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14485阅读:217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机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低压电柜装配线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机构。



背景技术:

目前,电柜装配线单个电柜重量在500kg以上,在线体上件工位处,均采用平衡重叉车或行车搬运上线,若额外添置平衡重叉车或行车,则增加了成本,同时平衡重叉车在搬运过程中需要较大的行走空间,减小了车间的有效利用率,且在放置过程中,若工人操作不当,会对线体造成损伤,产生安全隐患。原有的人工方式上件已无法满足自动装配线的节拍和低故障率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装置,其具有自动上线、运行平稳、位置精确、空间占用率小、成本低的特点。

为达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解决手段是提供一种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机构,包括机架和设置在机架上的托盘单元,其中机架内部设有带动托盘单元沿竖直方向上下运动的起升机构,机架两侧均设有竖直导轨,竖直导轨上设有滑块,起升机构与滑块连接,机架顶部设有第一驱动装置,第一驱动装置通过链轮链条与起升机构连接,机架底部设有传动轴和与传动轴连接的回转顶杆,机架顶部还设有第二驱动装置,第二驱动装置与传动轴连接带动回转顶杆在水平面方向90°旋转,机架底部两侧均设有走轮,走轮连接有设置在地面上的两条轨道,机架底部侧面设有第三驱动装置,第三驱动装置连接设有齿轮,齿轮与设置在地面上的齿条啮合。

作为一种改进,滑块有四块,四块滑块均与起升机构连接,使起升机构在机架上的运动更加稳定。

作为一种改进,走轮有四个,每两个走轮与一条轨道连接,使机架移动方便,稳定。

作为一种改进,两条轨道均是方钢轨道,方钢轨道拆装方便。

作为一种改进,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机构还包括配套使用的液压车,液压车用于搬运托盘单元,使用方便,省力。

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自动化程度高,取消了人工搬运上线的操作,提高了上件的准确度、稳定性、安全性,降低了电柜装配线的设备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图1实施例的俯视图,

图中:机架1、第一驱动装置2、起升机构3、第二驱动装置4、竖直导轨5、滑块6、回转顶杆7、走轮8、轨道9、第三驱动装置10、齿轮11、齿条12、托盘单元13。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施例所描述的一种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机构,包括机架1和设置在机架1上的托盘单元13,其中机架1内部设有带动托盘单元13沿竖直方向上下运动的起升机构3,机架1两侧均设有竖直导轨5,竖直导轨5上设有滑块6,起升机构3与滑块6连接,滑块6可沿机架1上的竖直导轨5移动,机架1顶部设有第一驱动装置2,第一驱动装置2通过链轮链条与起升机构3连接,第一驱动装置2驱动起升机构3上下移动,机架1底部设有传动轴和与传动轴连接的回转顶杆7,机架1顶部还设有第二驱动装置4,第二驱动装置4与传动轴连接带动回转顶杆7在水平面方向90°旋转,回转顶杆7是用于夹持托盘单元13的夹持部件,机架1底部两侧均设有走轮8,走轮8连接有设置在地面上的两条轨道9,机架1底部侧面设有第三驱动装置10,第三驱动装置10连接设有齿轮11,齿轮11与设置在地面上的齿条12啮合,第三驱动装置10驱动齿轮11与齿条12啮合使机架1通过走轮8与轨道9的配合使用来回移动。

作为一种改进的具体实施放方式,滑块6有四块,四块滑块6均与起升机构3连接,使起升机构3在机架1上的运动更加稳定。

作为一种改进的具体实施放方式,走轮8有四个,每两个走轮8与一条轨道9连接,使机架1沿轨道9前后移动时更加方便,稳定。

作为一种改进的具体实施放方式,两条轨道9均是方钢轨道,方钢轨道拆装方便。

作为一种改进的具体实施放方式,用于电柜装配线的自动上线机构还包括配套使用的液压车。

本实用新型使用方法,当人工操液压车将托盘单元13搬运至所设定的地面位置时,通过第二驱动装置4将回转顶杆7转至托盘单元13底部,起到夹持作用,再通过第一驱动装置2控制起升机构3将托盘单元13抬高至装配线体上方,再通过第三驱动装置10控制机架1,将托盘单元13送至装配线体的上件工位,再通过第一驱动装置2将托盘单元13下降至设定的高度,完成整个上件动作后,所有上件机构再恢复至初始位置。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最佳实施方式,任何人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都可得出其他各种形式的产品,但不论在其形状或结构上作任何变化,凡是具有与本申请相同或相近似的技术方案,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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