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病死畜禽高温高压灭菌、水解、真空烘干一体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681192发布日期:2018-06-12 22:17阅读:46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病死畜禽高温高压灭菌、水解、真空烘干一体设备。



背景技术: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防止动物疫病扩散、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防止病原污染环境的重要举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口蹄疫、疯牛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社会日益重视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我国是禽畜养殖大国,养殖规模居世界前列。禽畜养殖过程中,由于天气、疫病等原因存在一定的死亡率,对于死亡的禽畜,需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病流行、环境污染甚至疫病禽畜流入市场、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传统的疫病死亡禽畜一般采用深埋或者焚烧或者发酵的方法处理:①采用深埋处理方式无法完全消除污染源,不但会污染地下水系,而且还容易被不法分子盗取,从而导致病害猪肉流入市场销售,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②采用焚烧火化处理方式,由于禽畜本身含水率一般在60%以上,完全焚烧需要将水分完全蒸发,才能完全将有机质和油焚烧,需要大量的燃料才能进行处理,能耗大、燃烧产生的热量也无法利用,在燃烧过程中还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这样不仅浪费资源且对环境污染较严重;③采用发酵的处理方式,由于发酵池占用土地大,发酵周期长达百余天以上,在发酵池周围数百米范围内散发强烈的臭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且发酵池的容量有限,能消纳病害禽畜的数量不多,一旦出现瘟情,就会出现难以处理的局面。

现有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有湿化机、发酵机、焚烧设备等,其存在处理成本高、处理周期长、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产品附加值低等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技术不足,提出一种处理成本低,处理周期短,不会造成二次污染的病死畜禽高温高压灭菌、水解、真空烘干一体设备。

为达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病死畜禽高温高压灭菌、水解、真空烘干一体设备,包括罐体,所述罐体内设有搅拌轴,所述搅拌轴的两端分别伸出所述罐体外,所述搅拌轴的一端与电机连接,所述搅拌轴的另一端设有搅拌中轴蒸汽入口,所述罐体外设有夹层,所述夹层设有罐体夹层蒸汽入口,所述罐体的顶部设有进料口和排气管路,所述罐体的底部设有排料口。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罐体夹层蒸汽入口为2个。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夹层设有排水口。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排气管路连通有真空泵。

作为一种改进,所述进料口设有盖体。

作为一种改进,还包括底座,所述罐体和电机设于所述底座上。

作为进一步地改进,还包括工作台,所述工作台通过两支撑架固定于所述底座上,所述工作台的一侧设有走梯,所述工作台的周围设有护栏。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利用饱和蒸汽间接与病害禽畜接触,当蒸汽凝结成水时,则释放出大量热能,将病源体完全杀灭,达到对物料的高温灭菌和水解作用,水分从排气管路抽走,对物料起到快速烘干作用,从根源上解决了病害禽畜对环境的污染,其操作方便,成本较低,处理周期短,处理效率高,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处理后的产物粉末还可作为肥料使用,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病死畜禽高温高压灭菌、水解、真空烘干一体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底座,2-罐体,3-搅拌轴,4-电机,5-搅拌中轴蒸汽入口,6-罐体夹层蒸汽入口,7-进料口,8-排气管路,9-工作台,10-支撑架,11-走梯。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一种病死畜禽高温高压灭菌、水解、真空烘干一体设备,包括底座1和罐体2,罐体2设于底座1上,罐体2内设有搅拌轴3,搅拌轴3的两端分别伸出罐体2外,搅拌轴3的一端与电机4连接,搅拌轴3的另一端设有搅拌中轴蒸汽入口5,电机4设于底座1上,罐体2外设有夹层,夹层对称设有2个罐体夹层蒸汽入口6,夹层的底部设有排水口。

罐体2的顶部设有进料口7和排气管路8,进料口7上设有盖体,排气管路8连通有真空泵,罐体2的底部设有排料口。

罐体2的上方设有工作台9,工作台9通过两支撑架10固定于底座1上,工作台9的一侧设有走梯11,工作台9的周围设有护栏。走梯和工作台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投料、查看及维护设备。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过程是:电机启动后,物料通过进料口进入罐体内,蒸汽通过搅拌中轴蒸汽入口和罐体夹层蒸汽入口对物料进行间接加热,达到对物料的高温灭菌和水解作用,水分被真空泵从排气管路抽走,对物料起到快速烘干作用,该设备适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该设备具有操作方便、运行高效、灭菌彻底、产品附加值低等优点,节约了人力物力,可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以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所做出的各种其他相应的改变与变形,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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