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590982发布日期:2020-01-03 10:19阅读:998来源:国知局
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具体涉及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



背景技术:

国内加弹机在设备制造方面来说整体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但是往往机械设计人员缺乏一线生产经验,对某些生产一线的使用效果往往跟理想设计效果有很大偏差,如,加弹机喂丝罗拉(第一罗拉)的牵引方式有两种:皮辊、皮圈。皮辊或皮圈与支架组成“被动传动”结构与喂丝罗拉的控制电机和传动轴组成的“主动传动”结构共同组成喂丝罗拉牵引装置,与中间罗拉(第二罗拉)共同作用将纱线拉伸。从使用角度来说,目前的配置也比较成熟,但是根据我们多年的一线使用和生产经验,还存在以下缺点需要改进:

1、若使用皮辊,皮辊与钢辊只有“点接触”,纱线经过是,皮辊与钢辊组成的“钳口”对纱线的握持力不足,容易造成僵丝、紧点的风险,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2、使用皮辊,在生产速度上有所限制,速度开到一定程度时皮辊会不同程度的抖动,一旦皮辊抖动,就都会造成纱线在钢辊和皮辊之间打滑,造成紧点,且在外观检查时根本发现不了,存在极大的质量问题。

3、若使用皮圈,可增加纱线与皮圈的接触面积,以及皮圈与钢辊之间的接触面积也增大,虽然能增加对纱线的握持力,但是因为皮圈很容易受损,几乎2个月就要汰换,实际生产成本很高,无法大面积推广使用。

那么,本发明根据多年的一线生产经验和对加弹原理的熟悉,进行以下改进,足以克服以上缺陷,且改造成本很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提高皮辊和第一罗拉对纱线的握持力,减少了僵丝、紧点的产生,还能防止纱线打滑和牵伸不均,能够提高产品品质。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

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所述牵引装置设置在加弹机机架上,所述牵引装置纱架导丝管、切丝器、导丝器、l型支架、皮辊以及第一罗拉,所述第一罗拉通过支座连接在加弹机机架上,所述皮辊与第一罗拉相邻设置,所述l型支架设置在皮辊下方的支座上,所述l型支架的另一端与弹性件固定,所述导丝器内部套设有轴承,且所述导丝器通过轴承与弹性件远离l型支架的一端相连,所述导丝器表面设置有复数个沟槽。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如下: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皮辊下方设置的导丝器,使纱线绕皮辊一圈,增加了纱线和皮辊的接触面积,增大了纱线和皮辊的摩擦力。纱线摩擦力增大后,皮辊和第一罗拉对纱线的握持力加大,比较稳,避免了纱线在皮辊和第一罗拉缝隙之间的打滑现象,提高产品稳定性,减少了僵丝、紧点的产生。

另外,带轴承的导丝器与l型支架通过弹性件连接,可以通过弹性件的作用减少皮辊因高速转动导致的共振,避免共振时皮辊跳动导致的纱线打滑和牵伸不均。

本实用新型的改造成本很低,使用本实用新型还可适当提高机台速度,提高产量,增加经济效益。

【附图说明】

下面参照附图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的侧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的立体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l型支架与导丝器的配合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加弹机第一罗拉牵引装置,所述牵引装置设置在加弹机机架上,所述牵引装置纱架导丝管1、切丝器2、导丝器3、l型支架4、皮辊5以及第一罗拉6,所述第一罗拉6通过支座7连接在加弹机机架上,所述皮辊5与第一罗拉6相邻设置,所述l型支架4设置在皮辊5下方的支座7上,所述l型支架4的另一端与弹性件8固定,所述导丝器3内部套设有轴承,且所述导丝器3通过轴承与弹性件8远离l型支架4的一端相连,所述导丝器3表面设置有复数个沟槽。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如下:

poy纱线从纱架导丝管1出来后,绕在皮辊5上方,然后用挂丝钩(加弹工生头使用工具)将纱线反向绕过皮辊5,在皮辊5下方经过带轴承的导丝器3后,在将纱线送入皮辊5和第一罗拉6之间,然后受到第二罗拉的拉伸作用。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皮辊5下方设置的导丝器3,使纱线绕皮辊5一圈,增加了纱线和皮辊5的接触面积,增大了纱线和皮辊5的摩擦力。纱线摩擦力增大后,皮辊5和第一罗拉6对纱线的握持力加大,比较稳,避免了纱线在皮辊5和第一罗拉6缝隙之间的打滑现象,提高产品稳定性,减少了僵丝、紧点的产生。

另外,带轴承的导丝器3与l型支架4通过弹性件8连接,可以通过弹性件8的作用减少皮辊5因高速转动导致的共振,避免共振时皮辊5跳动导致的纱线打滑和牵伸不均。

本实用新型的改造成本很低,使用本实用新型还可适当提高机台速度,提高产量,增加经济效益。

对于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应当理解的是,我们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例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的限定,对于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依照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饰以及变化,都应当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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