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外翼支臂换新修理定位夹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45860发布日期:2018-08-10 20:26阅读:24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飞机维修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换新修理定位装置。



背景技术:

如附图1、2所示,飞机外翼支臂是外翼与机身相连的部位,承受较大应力。在大修时采取换新方式维修。但不同飞机之间往往存在差别,无法形成标准件,所以就需要利用旧件(即需要更换的旧的飞机外翼支臂)在新件(即新的飞机外翼支臂)上开孔。这时如何准确定位就成了先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如果开孔不准确,新件与原机无法配合则会影响修理质量与修理周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飞机外翼支臂换新修理定位夹具,能够实现飞机外翼支臂换新时的精确定位。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飞机外翼支臂换新修理定位夹具,包括:定位模具、紧固锁、定位中心杆以及金属片;

所述定位模具的底面上对应需要更换的旧的外翼支臂上的开孔设置有操作孔,外底面上设置有用于放置金属片的凹槽;同时在所述定位模具的两侧面设有用于使定位中心杆穿过的定位孔,所述定位中心杆在该定位孔中能够进行径向移动调节;

所述定位中心杆穿过所述定位模具侧面的定位孔后与位于所述定位模具内的飞机外翼支臂的连接孔配合,实现对所述飞机外翼支臂的定位;

所述紧固锁上设有与所述定位中心杆直径一致的锁紧孔,当所述定位中心杆与所述飞机外翼支臂的连接孔配合后,在所述定位模具的两侧各设置一个所述紧固锁以紧固所述定位中心杆;

所述金属片位于所述定位模具底部的凹槽内,用于辅助开孔:当所述定位模具内为需要更换的旧的飞机外翼支臂时,通过所述定位模具底面上的操作孔将旧的飞机外翼支臂上的孔对应的加工在金属片上;当所述定位模具内为需要加工孔的新的飞机外翼支臂时,利用加工在所述金属片上的孔对应在新的飞机外翼支臂上加工孔。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实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外翼支臂换新时开孔的精确程度与效率,节约了维修成本与时间。

附图说明

图1为背景技术中所述飞机外翼支臂的主视图;

图2为图1的左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的左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举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参见附图3、4,一种飞机外翼支臂换新修理定位夹具,它包括:定位模具1、紧固锁2、定位中心杆3以及铝片,外围设备为需要更换的旧的飞机外翼支臂(旧件)和新的飞机外翼支臂(新件)。

定位模具1为顶部开口,底部封闭的中空立方体结构,其底面上对应外翼支臂上的开孔设置有多个操作孔4(该操作孔4用于使钻头穿过在铝片上开孔,因此只需保证操作孔的孔径比旧件上的开孔孔径大即可)。同时在定位模具1的底部端面上设置有用于放置铝片的凹槽;定位模具1的两侧面设有用于使定位中心杆3穿过的定位孔,该定位孔与定位中心杆3间隙配合,使在定位孔中的相对位置可调,即定位中心杆3在该定位孔中可进行径向移动调节。

紧固锁2为设有锁紧孔的不锈钢板,紧固锁2上锁紧孔的直径与定位中心杆3的直径一致。当定位中心杆3在定位模具1两侧面定位孔中的位置调节好后,将两个紧固锁2通过锁紧孔分别套装定位中心杆3的两端,然后通过螺钉将紧固锁2安装在定位模具1的两侧;由此通过紧固锁2紧固定位中心杆3,防止其径向移动。

定位中心杆3为柱形杆,其一端设有防滑把手,另一端穿过定位模具1侧面的定位孔后再穿过外翼支臂的连接孔,从而实现对外翼支臂的定位。通过调节定位中心杆3在定位模具1侧面定位孔中的相对位置,使其能够穿过外翼支臂连接孔,然后通过紧固锁2锁紧定位中心杆3。

铝片位于定位模具1底部的凹槽内,用于辅助开孔,每次换新时使用一块全新的铝板。

采用该定位夹具进行机外翼支臂换新修理的过程为:

换新件时,先将旧件放置在定位模具1内部,将定位中心杆3穿过定位模具1侧面的定位孔后进入定位模具1内部,通过调节定位中心杆3在定位模具1侧面定位孔中的相对位置,使其能够穿过旧件连接孔后从定位模具1另一侧的定位孔穿出;然后通过螺钉将紧固锁2安装在定位模具1的两侧,使其紧固定位中心杆3,防止其径向移动,由此完成对旧件的定位(令此时紧固锁2的位置为锁紧位)。然后从定位模具1上方穿过旧件上的孔和定位模具1底面的操作孔4在铝片上加工孔,即将旧件上的孔对应的加工在铝片上。

加工完成后,松开定位中心杆3,从定位模具1中取出旧件,将新件放入定位模具1中;将定位中心杆3穿过定位模具1侧面的定位孔后进入定位模具1内部,此时调整新件的位置,使紧固锁2位于锁紧位时,定位中心杆3能够穿过新件连接孔后从定位模具1另一侧的定位孔穿出。然后通过螺钉将紧固锁2安装在锁紧位,使其紧固定位中心杆3,实现对新件的定位。最后从定位模具1外部利用加工在铝片上孔对应在新件上加工孔,由此能够保证在新件上所加工孔的精确度,使其能够与原机配合。

综上,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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