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公路桥梁伸缩缝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05828发布日期:2018-09-11 19:48阅读:46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伸缩缝,特别涉及一种公路桥梁伸缩缝。



背景技术:

公路桥梁伸缩缝是建造公路桥梁时特意设置的构造,主要作用是使桥梁结构物在温度变化等因素下能自由的伸缩。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公路桥梁数量已超过80万座,公路桥梁伸缩缝的数量更为可观。但目前的公路桥梁伸缩缝多为悬臂结构,受力点比较集中,容易造成结构性破坏,并且维修费用大,维修周期长,常常影响桥梁的正常使用,这无形中就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在如今的伸缩缝中,因为要预留放置橡胶止水带的空间基本都是在水平面上的悬臂结构,这种伸缩缝当缝隙变大时,车轮行驶在缝隙中央,轮胎会恢复原状,同时,车轮也会有一定的下降位移(自由落体),对后一块钢板形成一定的冲击力;此时,伸缩缝端部受到冲击力,当到达一定临界点,使型钢拐点位置造成断裂。由于型钢是悬臂结构,在冲击力的作用下形成一个弯矩,产生对锚固钢筋的拉力,甚至传导到后面的锚固混凝土,造成混凝土的松散或破裂,更严重的是对桥梁主体的损坏。

为了应对以上的不足,急需研究出一种能够解决上述缺陷的公路桥梁伸缩缝满足现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上述背景技术提出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公路桥梁伸缩缝,改变原有的悬臂结构,成为新的支撑结构,使整体结构更具稳定性,通过改变支撑角度,进而改变轮胎对伸缩缝的作用力的方向和作用点,使伸缩缝的使用周期得到延长。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公路桥梁伸缩缝,其特征在于:按车辆行驶通过顺序包括前支撑钢板、后支撑钢板;还包括两个L型角钢、所述L型角钢水平放置,所述前支撑钢板和所述后支撑钢板分别放置于L型角钢上,两个所述L型角钢与所述前支撑钢板、后支撑钢板之间安装有橡胶止水带,所述橡胶止水带上开有预留孔,该预留孔内设置支撑垫圈,所述L型角钢、橡胶止水带、前支撑钢板和后支撑钢板之间通过螺杆固定;所述前支撑钢板端部高于后支撑钢板端部,且两者之间形成高度差△H。

进一步的,所述L型角钢侧面固定连接有锚固钢筋,该锚固钢筋固定

于桥梁主体中。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垫圈顶部与橡胶止水带顶部齐平。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垫圈为钢结构支撑垫圈。

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由于高度差△H的存在,车辆以正常速度行驶通过伸缩缝时,轮胎落点位于后支撑钢板的水平面上,使得桥梁主体受到的是垂直方向的正压力,众所周知,混凝土承受正压力的能力远高于承受水平拉应力的能力,因此,伸缩缝以及锚固混凝土甚至桥梁主体的寿命大幅增加。反之,若没有高度差△H的存在,车辆通过伸缩缝时,轮胎落点位于后支撑钢板的拐点处,这样就会对后支撑钢板产生一个冲击力造成锚固钢筋松动和对锚固混凝土的破坏,大幅减少伸缩缝寿命甚至对桥梁主体的寿命造成影响。

(2)将原有伸缩缝的悬臂结构改为支撑结构,增加了伸缩缝的稳定性和使用年限。

(3)在支撑钢板下方与L型角钢之间设置了用来支撑前、后两个支撑钢板的支撑垫圈,支撑钢板所受的正压力直接通过支撑垫圈传递到L型角钢上,而不是橡胶止水带,可完全避免对橡胶止水带的挤压破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前支撑钢板;2、后支撑钢板;3、螺杆;4、L型角钢;5、锚固钢筋;6、支撑垫圈;7、橡胶止水带;8、锚固混凝土;9、桥梁主梁。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所示的一种公路桥梁伸缩缝按车辆行驶通过顺序包括前支撑钢板1、后支撑钢板2;还包括两个L型角钢4、所述L型角钢4水平放置,所述前支撑钢板1和所述后支撑钢板2分别放置于L型角钢4上,两个所述L型角钢4与所述前支撑钢板1、后支撑钢板2之间安装有橡胶止水带7。

所述橡胶止水带7上开有预留孔,该预留孔内设置支撑垫圈6,所述L型角钢4、橡胶止水带7、前支撑钢板1和后支撑钢板2之间通过螺杆3固定。

所述前支撑钢板1端部高于后支撑钢板2端部,且两者之间形成高度差△H,该高度差△H由桥梁的长度及当地温差决定。

所述L型角钢4侧面固定连接有锚固钢筋5,该锚固钢筋5固定于锚固混凝土8之中进而与桥梁主体9形成一个整体。

所述支撑垫圈6顶部与橡胶止水带7顶部齐平,所述支撑垫圈6为钢结构支撑垫圈。

本实用新型由于高度差△H的存在,车辆以正常行驶速度通过伸缩缝时,轮胎落点位于后支撑钢板2的水平面上,使得桥梁主体9受到的是垂直方向的正压力,总所周知,混凝土承受正压力的能力远高于承受水平拉应力的能力,因此,伸缩缝以及桥梁主体9的寿命大幅增加。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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