上,此方式可大大方便人们的归纳整理需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分解示意图。

图2为侧板的立体示意图。

图3为置物板的立体示意图。

图4为置物筐的立体示意图。

图5为圆柱塞头与支管连接的剖面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1的示意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2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附图1至7所示,多功能拼装置物柜,包括有两侧板1和分层横置于侧板1之间的支管2,每层分设支管2两根,两支管2之间可随意放置有置物筐6或置物板7。所述侧板1内侧边设有若干条相互交错的加强筋11,此结构可加强侧板1的承重力。所述支管2内两端还装配连接有圆柱塞头4,圆柱塞头4中间设有设有内螺纹,其螺纹可以是安装于圆柱塞头4内的螺帽,并且圆柱塞头4外设有一凹槽41,支管2两端设有向管内凹陷可嵌入于凹槽41内的凹点21,此结构可起到圆柱塞头4的定位作用,防止圆柱塞头4转动。所述侧板1内侧边设有支管2可插入的沉头孔12,并且于侧板1的外侧边设有可与圆柱塞头4的内螺纹螺旋连接的手拧螺丝5,所述所述手拧螺丝5的螺头端部设有手柄51,使人们用手就可以转动螺丝,无需利用其他辅助工具,十分方便。此外,两侧板1之间靠内侧的支管2连接有固定件3,固定件3设有与墙面固定连接的固定孔31。所述置物筐6开口边缘设有向外延展可供支管承托的延展部61。所述置物板7截面呈Z字形,一端向上设有挡边71,可防止物品掉落;另一端向下设有可夹住支管的搭钩72,可增加置物板7与支管2连接的稳定性。

参照附图1至5所示,本实施方式的具体拼装方式为:首先于各支管2两端装入圆柱塞头4直至支管2的凹点21嵌入于圆柱塞头4的凹槽41内;然后将固定件套入于将要安装于两侧板1之间靠内一侧的支管2中,此处优选为安装至靠内侧最顶部的支管2;安装支管2时,将各支管2的两端分别对应两侧板1的沉头孔12装入,并用手拧螺丝5于侧板1的一侧装入与圆柱塞头4内的内螺纹螺旋锁固,即可完成一个完整的框架安装,十分便捷;再然后预先墙体内打入膨胀套,将固定件3的固定孔31对应膨胀套,并用螺丝于固定件3外向内与膨胀套螺旋锁固,通过此方式可使本实用新型置物架与墙体固定连接,从而达到防倾倒的作用;最后,参照附图6和7所示,用户可将根据使用需求将置物筐6和置物架7任意组合摆放于置物架上,并且置物筐6可以是平放和斜放两种形式,以上的摆放方式可大大方便人们的归纳整理需求。

优选的,还可在侧板的外侧面绘制卡通图案,并辅以时钟等装置,使置物柜更加的形象化,并且更具把玩性,以充分促进儿童的学习能力。同时,中间的置物筐和置物板可分别采用不同的颜色搭配,此方式可帮助激发儿童的颜色识别能力,并养成从小收纳物品的习惯。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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