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肥料技术领域,具体涉及适用于无土栽培的肥料。
背景技术: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一种可以完全溶于水的多元素全水溶肥料,它能迅速地溶解于水中,更容易被作物吸收,而且其吸收利用率相对较高,营养全面用量少见效快的速效肥料。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目前,现有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虽然具有水溶性好的优点,通常具有促进植物生长的效果,但是,对于无土栽培的植物花卉并不适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适用于无土栽培的肥料,该肥料能够适用于无土栽培的植物花卉。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适用于无土栽培的肥料,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
硝态氮1.0-3.0重量份,铵态氮10-13重量份,尿素态氮2.0-3.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4.0-6.0重量份,氧化钾10-20重量份,氧化钙5-10重量份,氧化镁2-5重量份,微量元素0.4-0.5重量份。
适用于无土栽培的肥料,由以下重量份组分组成:
硝态氮1.0-3.0重量份,铵态氮10-13重量份,尿素态氮2.0-3.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4.0-6.0重量份,氧化钾10-20重量份,氧化钙5-10重量份,氧化镁2-5重量份,微量元素0.4-0.5重量份。
本发明所述硝态氮为NO3-N,所述铵态氮为NH4-N,所述尿素态氮为CO(NH2)2-N,所述水溶性磷酐为P2O5。
本发明所述配方中的钙镁含量较高,能够对软水区进行补充钙镁,当盆栽或无土栽培作物需要肥料时,本发明所述配方是理想的肥料,且本配方中含有磷元素,能够促进结果,因此,本发明所述配方是无土栽培的理想肥料。
进一步地,还包括磷酸二氢钾3.0-5.0重量份。
磷酸二氢钾的增加使得配方能够促进结果,缩短果实成熟的周期。
进一步地,微量元素为铜、铁、锰、锌、钼和硼。
进一步地,微量元素为螯合态。
螯合态的微量元素,有利于植物快速完全吸收。
进一步地,所述铵态氮占总氮的70%。
具体地,所述总氮具体是指硝态氮,铵态氮,尿素态氮的总和。
70%的铵态氮结合钙、镁和微量元素,能够提供植物生长的必须元素,能够促进植物生产,是无土栽培的理想肥料。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本发明所述配方中的钙镁含量较高,能够对软水区进行补充钙镁,当盆栽或无土栽培作物需要肥料时,本发明所述配方是理想的肥料,且本配方中含有磷元素,能够促进结果,因此,本发明所述配方是无土栽培的理想肥料。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
适用于无土栽培的肥料,由以下重量份组分组成:
硝态氮1.0重量份,铵态氮10重量份,尿素态氮2.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4.0重量份,氧化钾10重量份,氧化钙5重量份,氧化镁2重量份,EDTA-Cu0.019重量份,EDTA-Fe0.22重量份,EDTA-Mn0.11重量份,EDTA-Zn0.12重量份,钼0.01重量份和硼0.045重量份。
实施例2:
硝态氮3.0重量份,铵态氮13重量份,尿素态氮3.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6.0重量份,氧化钾20重量份,氧化钙10重量份,氧化镁5重量份,EDTA-Cu0.019重量份,EDTA-Fe0.22重量份,EDTA-Mn0.11重量份,EDTA-Zn0.12重量份,钼0.01重量份和硼0.045重量份,磷酸二氢钾3.0重量份。
实施例3:
硝态氮2.0重量份,铵态氮10重量份,尿素态氮2.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5.0重量份,氧化钾15重量份,氧化钙8重量份,氧化镁3重量份,EDTA-Cu0.019重量份,EDTA-Fe0.22重量份,EDTA-Mn0.11重量份,EDTA-Zn0.12重量份,钼0.01重量份和硼0.045重量份。
实施例4:
硝态氮2.5重量份,铵态氮12重量份,尿素态氮2.5重量份,水溶性磷酐6.0重量份,氧化钾20重量份,氧化钙10重量份,氧化镁5重量份,EDTA-Cu0.019重量份,EDTA-Fe0.22重量份,EDTA-Mn0.11重量份,EDTA-Zn0.12重量份,钼0.01重量份和硼0.045重量份,磷酸二氢钾5.0重量份。
将实施例1至实施例4所述的肥料与市售的水溶性氮肥进行以下实验:
对无土栽培的四季豆和番茄的幼苗进行施肥:均稀释500倍后对四季豆和番茄的根部进行施肥,一周后对进行观察,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油表1的实验数据可知:
本发明所述的氮肥不仅能够促进植物快速生长,而且没有缺钙镁的症状。
长期对番茄施加实施例-实施例4的肥料:施加实施例2和实施例4的番茄先结果,比实施例1和实施例3平均快了一周左右。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