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平开式窗扇的电动启闭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64769发布日期:2019-02-26 17:30阅读:510来源:国知局
适用于平开式窗扇的电动启闭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适用于平开式窗扇的电动启闭装置。



背景技术:

电动开窗机具有操作简便、方便省力的特点,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市场上的电动开窗机大多是螺杆式或链条式。这些电动开窗机一般都是通过一根推拉力构件对窗户施加推拉力。由于只有一根推拉力构件,其对窗户能施加的推拉力不够大。同时,由于其结构复杂,所需的制造工序较多。

这些带有电动开窗机的窗扇若需要人手动开关时,由于其内传动、推拉结构较为复杂,需要极大的外力才可使得窗扇启闭,若电动开窗机失灵,则很难快速完成窗扇启闭,势必会给室内人、物带来影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在实现电动启闭窗扇的同时,不影响手动启闭窗扇的适用于平开式窗扇的电动启闭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适用于平开式窗扇的电动启闭装置包括可装设在窗台上的壳体,在壳体上端口处盖有带有通槽的盖板,在所述壳体内的前、后内壁相对处设置有滑轨,在滑轨之间设置有带有滚轮的低速电机,所述滚轮套接于低速电机的传动轴一端,所述滚轮与一侧的滑轨滚动接触;低速电机另一端面装设有从动轮,从动轮与另一侧的滑轨滚动接触;所述低速电机外包套有固定套,在固定套上设置有连杆,所述连杆由前述通槽处伸出盖板与窗扇固定相连。

所述连杆伸出盖板后90°弯折,形成具有横杆和竖杆的倒L形连接杆,其横杆通过固定件与窗扇相连,竖杆与固定套相连。

在其中一滑轨上下两侧的壳体内壁上设置有两条导电条,两导电条一端与设置在壳体外端面上的正负极连接点分别电路相连,正负极连接点通过导线分别与电源的正负极连通。

低速电机装设有从动轮的端面上下两侧设置有触头,两触头一端分别与低速电机的正负极相连,两触头的另一端分别与前述两导电条有效接触。

由于实行上述技术方案,本申请结构简单,体积小,可直接加装于普通窗扇上使用,便于对普通窗扇改造。由于本申请的推拉结构仅依靠低速电机的带动,同时没有其余的齿轮等传递结构,在低速电机不工作时,仅依靠很小的外力也可启闭窗扇,故本申请在实现电动启闭窗扇的目的同时,并不影响手动启闭窗扇,具有很好的灵活性,适合家庭、办公、工厂使用。

附图说明

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结构由以下的附图和实施例给出:

图1是本申请的使用状态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申请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申请的电机结构示意图。

图例:1、窗扇,2、固定件,3、连杆,4、壳体,5、窗台,6、滚轮,7、低速电机,8、固定套,9、触头,10、从动轮,11、导电条,12、滑轨。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不受下述实施例的限制,可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实施方式。

实施例:如图1—3所示,适用于平开式窗扇的电动启闭装置包括可装设在窗台上的壳体4,在壳体4上端口处盖有带有通槽的盖板,在所述壳体4内的前、后内壁相对处设置有滑轨12,在滑轨12之间设置有带有滚轮6的低速电机7,所述滚轮6套接于低速电机7的传动轴10一端,所述滚轮6与一侧的滑轨12滚动接触;低速电机7另一端面装设有从动轮10,从动轮10与另一侧的滑轨12滚动接触;所述低速电机7外包套有固定套8,在固定套8上设置有连杆3,所述连杆3由前述通槽处伸出盖板与窗扇1固定相连。

所述连杆3伸出盖板后90°弯折,形成具有横杆和竖杆的倒L形连接杆,其横杆通过固定件2与窗扇1相连,竖杆与固定套8相连。

如图2所示,在其中一滑轨12上下两侧的壳体4内壁上设置有两条导电条11,两导电条11一端与设置在壳体4外端面上的正负极连接点分别电路相连,正负极连接点通过导线分别与电源的正负极连通。在低速电机7的外接电路回路中设置有开关,用以控制低速电机7的启闭。

低速电机7一端面的上下两侧设置有触头9,优选的,在低速电机7装设有从动轮10的端面上下两侧设置有触头9,两触头9一端分别与低速电机7的正负极相连,两触头9的另一端分别与前述两导电条11有效接触。

为了增大滚轮6与滑轨12之间的摩擦力,所述滑轨12上表面为粗糙面。当然,为确保滚轮6与滑轨12之间的有效接触,可采用齿轮代替滚轮6,采用齿条代替滑轨12,但这样会增大人工开启或关闭窗扇的阻力,故使用滚轮6为最佳方式。

使用时,本申请整体装设在可开合的窗扇1侧的窗台上,将连杆3通过固定套8与窗扇1底部固定后,连通电源,通过低速电机7带动滚轮6转动,由于壳体4固定,且滚轮6的高度固定,也即滑轨12与滚轮6始终保持有效接触,滚轮6的转动将会带动低速电机7位移,从而通过固定套8、连杆3带动窗扇1移动,最终实现电动启闭窗扇1的目的。

上述说明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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