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加固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866454发布日期:2018-11-07 20:37阅读:56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加固装置,尤其涉及一种铁路线路加固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近几年我国铁路的高速发展,铁路里程越来越长,营业线铁路工程施工也在铁路工程施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多。营业线铁路工程施工首先要保证行车安全又要不影响施工进度,施工难度高、安全隐患大。而营业线铁路施工中,对线路进行加固是整个施工过程的重中之重。

目前常用的对线路进行加固的方式多采用D型施工便梁,通过在支撑桩上架设横抬梁来支撑D型施工便梁体系,使横抬梁起到连接支撑桩与D型施工便梁的作用,将列车及线路自重荷载通过横抬梁传递到支撑桩上,而横抬梁则需要利用大型吊装机械吊装架设。

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以下缺点:1、大型吊装机械架设横抬梁时,精度较难掌握,容易发生位置偏移,使整个体系受力不均匀,影响体系的稳定性;2、营业线动用大型吊装机械进行横抬梁下穿线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容易产生安全隐患;3、营业线动用大型吊装机械需要对线路进行封锁,影响铁路运输;4、线路封锁需要多个单位配合,耗费人力、物力较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施工难度低、安全系数高的铁路线路加固装置。

本实用新型由如下技术方案实施:

铁路线路加固装置,其包括等间距设于铁轨下方的与所述铁轨长度方向相垂直的若干枕木、设于所述枕木上方的与所述铁轨方向一致的若干滑道、等间距设于所述滑道上方的若干滚杠、传动设于所述滚杠上方的横抬梁、设于与所述横抬梁预定位置相对应的所述滑道上的铁鞋以及设于所述滑道滑入方向上的牵引机构。

进一步的,所述枕木包括槽钢和与所述槽钢尺寸相匹配的实木,所述实木通过螺钉与所述槽钢固定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牵引机构为卷扬机,所述卷扬机通过钢丝绳与所述横抬梁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滑道沿所述横抬梁滑入方向设有顺坡。

进一步的,所述顺坡的坡度为1%。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

1、相比吊车吊装架设,人工配合卷扬机进行大横抬梁的滑入更容易掌握架设精度,不易发生位置偏移,使整个体系受力均匀,增加体系的稳定性;2、能够有效避免大型机械施工对既有线的安全隐患,施工安全系数高;3、设备材料普通且价格便宜,施工成本低;4、便于操作、施工难度低。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施例的截面示意图。

图中:枕木1、槽钢1-1、实木1-2、滑道2、滚杠3、横抬梁4、铁鞋5、牵引机构6、卷扬机6-1、钢丝绳6-2。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如图1、图2所示的铁路线路加固装置,其包括等间距设于铁轨下方的与铁轨长度方向相垂直的若干枕木1、设于枕木1上方的与铁轨方向一致的若干滑道2、等间距设于滑道2上方的若干滚杠3、传动设于滚杠3上方的横抬梁4、设于与横抬梁4预定位置相对应的滑道2上的铁鞋5以及设于滑道2滑入方向上的牵引机构6,保证牵引机构6与滑道2在同一条直线上,避免在牵引过程中发生跑偏现象;铁鞋5对横抬梁4进行限位,可避免横抬梁4到达预定位置后,在惯性的作用下继续向前移动,保证横抬梁4准确就位。

枕木1包括槽钢1-1和与槽钢1-1尺寸相匹配的实木1-2,实木1-2通过螺钉与槽钢1-1固定连接。

牵引机构6为卷扬机6-1,卷扬机6-1通过钢丝绳6-2与横抬梁4连接,本实施例中在钢丝绳6-2上安放一个滑轮,将单股钢丝绳6-2变为双股,可将牵引速度变为原来的一半,保证横抬梁4匀速缓慢前进。

滑道2沿横抬梁4滑入方向设有顺坡,顺坡的坡度为1%,使横抬梁4滑入预定位置更为顺畅。

在滑道2上涂抹有润滑剂,减小滑道2与滚杠3之间的摩擦力,更容易牵引。

本实施例中,相邻枕木1之间的间距为60cm。

本实施例在使用时,需要首先利用吊车将横抬梁4放到滚刚上,再通过卷扬机6-1将横抬梁4牵引至预定位置,在牵引过程中,可通过控制卷扬机6-1的拖拉速度,来保证横抬梁4匀速缓慢前进;到达预定位置后利用千斤顶将横抬梁4顶起,撤出滚杠3后将横抬梁4放下即可。横抬梁4顶部与铁轨底部之间的间距依照D型施工便梁使用说明书而定。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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