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立体照明灯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46901阅读:1124来源:国知局
一种立体照明灯具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照明灯具,特别是一种立体照明灯具。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的灯具一般是在平面造型底板上装饰若干单一或不同颜色的光源,然后再在造型底板上套设置具有一定装饰效果的造型框来达到装饰目的,造型美观,但是由于光源是装设于单层平面结构上,所以其发出的光线之间没有层次感,装饰效果不理想。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造型美观、发出的光线富有层次感和立体感的立体照明灯具。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立体照明灯具,包括底板和安装在所述底板上的灯壳,所述底板上安装有供电电源,所述底板和所述灯壳构成的空间内设置有至少三层与所述底板平行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底板和所述灯壳构成的空间分割成若干个发光腔,所述发光腔的内侧壁安装有与所述供电电源电连接的光源,所述隔板均设置有透光窗,所述透光窗的面积由上向下逐渐扩大。

所述隔板的侧边设置有向下延伸的包边,所述光源安装在所述包边上。

所述隔板有三层,分别为第一隔板、第二隔板和第三隔板,所述第一隔板安装在所述底板上,所述第二隔板的顶部设置有第二螺纹柱,所述第一隔板的侧边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二螺纹柱的第二螺丝,所述第三隔板的顶部设置有第三螺纹柱,所述第二隔板的侧边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三螺纹柱的第三螺丝,所述灯壳的底部上侧设置有第一螺纹柱,所述第三隔板的侧边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一螺纹柱的第一螺丝。

所述第二隔板设置有第二透光窗,所述第二透光窗的口径小于第一隔板的内径,所述第三隔板设置有第三透光窗,所述第三透光窗的口径小于所述第二隔板的内径,所述灯壳设置有第一透光口,所述第一透光口的口径小于所述第三隔板的内径。

所述灯壳的顶部设置有第四螺丝孔,所述底板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四螺丝孔的第四螺丝。

所述光源为LED光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光源从若干个发光腔中发光,光线通过不同层次及大小的透光窗照射出来,发出的光线会形成多层次的立体效果,装饰效果好,结构简单,发出的光线富有层次感和立体感。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剖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至图3,一种立体照明灯具,包括底板1和安装在所述底板1上的灯壳2,所述底板1上安装有供电电源,所述底板1和所述灯壳2构成的空间内设置有至少三层与所述底板1平行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底板1和所述灯壳2构成的空间分割成若干个发光腔,所述发光腔的内侧壁安装有与所述供电电源电连接的光源3,所述隔板均设置有透光窗,所述透光窗的面积由上向下逐渐扩大,所述透光窗位于同一中心线上,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光源3为LED光源,所述隔板的侧边设置有向下延伸的包边4,所述光源3安装在所述包边4上,光源从若干个发光腔中发光,光线通过不同层次及大小的透光窗照射出来,发出的光线会形成多层次的立体效果,装饰效果好,结构简单,发出的光线富有层次感和立体感。

具体地,本立体照明灯具可以设置有多层隔板,设置多个发光腔,举例来说当设置两个发光腔时,所述隔板有三层,分别为第一隔板5、第二隔板6和第三隔板7,所述第一隔板5安装在所述底板1上,所述第一隔板5与所述底板1通过螺丝螺纹连接,所述第二隔板6的顶部设置有第二螺纹柱8,所述第一隔板5的侧边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二螺纹柱8的第二螺丝9,所述第三隔板7的顶部设置有第三螺纹柱10,所述第二隔板6的侧边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三螺纹柱10的第三螺丝11,所述灯壳2的底部上侧设置有第一螺纹柱12,所述第三隔板7的侧边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一螺纹柱12的第一螺丝13,所述灯壳2的顶部设置有第四螺丝孔17,所述底板1设置有螺纹连接所述第四螺丝孔17的第四螺丝18,结构简单,拆装方便,便于维护。

所述第二隔板6设置有第二透光窗14,所述第二透光窗14的口径小于第一隔板5的内径,所述第三隔板7设置有第三透光窗15,所述第三透光窗15的口径小于所述第二隔板6的内径,所述灯壳2设置有第一透光口16,所述第一透光口16的口径小于所述第三隔板7的内径,其中透光窗可以设置成多种不同的镂空的造型,这样发射出来的光线多变,装饰效果更好,更加的赏心悦目。

在本实施例中,优选的,所述光源3为LED光源,节能环保,耗电低,使用寿命长,且位于发光腔的侧边,点亮时不会暴露于本实施例的表面而影响美观。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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