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纱窗用固定拉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41434阅读:606来源:国知局
一种纱窗用固定拉手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门窗技术领域,具体来说,涉及一种纱窗用固定拉手。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纱窗拉手各式各样,有把手式、凹陷式、钉帽式、板块式、拨动式等各不相同,但其功能只有一个,方便纱窗进行固定,而现有的拉手在使用时不方便对纱窗进行锁定或开启,安装后会影响内开窗扇的开启和关闭,同时安装在型材上后美观度较差。

针对相关技术中的问题,目前尚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纱窗用固定拉手,以克服目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纱窗用固定拉手,包括基部,所述基部底端面设有拉手部,所述基部的右上角设有向外凸出的圆柱形外凸部,所述外凸部的正面设有与所述外凸部同轴心的第一安装孔,且所述第一安装孔的孔深值小于所述外凸部的高度值,所述第一安装孔的底端面设有与所述外凸部同轴心且贯穿所述外凸部的第二安装孔。

进一步的,所述拉手部包括向下凸出的第一凸出部和第二凸出部,其中所述第二凸出部与所述第一凸出部通过连接部进行连接。

可选择的,所述外凸部的高度值大于所述基部的厚度值,且所述外凸部的正面与所述基部的正面位于同一平面。

可选择的,所述外凸部的反面设有与所述外凸部同轴心的第三安装孔,且所述第三安装孔的孔深值与所述第一安装孔的孔深值之和小于所述外凸部的高度值。

进一步的,所述基部上靠近所述第一凸出部处设有倾斜的卡合面。

优选的,所述连接部呈弧形弯曲。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方便对纱窗进行锁定或开启,具有结构科学合理,成本低,安装后不影响内开窗扇的开启和关闭,同时安装在型材上后外观也更为美观。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的附图。

图1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纱窗用固定拉手的前视图;

图2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纱窗用固定拉手的后视图;

图3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纱窗用固定拉手的安装后示意图。

图中:

1、基部;2、第一凸出部;3、第二凸出部;4、连接部;5、外凸部;6、第一安装孔;7、第二安装孔;8、第三安装孔;9、卡合面。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图2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纱窗用固定拉手,包括基部1,所述基部1底端面设有拉手部,所述拉手部包括分别位于左侧和右侧向下凸出的第一凸出部2和第二凸出部3,其中所述第二凸出部3与所述第一凸出部2通过连接部4连接,所述基部1的右上角向外凸出形成圆柱形的外凸部5,所述外凸部5的正面设有与所述外凸部5同轴心的第一安装孔6,且所述第一安装孔6的孔深值小于所述外凸部5的高度值,所述第一安装孔6的底端面设有与所述外凸部5同轴心且贯穿所述外凸部5的第二安装孔7。

所述外凸部5的高度值大于所述基部1的厚度值,且所述外凸部5的正面与所述基部1的正面位于同一平面。所述外凸部5的反面设有与所述外凸部5同轴心的第三安装孔8,且所述第三安装孔8的孔深值与所述第一安装孔6的孔深值之和小于所述外凸部5的高度值。所述基部1上靠近所述第一凸出部2处设有倾斜的卡合面9。所述连接部4呈弧形弯曲。

用螺钉通过所述第二安装孔7将拉手固定到纱窗型材的对应位置上,确保所述基部1的正面朝外,螺钉的螺帽位于所述第一安装孔6内,直接把固定纱窗推出到窗框最外端,旋转拉手,使得所述基部1设有卡合面9的一侧卡进纱窗型材上设置的孔内,这样伸出去的部分基部1会卡在窗框的外搭边内侧,纱窗即可固定在窗框内,固定纱窗及拉手不影响内开窗扇的开启和关闭;固定纱窗需要拆卸时,打开窗扇,反方向旋转拉手,使拉手脱开窗框,用水平方向向内拉动固定纱窗,即可拆下纱窗,安装好的拉手整体结构小巧美观,如图3所示。

为了方便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以下通过具体使用方式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利用螺钉穿过第二安装孔7后将拉手固定在纱窗型材上,其中,拉手通过螺钉固定后可以进行旋转,拉手具有卡合面9的一部分能卡住窗框型材的外边,进而确保纱窗能够固定在窗框内。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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