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工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060544阅读:361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电动工具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使构成构件能够自发光的电动工具。
背景技术
作为电动工具,为了在照明状态不良的场所或黑暗的场所等也能尽快被辨认而便于使用,使构成构件能够自发光的电动工具是公知的(特开2001-138269号公报)。其中,通过在粘贴于壳体的制造者标记上涂布蓄光颜料等蓄光料,或通过在壳体或手柄、前端工具安装部等树脂制品中混合蓄光料而成形,蓄积周围的光使该构件的一部分或全部能够自发光。
但是,因为这些蓄光材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发光量减少,故存在着如果长时间放置在黑暗场所则结果无法使操作者辨认的问题。

发明内容
因此,技术方案1中所述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即使长时间在黑暗场所使用也可以通过构成构件的自发光可靠地被辨认的电动工具。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技术方案1中所述的发明的特征在于,备有灯,并且通过赋予任意的构成构件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自发光功能而蓄积来自前述灯的光,前述构成构件能够自发光。
技术方案2中所述的发明,除了技术方案1的目的外,为了效率高并可靠地进行来自灯的光的蓄光,赋予位于灯的照射侧的构成构件以自发光功能。
技术方案3中所述的发明,除了技术方案1或2的目的外,为了电动工具本身的被辨认的同时,操作位置或其他构成构件的装拆位置等也能够容易地被辨认,对操作用的构成构件和/或装设其他构成构件用的构成构件赋予自发光功能。
再者,本发明中所说的电动工具,其还具有钻头或电池箱等,以及相对于内装电动机的主机能够装拆地装设的构成构件。


图1是充电式冲击钻的总体图。
具体实施例方式
下面基于

本发明的实施例。
图1是作为电动工具之一例的充电式冲击钻的总体图,充电式冲击钻(以下称为‘冲击钻’)1有后方内置有电动机的电动机壳体3和分成左右两部分的主体壳体2,该主体壳体2延伸设置在电动机壳体3的下方,并且通过合成树脂与内置有开关的手柄4一体地成形而成,在电动机壳体3的前方,连接有内置有减速机构等并且前端凸出地设置主轴的金属制的齿轮壳体6。另一方面,在手柄4的下端形成的装设部7上,能够装拆地装设有收容成为电源的蓄电池的电池箱8。9是通过按压操作使手柄4内的开关接通的扳机,10是设在手柄4的下方的悬挂用的钩子。
此外,在主体壳体2中,在齿轮壳体6的下方部分连接着灯单元11。该灯单元11的结构为在以朝前的姿势收容电连接于电动机的驱动电路的发光二极管等的灯12的壳体中,在按压扳机9驱动电动机的同时灯12点亮,照射装设于主轴5的前端的钻头的前方。
而且,在齿轮壳体6的前方,装设着作为赋予了自发光功能的构成构件的缓冲部13。该缓冲部13是在能够装拆地配合于凹入地设置在齿轮壳体6的前端的环形槽14中的橡胶制的环形体中混入蓄光颜料成形而成,其能蓄积周围的光而整体能够自发光。
在如以上所构成的冲击钻1中,如果在黑暗的场所进行螺钉紧固等作业,则在电动机的驱动的同时灯12点亮并照射作业场所,在灯12的点亮的过程中,缓冲部13进行蓄光。由此,即使是在黑暗场所的长时间的作业,每当作业中断或结束而使灯12熄灭时,缓冲部13就始终能自发光,在作业中断时即使把冲击钻1放在地面等上也可以可靠地被辨认,使用变得方便。
此外,通过对位于灯12的照射侧的缓冲部13赋予自发光功能,来自灯12的光的蓄积能高效并可靠地进行。
再者,作为赋予自发光功能的构成构件,除了上述缓冲部13外,可以选择电动机壳体3、齿轮壳体6、灯单元11或扳机9、手柄4、电池箱8的装设部7的侧面、进而还可以选择钩子10或电池箱8的壳体、钻头等装拆构件等一个或多个任意的构成构件。在该场合,如果是合成树脂制则通过混入蓄光料成形而成,或者在合成树脂制或金属制的构成构件的表面的一部分或全体上涂布蓄光料借此可以赋予自发光功能。特别是,如果像上述缓冲部为能够装拆的构成构件,则即使自发光功能劣化也因为能容易更换而十分方便。
此外,电动工具的种类不限于冲击钻,也可以运用于电钻或动力钻、冲击扳手等其他电动工具,不限于充电式电动工具,交流式电动工具的当然也能适用。由此,赋予自发光功能的构成构件也是,与电动工具的种类无关,能选择一个或多个,能够与上述形态同样地形成。
进而,如果对扳机或开关操纵杆等操作用的构成构件,或电池组或钩子、钻头等装设用的构成构件赋予自发光功能,则因为与电动工具本身能被辨认同时,操作位置或装拆位置等也可以容易被辨认,故更为理想。
发明的效果如果用技术方案1中所述的发明,则能在灯的点亮过程中,使赋予了自发光功能的构成构件进行蓄光。由此,即使是在黑暗场所的长时间的作业,每当作业中断或结束而使灯熄灭时,该构成构件始终自发光,在作业中断时即使把电动工具放在地面等上也可以可靠地被辨认,使用变得方便。
如果用技术方案2中所述的发明,则除了技术方案1的效果外,通过对位于灯的照射侧的构成构件赋予自发光功能,可以高效并可靠地进行来自灯的光的蓄积。
如果用技术方案3中所述的发明,则除了技术方案1或2的效果外,通过对操作用的构成构件和/或装设其他构成构件用的构成构件赋予自发光功能,则在电动工具本身能被辨认同时,操作位置或其他构成构件的装拆位置等也可以容易地被辨认。
权利要求
1.一种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备有灯,并且通过赋予任意的构成构件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自发光功能而蓄积来自前述灯的光,前述构成构件能够自发光。
2.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赋予以自发光功能的构成构件位于灯的照射侧。
3.如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电动工具,其特征在于赋予以自发光功能的构成构件为操作用的构成构件和/或装设其他构成构件用的构成构件。
全文摘要
一种电动工具,即使长时间在黑暗场所使用也可以通过构成构件的自发光可靠地被辨认。在主体壳体(2)中,在齿轮壳体(6)的下方,以朝向斜前方的姿势收容电连接于电动机的驱动电路的灯(12),装设于齿轮壳体(6)的前方的缓冲部(13),通过混入蓄光颜料成形而成。由此,在黑暗场所中的作业中如果使灯(12)点亮则缓冲部(13)蓄积灯(12)的光,在灯(12)熄灭的状态下,缓冲部(13)能自发光。
文档编号B23B51/00GK1519086SQ20041000062
公开日2004年8月11日 申请日期2004年1月13日 优先权日2003年2月7日
发明者鹤田正己, 宫下胜至, 至 申请人:株式会社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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