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箱体顶部排水排气引流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014638发布日期:2018-11-20 21:18阅读:281来源:国知局
一种箱体顶部排水排气引流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垃圾处理设备,特别是涉及一种箱体顶部排水排气引流结构。



背景技术:

城市垃圾处理历来是城市文明生活的保证,高效的垃圾车、垃圾处理箱是一个城市环境的关键,由于各个地方垃圾产生量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现在垃圾中转处理为提高效率,通常采用垃圾压缩的方式,提升运载量和处理量,垃圾压缩过程,在垃圾压缩箱的箱体上顶部边角垃圾最后才能填充到,形成一个密闭的死角,随着垃圾的挤压,死角内的形成高压强的污水及空气,使垃圾难以填充到,降低了垃圾压缩的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缺点,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箱体顶部排水排气引流结构,可以在垃圾压缩过程中排出死角中的污水空气,提高压缩效率。其具体技术特征如下:

一种箱体顶部排水排气引流结构,包括垃圾压缩箱,垃圾压缩箱内设有压缩腔,压缩腔顶部设有顶盖,顶盖下方设有引流槽,引流槽沿顶盖的中线放置,引流槽靠近垃圾压缩箱头部开设有第一引流孔,引流槽靠近垃圾压缩箱尾部开设有第二引流孔,引流槽靠近垃圾压缩箱头部一端设有排气管,排气管上设有排气孔,排气管上的排气孔与引流槽连通,排气管顶部为弯管,排气管顶部末端设有出气孔。

进一步的,引流槽两端固定在垃圾压缩箱上,引流槽与顶盖之间设有间隙,所述间隙宽度为0.1-1.0厘米。

进一步的,压缩腔底部设有污水腔,排气管底部设有排水管,排水管底部连接污水腔,排水管顶部与引流槽连通。

进一步的,引流槽侧看呈“V”型,引流槽从靠近垃圾压缩箱尾部一端端向另一端下倾。

进一步的,第一引流孔、第二引流孔包括多个通孔,所述通孔对称分布在“V”型引流槽底部两侧。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在垃圾压缩箱顶部设置引流槽,引流槽上开设第一引流孔和第二引流孔,紧贴引流槽设置排气管和排水管,使得在垃圾压缩过程中,死角内的形成高压强的污水及空气能及时排出,使得垃圾可以填充死角,增加垃圾压缩效率,提升垃圾压缩箱的装载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引流槽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1中A-A处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4是图1中结构B的局部放大图;

图5是现有技术中垃圾压缩状态图。

图中标识:

垃圾压缩箱01,压缩腔02,顶盖03,引流槽04,第一引流孔05,第二引流孔06,排气管07,排气孔08,污水腔09,排水管10,死角11。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特征、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具体目的、功能,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描述。

请参阅附图,本实施例是一种箱体顶部排水排气引流结构,包括垃圾压缩箱01,在垃圾压缩箱01内部设有压缩腔02,垃圾在压缩腔02内进行压缩,压缩腔02顶部设有顶盖03,顶盖03下方设有引流槽04,引流槽04沿顶盖03的中轴线放置,引流槽04固定在顶盖03上,引流槽04靠近垃圾压缩箱01头部开设有第一引流孔05,引流槽04靠近垃圾压缩箱01尾部开设有第二引流孔06,引流槽04侧看呈“V”型,引流槽04从靠近垃圾压缩箱01尾部一端端向另一端下倾。第一引流孔05、第二引流孔06包括多个通孔,通孔对称分布在“V”型引流槽04底部两侧。引流槽04靠近垃圾压缩箱01头部一端设有排气管07,排气管07上设有排气孔08,排气管07上的排气孔08与引流槽04连通,排气管07顶部为弯管,排气管07顶部末端设有出气孔。压缩腔02底部设有污水腔 09,排气管07底部设有排水管10,排水管10底部连接污水腔09,排水管10 顶部与引流槽04连通。

初始的时候,垃圾压缩箱01压缩时,压缩腔02内的垃圾被从压缩腔02头部往压缩腔02尾部压缩,尾部死角11上的污水从引流槽04尾部的第二引流孔 06中进入引流槽04中,随后污水从引流槽04的第一引流孔05中落到压缩腔 02前部,废气从排气管07中排出,压缩后期,整个压缩腔02几乎堆满,压缩腔02顶部死角11中的污水和废气从引流槽04的第一引流孔05和第二引流孔 06流入引流槽04中,污水从排水管10中流到压缩腔02下方的污水腔09中,废气从排气管07中排出。

另一个实施例中,引流槽04两端固定在垃圾压缩箱01上,引流槽04与顶盖03之间设有间隙,所述间隙宽度为0.1-1.0厘米,排气更加便利。

在附图中展示了传统垃圾压缩箱01中的状况,垃圾被压缩到垃圾压缩箱01 的尾部时,位于上方的垃圾没有被充分挤压,形成死角11。死角11中的垃圾中的污水无法从下方较为致密的被压缩过的垃圾中落下,会留在死角11占据体积,使得垃圾压缩箱01的装载量减少。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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