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用光源以及照明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354003阅读:来源:国知局

技术特征:

1.一种照明用光源,用于户外用照明装置或车辆用前照灯,所述照明用光源具备:

发光元件;以及

多个荧光体,由来自所述发光元件的光激励,而发出波长与来自所述发光元件的光不同的光,

所述照明用光源,通过混合来自所述发光元件的光与所述多个荧光体发出的光,从而发出白光,

所述白光的发射光谱,在波长为430nm以上且460nm以下的范围内具有峰值,

在所述发射光谱,

波长为510nm的光强对于所述峰值的光强的比率是0.45以上,

波长为580nm的光强对于所述峰值的光强的比率是0.60以上,

波长为650nm的光强对于波长为580nm的光强的比率是0.4以下,

所述白光的相关色温度是4500K以上且7000K以下,

所述白光的平均显色指数Ra是70以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用光源,

所述发光元件,在波长为430nm以上且460nm以下的范围内具有发光峰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用光源,

所述多个荧光体包含荧光的中心波长为540nm以上且550nm以下的Lu3Al5O12∶Ce3+荧光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用光源,

所述多个荧光体包含荧光的中心波长为610nm以上且620nm以下的(Sr,Ca)AlSiN3∶Eu2+荧光体。

5.如权利要求1至4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用光源,

所述白光的S/P比是2.0以上,所述S/P比是暗视亮度与明视亮度的比率。

6.一种照明装置,是户外用照明装置或用于车辆用前照灯的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具备:

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用光源;以及

点灯装置,向所述照明用光源提供电力,该电力用于使该照明用光源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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