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路面工程用沥青材料的添加剂,具体是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及其使用方法。
背景技术:
现阶段公路沥青路面的水损害问题造成了沥青路面大面积出现松散、剥落、坑洞,明显缩短了公路的使用寿命。为了防止或减轻沥青路面水损害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沥青与石料的粘附性。其中较为有效的办法有两种:(1)用消石灰或水泥取代部分矿粉;(2)在沥青中添加抗剥落剂。其中用消石灰或水泥取代部分矿粉,成本较高,而且避免水损害的问题也不是很明显,使用办法较繁琐,对环境也有一定的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为解决现有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耐长期老化、使用成本低、使用方便、对环境污染较小的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及其使用方法,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由十二烷基磷酸酯钠、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组成,所述十二烷基磷酸酯钠、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的重量比为4~5:6~4。
所述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的使用方法:首先将沥青加热至130~140℃,制得热沥青,将所述抗剥落剂与所述热沥青进行混合均匀,所述抗剥落剂的重量占所述热沥青重量的0.2~0.4%。
进一步的,所述热沥青为道路石油沥青,优选ah-70沥青。
本发明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于:
(1)减少公路水损害,增加公路的使用寿命。
(2)本发明的抗剥落剂用于沥青改性,其耐长期老化的性能优于传统胺类抗剥落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1沥青抗剥落剂老化前后对比数据表。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2沥青抗剥落剂老化前后对比数据表。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3沥青抗剥落剂老化前后对比数据表。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4沥青抗剥落剂老化前后对比数据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组成成份为十二烷基磷酸酯钠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两种成份的重量比为2:3。
十二烷基磷酸酯钠的制备:在装有搅拌器的三口烧瓶中加入十二醇,加热至65℃,加入五氧化二磷,加热至90℃,搅拌均匀,反应2小时,加入氢氧化钠中和得到十二烷基磷酸酯钠,所述十二醇、五氧化二磷、氢氧化钠的质量比为1:1:1。
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购买自安徽省金奥化工有限公司。
所述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的使用方法:将ah-70的沥青加热至130℃,
与所述的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充分混合,抗剥落剂的重量占热沥青重量的0.2%。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11,对其进行老化前后的粘附性对比试验,结果如图1:
实施例2
所述的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组成成份为十二烷基磷酸酯钠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两种成份的重量比为1:1。
十二烷基磷酸酯钠的制备:在装有搅拌器的三口烧瓶中加入十二醇,加热至65℃,加入五氧化二磷,加热至90℃,搅拌均匀,反应2小时,加入氢氧化钠中和得到十二烷基磷酸酯钠,所述十二醇、五氧化二磷、氢氧化钠的质量比为1:1:1。
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购买自安徽省金奥化工有限公司。
所述的沥青抗剥落剂的使用方法:将ah-70的沥青加热至135℃,
与所述的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充分混合,抗剥落剂的重量占热沥青重量的0.3%。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11,对其进行老化前后的粘附性对比试验,结果如图2:
实施例3
所述的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组成成份为十二烷基磷酸酯钠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两种成份的重量比为5:6。
十二烷基磷酸酯钠的制备:在装有搅拌器的三口烧瓶中加入十二醇,加热至65℃,加入五氧化二磷,加热至90℃,搅拌均匀,反应2小时,加入氢氧化钠中和得到十二烷基磷酸酯钠,所述十二醇、五氧化二磷、氢氧化钠的质量比为1:1:1。
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购买自安徽省金奥化工有限公司。
所述的沥青抗剥落剂的使用方法:将ah-70的沥青加热至140℃,
与所述的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充分混合,抗剥落剂的重量占热沥青重量的0.35%。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11,对其进行老化前后的粘附性对比试验,结果如图3:
实施例4
所述的一种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组成成份为十二烷基磷酸酯钠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两种成份的重量比为3:2。
十二烷基磷酸酯钠的制备:在装有搅拌器的三口烧瓶中加入十二醇,加热至65℃,加入五氧化二磷,加热至90℃,搅拌均匀,反应2小时,加入氢氧化钠中和得到十二烷基磷酸酯钠,所述十二醇、五氧化二磷、氢氧化钠的质量比为1:1:1。
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购买自安徽省金奥化工有限公司。
所述的沥青抗剥落剂的使用方法:将ah-70的沥青加热至140℃,
与所述的含磷酸酯盐的沥青抗剥落剂充分混合,抗剥落剂的重量占热沥青重量的0.4%
按照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11,对其进行老化前后的粘附性对比试验,结果如图4: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仅是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发明技术的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