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土木工程建设的排水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94291阅读:46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土木工程建设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用于土木工程建设的排水系统。



背景技术:

在土木工程建设中排水系统是不可或缺一部分,特别是在房屋建设中,性能较好的排水系统可以提高房屋内舒适度,所以在建造房屋前设计一个好的排水系统可以有效的提高房屋建设的效率,一个完整的建筑排水系统应该由卫生器具、排水管道、通气管、清通设备、污水抽升设备和污水局部处理设施组成,现阶段中在房屋建设中所用的排水系统设计不统一,排水系统的设计也各种各样,排水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会给后续的维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整个土木工程建设的总体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土木工程建设的排水系统,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用于土木工程建设的排水系统,包括大便器、洗脸盆、浴盆、洗涤盆、排出管、立管、排水横支管、器具排水管、专用通气管、伸顶通气管、通气帽、清扫口、检查口、检查井和地漏,所述大便器、洗脸盆、浴盆和地漏均与排水横支管连通,所述洗涤盆通过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连通,且大便器、洗脸盆、浴盆、地漏和洗涤盆处于同一水平位置上,所述检查口与排水横支管右端连通,所述排水横支管左端与立管连通,且立管与左侧的专用通气管连通,所述立管上端与伸顶通气管连通,伸顶通气管上侧设置有通气帽,所述立管上设置有清扫口,且立管下端与排出管连通,排出管贯穿检查井且与检查井连通。

优选的,所述通气帽上设置有防尘网。

优选的,所述清扫口设置在立管底部。

优选的,所述检查井低于地面位置。

优选的,所述检查井内设置有污水过滤装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排水系统功能齐全,专用通气管的高度明显高于系统中液面的高度,从而保障了专用通气管上端不会被污水堵塞,能够起到良好的通气作用,而且在系统各个关键位置设置有清扫口、检查口和检查井,便于该排水系统的后续维修和清理,大大增强了该系统的排水性能,降低了排水系统后期维修所需的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中:1、大便器,2、洗脸盆,3、浴盆,4、洗涤盆,5、排出管,6、立管,7、排水横支管,8、器具排水管,9、专用通气管,10、伸顶通气管,11、通气帽,12、清扫口,13、检查口,14、检查井,15、地漏。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用于土木工程建设的排水系统,包括大便器1、洗脸盆2、浴盆3、洗涤盆4、排出管5、立管6、排水横支管7、器具排水管8、专用通气管9、伸顶通气管10、通气帽11、清扫口12、检查口13、检查井14和地漏15,所述大便器1、洗脸盆2、浴盆3和地漏15均与排水横支管7连通,所述洗涤盆4通过器具排水管8与排水横支管7连通,且大便器1、洗脸盆2、浴盆3、地漏15和洗涤盆4处于同一水平位置上,所述检查口13与排水横支管7右端连通,所述排水横支管7左端与立管6连通,且立管6与左侧的专用通气管9连通,所述立管6上端与伸顶通气管10连通,伸顶通气管10上侧设置有通气帽11,通气帽11上设置有防尘网,防尘网的设置可以防止灰尘进入伸顶通气管10内堵塞伸顶通气管10,所述立管6上设置有清扫口12,清扫口12设置在立管6底部,由于立管6底部是最容易积累污水中杂质的位置,清扫口12的设置可以便于对立管6底部积累的杂质进行清理,且立管6下端与排出管5连通,排出管5贯穿检查井14且与检查井14连通,检查井14低于地面位置,且检查井14内设置有污水过滤装置,污水过滤装置的设置不仅能对经过检查井14内的污水进行过滤处理,还可以便于清理出过滤污水产生的杂质和污物。

工作原理:该排水系统在投入使用时,排水横支管7可以把各个器具产生的污水收集并导入到立管6内,立管6承接各个楼层中排水横支管7内导出的污水,然后将污水导入到排出管5内,排出管5是立管6与检查井14的连接管段,排出管5可以接受一根或者几根立管6同时排出的污水并将污水导入到检查井14内,专用通气管9是连通立管6和伸顶通气管10的连接管段,立管6通过专用通气管9和伸顶通气管10的配合来完成与外界的气压的平衡和通气。

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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