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施工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101215阅读:116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施工方法。



背景技术:

近十几年以来,全国各地的公路、市政道路几乎都采用水泥稳定碎石作为基层材料。苏州地区大面 积使用水泥稳定碎石作为基层材料也将近十年。

近两年来,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流量和荷载都在快速增加,在多种交通因素的影响下,部分城镇道路逐渐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病害。道路养护和建设部门对 8-10年龄期的城镇道路大 中修和拓宽改造中,对部分的基层进行铣刨处理。因此,产生了大量的水泥稳定碎石铣刨料。如何处理这些旧水稳料将摆在城镇道路修建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内容,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施工方法。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施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配合比设计;(2)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拌和;(3)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运输;(4)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摊铺;(5)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碾压;(6)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接缝处理;(7)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养生、交通管制、层间处理。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有益效果:

原水稳铣刨旧料作为建筑垃圾直接填埋到垃圾场,需要支付垃圾处理费,利用本方法全部回收利用,可节约全部的垃圾处理费,并减少石材的开采量,有效减少碳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其价值巨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1、一种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配合比设计;

(2)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拌和;

(3)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运输;

(4)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摊铺;

(5)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碾压;

(6)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接缝处理;

(7)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养生、交通管制、层间处理。

所述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配合比设计包括:

1.1、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配合比设计包括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和生产参数确定三个阶段;

1.2、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配合比设计如水稳拌和厂无试验能力,必须送样至有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1.3、进行目标配合比设计前,必须确认粗集料、细集料、水稳铣刨旧料、水泥等原材料品种符合设计和JTG /T F20-2015质量条款的要求,经检验合格,且能够代表实际施工的材料;

1.4、目标配合比设计主要优选矿料级配、确定最佳水稳铣刨旧料掺量、最佳水泥剂量、最佳含水量,以此作为生产配合比设计的依据,水稳铣刨旧料的比例按50%掺配,其余集料掺量通过电子计算表调整至全部混合料的各筛孔质量通过百分率符合规定的级配范围;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制件,试件数量一般为9~13个,验证7d无侧限抗压强度、抗冲刷和抗裂性能;

1.5、生产配合比设计应包括:确定料仓供料比例、高掺量水稳材料的容许延迟时间、水泥剂量的标准曲线、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最大干密度;并在此通过7d无侧限抗压强度、抗冲刷和抗裂性能试验验证混合料的最佳参数;

1.6、根据生产配合比设计确定参数,通过试拌确定施工中水泥剂量、施工合理含水量及最大干密度,并验证混合料强度技术指标;

1.7、确定的生产配合比和施工参数必须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申报并获得认可,并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1.8、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品质或规格发生变化、水泥品种或产地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9、当工程等级不高或工程规模较小时,对于同材料同拌和机可省去目标配合比设计和生产配合比设计,但必须进行生产配合比验证。

所述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拌和包括:

2.1、拌合厂应设置在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方,并做好场地硬化;

2.2、工程所需的原材料严禁混杂,应分档隔仓堆放,并有明显的标志;水稳铣刨旧料应采取挖掘机翻拌的方法入库,对粒径大于31.5mm的颗粒进行人工挑拣并用挖掘机履带压碎;所有材料严禁露天堆放;

2.3、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拌和设备的产量宜大于500t/h,料仓数目不少于5个,各个料仓之间的挡板高度应不小于1m;每个料斗下面应安装称量精度达到±0.5%的电子秤;

2.4、气温高于30℃时,水泥进入拌缸的温度宜不高于50℃;高于5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气温低于15℃时,水泥进入拌缸的温度宜不低于10℃;

2.5、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混合料宜采用两次拌和的生产工艺或者将拌缸加长到5m以上。

所述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运输包括:

3.1、应根据每天施工计划和运距的长短,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输车辆,装载量不小于25吨,且配备篷布等覆盖物;

3.2、混合料运输车装料前应清理干净车厢,不得有杂物;

3.3、为减少混合料的离析在放料时,料车必须前后移动,分几堆装料;

3.4、运输车装好料后,不论距离多远,都必须用篷布将箱体严密覆盖,直到摊铺机前面准备卸料时打开。

所述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摊铺包括:

4.1、基层施工前应根据下承层的类型进行详细的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铺筑基层;

4.2、应在下承层上恢复中线,直线段每10m设一桩,曲线段每5m设一桩,桩与桩之间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丝绳连接;

4.3、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混合料松铺系数推荐值1.35,松铺厚度=压实厚度×松铺系数=(摊铺层顶面标高-摊铺层底面标高)×松铺系数;在设定的钢桩上量出松铺厚度数值,用铁丝将钢丝绳固定牢固;每层摊铺碾压后的最小厚度不小于150mm,最大厚度不大于200mm;

4.4、在运输、摊铺、碾压时间可以绝对控制在水泥初凝时间以内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两层连续摊铺的工艺;但是下基层质量出现问题时,上基层必须同时处理;

4.5、两台摊铺机并排摊铺时,两台机的型号和新旧程度宜相同;且两台机的前后间距须小于10m,两个施工段面纵向应有20cm~30cm的重叠;

4.6、摊铺机后面应安排专人处理混合料离析现象,及时挖除大颗粒集料堆积或细集料集中软弱的部位,并人工填补新的混合料。

所述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碾压包括:

5.1、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施工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压路机,压路机的最少数量根据铺筑速度匹配的原则,由压路机的碾压宽度、碾压速度、要求的碾压遍数配置;每台7米宽的摊铺机后面必须要有1~2台重量达22~26吨的振动钢轮压路机;宜在钢轮上固定一根直径20mm的钢丝绳,以消除粘接在钢轮上的混合料;同时,相应地配有1~2台重量达26~30吨的胶轮压路机复压;1~2台重量达11~13吨的双钢轮压路机收光作为终压;

5.2、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碾压分初压、复压、终压三个阶段;初压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每次碾压应直至摊铺机跟前,初压区的长度通过计算确定以便与摊铺机的速度匹配,一般不大于20m;初压碾压时前进方向应遵循“紧跟、缓慢、静压”的原则,后退时开弱振碾压;复压应紧跟初压后进行,采用振动压路机,前进后退都开强振,碾压遍数3遍;

5.3、终压采用双钢轮压路机紧接在复压后进行,以消除轮迹为标准;终压遍数通常为1遍;若复压 后已无明显轮迹或终压看不出明显效果时可不再终压;

5.4、在碾压过程中,如出现松软“弹簧”现象,及时将该路段混合料挖除,重新换填新料进行碾压;

5.5、终压碾压完成后紧跟着采用灌砂法检测压实度,当达到规定的压实度后宜终止碾压;当压实度未达到规定的压实度时,反馈至现场施工负责人继续碾压至达到压实度;若碾压8遍以上仍然达不到规定的压实度,必须分析原因,检查混合料级配是否与设计偏离并作出调整;

5.6、碾压过程中,压路机不得停放在未碾压完成的路段,应停放在已碾压完成的路段。

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接缝处理包括:

6.1、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混合料的铺筑横向施工缝应采用垂直的平接缝;横向接缝处理参考《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 /T F20-2015)第5.4.22条规定执行;

6.2、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混合料的铺筑应避免产生纵向接缝,分两幅摊铺时,纵向接缝应加强碾压,必须垂直相接,严禁斜接。

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的养生、交通管制、层间处理包括:

7.1、高掺量水稳铣刨旧料基层碾压完成并经压实度检测合格后,应及时养生,养生期不少于7d;

7.2、正常情况下推荐采用土工布洒水养生,洒水次数宜上下午个洒水2次;专职洒水人员应在洒水用手机拍照将养生情况发送给项目部、监理和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组建的QQ群或微信群,以便监督养生;

7.3、养生期间因封闭交通,除洒水车和小型通勤车辆外严禁其他车辆通行,坚决杜绝禁止重载车通行,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牌;

7.4、考虑到市政道路周边居民人员和非机动车出行需要,现场根据需要设置有便民措施——如上下坡临时做坡等;

7.5、在下基层上施工上基层或在上基层上施工沥青面层前,都必须将下层表面处理干净;可采用人工清扫、小型清扫车、空压机及洒水冲刷等方式将基层表面的浮浆清理干净,质量必须达到表面无浮尘、无松动状态的标准;当出现较大范围松散时,应重新检查基层质量,必要时返工处理;

7.6、基层养生过程中,出现裂缝时,经过弯沉检测,结构层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继续铺筑上面的沥青面层;或采取灌缝、铺设玻纤格栅、洒铺热沥青的措施先处理裂缝;或采取《橡胶沥青应力吸收层施工工法》规定的方法将裂缝处理与应力吸收层合并施工。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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