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及电子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3225545发布日期:2023-02-14 14:36阅读:44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及电子锁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涉及锁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及电子锁。


背景技术:

2.电子锁通过锁止件的移动来解锁和上锁,而锁止件的移动通常通过磁铁或电机进行驱动。
3.然而,现有的电子锁具有如下缺陷:第一,通过磁铁驱动锁止件的电子锁,通过外部强磁可驱动锁止件,存在非常规解锁的风险,安全性不高;第二,通过电机驱动锁止件的电子锁,锁止件对电机轴承具有径向反推力,导致电机轴承容易损坏;第三,电机直接驱动锁止件,电机需要较大的扭矩,导致电机体力较大,进而导致整个电子锁的体积较大。


技术实现要素:

4.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出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及电子锁,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电子锁中电机轴承受力损坏等问题。
5.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包括一用于解锁或锁止的锁止件,还包括:
6.第一圆锥齿轮和第二圆锥齿轮,所述第一圆锥齿轮和所述第二圆锥齿轮啮合;
7.减速单元,与所述第二圆锥齿轮连接,所述减速单元具有初始端和末端,所述初始端与所述第二圆锥齿轮连接,所述末端驱动所述锁止件伸出或退回。
8.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圆锥齿轮的转动轴与所述锁止机构的长度方向或宽度方向平行,所述第二圆锥齿轮的转动轴与所述锁止机构的高度方向平行。
9.进一步地,所述第二圆锥齿轮同轴固接有第一齿轮;
10.所述减速单元包括多个依次啮合的减速齿轮,所述第一齿轮与处于所述初始端的减速齿轮啮合。
11.进一步地,任一所述减速齿轮均包括有同轴设置的第二齿轮和第三齿轮,且所述第二齿轮的齿数多于第三齿轮的齿数。
12.进一步地,所述减速单元包括依次啮合的第一减速齿轮、第二减速齿轮、第三减速齿轮和输出齿轮,所述输出齿轮驱动所述锁止件伸出或退回,且所述减速单元的传动比处于1:45~1:25之间。
13.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减速齿轮、所述第二减速齿轮和所述第三减速齿轮沿所述锁止机构的长度方向设置,所述输出齿轮与所述第二减速齿轮沿所述锁止机构的宽度方向设置。
14.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减速齿轮、所述第二减速齿轮和所述输出齿轮沿所述锁止机构的长度方向设置,所述第三减速齿轮和所述第二减速齿轮沿所述锁止机构的宽度方向设置。
15.进一步地,还包括:
16.壳体,所述壳体上设有滑槽;
17.齿条,其可滑动的设置在所述滑槽内并与所述锁止件固接,且所述齿条与所述输出齿轮啮合。
18.进一步地,还包括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的输出轴与所述第一圆锥齿轮连接。
19.进一步地,还公开了一种电子锁,包括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
20.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21.(1)设置第一圆锥齿轮和第二圆锥齿轮啮合,当电机的反推力传递至第二圆锥齿轮上时,第二圆锥齿轮受力使第一圆锥齿轮转动,避免第一圆锥齿轮轴向受力,进而避免了用于驱动第一圆锥齿轮的电机轴向受力而导致轴承损坏的问题。
22.(2)设置减速单元,放大了电机的扭矩,可通过更小扭矩的电机驱动锁止件,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减小了电机的体积,进而缩小了整个电子锁的体积。
附图说明
23.图1为实施例中锁止机构的其一结构示意图;
24.图2为实施例中锁止机构的另一结构示意图;
25.图3为实施例中锁止机构去除壳体后的结构示意图;
26.图4为实施例中减速齿轮的结构示意图;
27.图中:
28.100、壳体;110、滑槽;
29.200、驱动电机;
30.300、第一圆锥齿轮;
31.400、第二圆锥齿轮;410、第一齿轮;
32.500、减速单元;501、第二齿轮;502、第三齿轮;510、第一减速齿轮; 520、第二减速齿轮;530、第三减速齿轮;540、输出齿轮;541、钥匙孔;
33.600、齿条;
34.700、锁止件。
具体实施方式
35.以下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36.请参照图1-图4,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包括一用于解锁或锁止的锁止件,还包括:
37.第一圆锥齿轮300和第二圆锥齿轮400,所述第一圆锥齿轮300和所述第二圆锥齿轮400啮合;
38.减速单元500,与所述第二圆锥齿轮400连接,所述减速单元500具有初始端和末端,所述初始端与所述第二圆锥齿轮400连接,所述末端驱动所述锁止件700伸出或退回。
39.具体地说,通过驱动第一圆锥齿轮300,带动第二圆锥齿轮400转动,再经过减速单元500的传递,驱动锁止件700移动,实现电子锁的解锁或上锁。
40.在本技术中,设置第一圆锥齿轮300和第二圆锥齿轮400啮合,当电机的反推力传
递至第二圆锥齿轮400上时,第二圆锥齿轮400受力使第一圆锥齿轮 300转动,避免第一圆锥齿轮300轴向受力,进而避免了用于驱动第一圆锥齿轮300的电机轴向受力而导致轴承损坏的问题。
41.同时,设置了减速单元500,放大了电机的扭矩,可通过更小扭矩的电机驱动锁止件700,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减小了电机的体积,进而缩小了整个电子锁的体积。
42.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圆锥齿轮300的转动轴与所述锁止机构的长度方向或宽度方向平行,所述第二圆锥齿轮400的转动轴与所述锁止机构的高度方向平行。
43.具体地说,第一圆锥齿轮300转轴垂直于高度方向,第二圆锥齿轮400 的转轴平行于高度方向,进而使得用于驱动第一圆锥齿轮300的电机能够横向布置在壳体100内,使结构更紧凑,提高空间利用率。
44.同时,由于第一两个圆锥齿轮的转轴垂直,使得第二圆锥齿轮400受到锁止件700的反推力时,第二圆锥齿轮400对第一圆锥齿轮300的作用力被第一圆锥齿轮300的转动所抵消,以此避免了电机轴向受力导致轴承损坏的问题。
45.进一步地,所述第二圆锥齿轮400同轴固接有第一齿轮410;
46.所述减速单元500包括多个依次啮合的减速齿轮,所述第一齿轮410与处于所述初始端的减速齿轮啮合,且所述减速单元的传动比处于1:45~1:25之间。
47.进一步地,任一所述减速齿轮均包括有同轴设置的第二齿轮501和第三齿轮502,且所述第二齿轮501的齿数多于第三齿轮502的齿数。
48.进一步地,所述减速单元500包括依次啮合的第一减速齿轮510、第二减速齿轮520、第三减速齿轮530和输出齿轮540,所述输出齿轮540驱动所述锁止件700伸出或退回。
49.具体地说,通过第二圆锥齿轮400带动第一齿轮410转动,第一齿轮410 依次驱动第一减速齿轮510,第二减速齿轮520、第三减速齿轮530和输出齿轮540转动,输出齿轮540驱动锁止件700移动。
50.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减速齿轮510、所述第二减速齿轮520和所述第三减速齿轮530沿所述锁止机构的长度方向设置,所述输出齿轮540与所述第二减速齿轮520沿所述锁止机构的宽度方向设置。
51.如图1所示,驱动电机纵向布设,三个减速齿轮横向布设,且输出齿轮处于第二减速齿轮的上方且处于驱动电机的一侧,使得整个锁止机构的长度和宽度更接近,结构更紧凑且规整,锁止机构的横截面大致呈正方形。
52.进一步地,所述第一减速齿轮510、所述第二减速齿轮520和所述输出齿轮540沿所述锁止机构的长度方向设置,所述第三减速齿轮530和所述第二减速齿轮520沿所述锁止机构的宽度方向设置。
53.如图2所示,驱动电机沿长度方向设置,第一减速齿轮、第二减速齿轮和所述输出齿轮沿所述锁止机构的长度方向设置,第三减速齿轮处于第二减速齿轮的一侧,使锁止机构的长度大于其宽度,锁止机构横截面呈长方形。
54.进一步地,还包括:
55.壳体100,所述壳体100上设有滑槽110;
56.齿条600,其可滑动的设置在所述滑槽110内并与所述锁止件700固接,且所述齿条600与所述输出齿轮540啮合。
57.输出齿轮540转动,带动齿条600在滑槽110内滑动,同时带动锁止件 700滑动,实现解锁和上锁。
58.进一步地,所述输出齿轮540上设有钥匙孔541。
59.设置钥匙孔541,可通过机械钥匙插入钥匙孔541,直接驱动输出齿轮540 转动,带动锁止件700移动,实现手动解锁和上锁。
60.进一步地,还包括驱动电机200,所述驱动电机200的输出轴与所述第一圆锥齿轮300连接。
61.进一步地,还公开了一种电子锁,包括所述的一种用于电子锁的锁止机构。
62.需要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所有方向性指示(诸如上、下、左、右、前、后
……
)仅用于解释在某一特定姿态(如附图所示)下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情况等,如果该特定姿态发生改变时,则该方向性指示也相应地随之改变。
63.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如涉及“第一”、“第二”、“一”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至少两个,例如两个,三个等,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64.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连接”、“固定”等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固定”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除非另有明确的限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65.另外,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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