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低噪音消声器的制造方法

文档序号:10081199阅读:497来源:国知局
一种低噪音消声器的制造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制氮领域上的消声器装置,尤其是一种低噪音消声器。
【背景技术】
[0002]制氮制氧装置在工业上的应用领域很广,比如在化纤行业、浮法玻璃行业等;制氮制氧装置在进行压缩空气分离提取氮气或氧气时,需要通过排气系统排出不需要的气体,而这一部分排放气体占空气体积比是比较大的,达到50%以上,所以配备有足够强大的消声排放系统是务必需要的,以达到迅速排放无用气体并能有效降低因排放该气体时所产生的巨大噪声;常规的制氮制氧装置所装配的大型消声器,一般是直立型,直立型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但也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四个缺点:1、占用额外的立面空间;2、整个筒体外部件一般为全焊接形式,拆换内部构件不够方便;3、排气方向朝上,是单面排气,因而排气面积受限;4、排气面积受限,故而排气阻力大,影响吸附剂的再生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0003]基于以上背景,并且在装置的设计时考虑到装置的灵活性和制造的可行性,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可拆换、可清洗,单筒体双通向、排气阻力小,消声效果好;节省空间,因能充分利用设备底部空间,不占用立面空间的低噪音消声器。
[0004]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低噪音消声器,包括排气端板、座环、壳体、进气管、通气孔、连接孔、进气道、法兰盘、第一膨胀腔、扩散板和壳体内填充的消声棉,所述的进气管至于壳体内的中心对称点,进气管对应位置开有进气道,呈直管形式的进气管位于壳体的部分的管壁开有均匀布置的通气孔,进气管末端为封闭结构,进气管前端为法兰盘形式,法兰盘上开有若干个连接孔,两个扩散板置于壳体内部并位于进气管两侧,呈圆形的扩散板焊接且垂直固定于壳体内部上,扩散板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孔目艮,扩散板之间为平行状态,扩散板外径贴合壳体内壁,两个座环分别至于壳体的圆截面两端,座环上开有螺纹孔组,螺母焊接在座环内侧面上,两个排气端板利用螺栓通过螺纹孔组与座环后侧面上的螺母进行固定,扩散板与排气端板之间均形成第一膨胀腔,第一膨胀腔内沿着壳体内壁贴有阻尼胶垫,并在第一膨胀腔内塞满消声棉,扩散板与进气管之间形成第二膨胀腔。
[0005]作为优选,所述的排气端板上分布有若干个孔眼。
[0006]作为优选,所述的座环分别向内深入壳体端面10mm。
[0007]作为优选,所述的进气管末端固定于壳体内壁。
【附图说明】
[0008]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0009]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外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0]如图1、2所示,一种低噪音消声器,包括排气端板1、座环2、壳体3、进气管4、通气孔5、连接孔6、进气道7、法兰盘8、第一膨胀腔9、扩散板10和壳体3内填充的消声棉,所述的进气管4至于壳体3内的中心对称点,进气管4对应位置开有进气道7,呈直管形式的进气管4位于壳体3的部分的管壁开有均匀布置的通气孔5,进气管4末端为封闭结构,进气管4前端为法兰盘8形式,法兰盘8上开有若干个连接孔6,两个扩散板10置于壳体3内部并位于进气管4两侧,呈圆形的扩散板10焊接且垂直固定于壳体3内部上,扩散板10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孔眼,扩散板10之间为平行状态,扩散板10外径贴合壳体3内壁,两个座环2分别至于壳体3的圆截面两端,座环2上开有螺纹孔组,螺母焊接在座环2内侧面上,两个排气端板1利用螺栓通过螺纹孔组与座环2后侧面上的螺母进行固定,扩散板10与排气端板1之间均形成第一膨胀腔9,第一膨胀腔9内沿着壳体3内壁贴有阻尼胶垫,并在第一膨胀腔9内塞满消声棉,扩散板10与进气管4之间形成第二膨胀腔。所述的排气端板1上分布有若干个孔眼。所述的座环2分别向内深入壳体3端面10mm。所述的进气管4末端固定于壳体3内壁。
[0011 ] 法兰盘8与制氮机相连,排放的气体进气管4进入,通过进气管4的通气孔5进行消声,并通入第二膨胀腔,通过扩散板10进入第一膨胀腔9,置于壳体3内第一膨胀腔9的消声棉对气体的噪音进行消声,从排气端板1排出。进气管4和壳体2及其内组件,所形成的这种流型能有效促进声音的衰减,吸收声能,降低噪声,改善声音品质;排放气体的噪声在经过多孔的进气管4、扩散板10、第一膨胀腔9阻尼胶垫以及吸音棉的发散、吸收、反射、散射等作用,使声能在传播中很有效的减少;双向排气,对减少排气阻力,缓冲气体排放噪声也很有效。
[0012]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 “内”、“外”、“顺时针”、“逆时针”、“轴向”、“径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0013]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0014]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固定”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
[0015]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上”或“下”可以是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或第一和第二特征通过中间媒介间接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可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或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可以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0016]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必须针对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本说明书中描述的不同实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实施例或示例的特征进行结合和组合。
[0017]尽管上面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可以理解的是,上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可以对上述实施例进行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
【主权项】
1.一种低噪音消声器,包括排气端板(1)、座环(2)、壳体(3)、进气管(4)、通气孔(5)、连接孔(6 )、进气道(7 )、法兰盘(8 )、第一膨胀腔(9 )、扩散板(10 )和壳体(3 )内填充的消声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气管(4)至于壳体(3)内的中心对称点,进气管(4)对应位置开有进气道(7),呈直管形式的进气管(4)位于壳体(3)的部分的管壁开有均匀布置的通气孔(5),进气管(4)末端为封闭结构,进气管(4)前端为法兰盘(8)形式,法兰盘(8)上开有若干个连接孔(6),两个扩散板(10)置于壳体(3)内部并位于进气管(4)两侧,呈圆形的扩散板(10)焊接且垂直固定于壳体(3)内部上,扩散板(10)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孔眼,扩散板(10)之间为平行状态,扩散板(10)外径贴合壳体(3)内壁,两个座环(2)分别至于壳体(3)的圆截面两端,座环(2)上开有螺纹孔组,螺母焊接在座环(2)内侧面上,两个排气端板(1)利用螺栓通过螺纹孔组与座环(2)后侧面上的螺母进行固定,扩散板(10)与排气端板(1)之间均形成第一膨胀腔(9),第一膨胀腔(9)内沿着壳体(3)内壁贴有阻尼胶垫,并在第一膨胀腔(9)内塞满消声棉,扩散板(10)与进气管(4)之间形成第二膨胀腔。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噪音消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气端板(1)上分布有若干个孔眼。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噪音消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座环(2)分别向内深入壳体(3)端面10mmo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噪音消声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气管(4)末端固定于壳体(3)内壁。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低噪音消声器,包括排气端板、座环、壳体、进气管、通气孔、连接孔、进气道、法兰盘、第一膨胀腔、扩散板和壳体内填充的消声棉,所述的进气管至于壳体内的中心对称点,进气管对应位置开有进气道,呈直管形式的进气管位于壳体的部分的管壁开有均匀布置的通气孔,两个扩散板置于壳体内部并位于进气管两侧,扩散板上均匀分布有若干个孔眼,扩散板之间为平行状态,扩散板外径贴合壳体内壁,两个座环分别至于壳体的圆截面两端,螺母焊接在座环内侧面上,两个排气端板利用螺栓通过螺纹孔组与座环后侧面上的螺母进行固定,扩散板与排气端板之间均形成第一膨胀腔,第一膨胀腔内沿着壳体内壁贴有阻尼胶垫,并在第一膨胀腔内塞满消声棉。
【IPC分类】G10K11/16
【公开号】CN204991124
【申请号】CN201520750936
【发明人】吕标, 郑广明, 郭然非, 夏炉林, 张琦
【申请人】杭州宝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1月20日
【申请日】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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