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七氟丙烷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687061发布日期:2019-05-17 20:43阅读:775来源:国知局
一种七氟丙烷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七氟丙烷的回收,特别涉及一种七氟丙烷回收装置。



背景技术:

七氟丙烷(HFC-227ea/FM200)是一种以化学灭火为主兼有物理灭火作用的洁净气体化学灭火剂;它无色、无味、低毒、不导电、不污染被保护对象,不会对财物和精密设施造成损坏。

传统方式对使用过的七氟丙烷回收,仅仅是对液态部分进行回收,而余液及气态部分是直接排放掉的,这种方式会造成大量的浪费,回收率低,并且会污染环境。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七氟丙烷回收装置,采用气相回收与液相回收的方式,对液相回收的余液和气相的七氟丙烷进行回收,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并进行重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七氟丙烷回收装置,包括气相回收管路、和液相回收管路和储存区,气相回收管路包括通过气体管路连接的气态储存钢瓶、缓冲瓶和气液转换瓶,气态储存钢瓶和所述缓冲瓶之间设有气路过滤器,缓冲瓶与气液转换瓶之间设有膜压机;

液相回收管路包括液态储存钢瓶,储存区包括合格品原料桶和不合格品原料桶,液态储存钢瓶通过液体管路同时与合格品原料桶、不合格品原料桶连接,液态储存钢瓶的后端管路连接有液路过滤器,液体管路在与合格品原料桶的连接段设有纯化器和二级过滤器;

气体管路与液体管路连通合格品原料桶和不合格品原料桶的管路段均连通。

进一步地,气液转换瓶包括合格品气液转换瓶和不合格品气液转换瓶。

进一步地,气路过滤器、液路过滤器和二级过滤器均为高大流量过滤器。

进一步地,合格品原料桶和不合格品原料桶均与缓冲瓶前端的气体管路连通且设有单向阀。

进一步地,气体管路和液体管路的分流、合流处均设有截止阀。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采用气相回收和液相回收两种方式,回收七氟丙烷,具体的,气相回收能够对液相回收的余液和气相的七氟丙烷进行回收,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并进行重复利用,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连接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实施例1:

一种七氟丙烷回收装置,如图1所示,包括气相回收管路1(图中未标示)、和液相回收管路2(图中未标示)和储存区3。

具体的,气相回收管路1包括通过气体管路14连接的气态储存钢瓶11缓冲瓶12和气液转换瓶13。

其中,气态储存钢瓶11和缓冲瓶12之间设有气路过滤器15,缓冲瓶12与气液转换瓶13之间设有膜压机16。

继续参照附图1,液相回收管路2包括液态储存钢瓶21,而储存区3包括合格品原料桶31和不合格品原料桶32。

液态储存钢瓶21通过液体管路22同时与合格品原料桶31、不合格品原料桶32连接。

上文中,液态储存钢瓶21的后端管路连接有液路过滤器23,液体管路22在与合格品原料桶31的连接段设有纯化器24和二级过滤器25。

值得注意的是,气路过滤器15、液路过滤器23和二级过滤器25均为高大流量过滤器。

气体管路14与液体管路22连通合格品原料桶31和不合格品原料桶32的管路段均连通。

而气液转换瓶13包括合格品气液转换瓶和不合格品气液转换瓶,故而经过合格品气液转换瓶的气体管路与合格品原料桶31的液体管路连通,经过不合格品气液转换瓶的气体管路与不合格品原料桶32液体管路连通。

作为对气体管路和液体管路中七氟丙烷走向的把控,气体管路14和液体管路22的分流、合流处均设有截止阀,当然。管控管路内流向的阀体不仅限于此。

为防止气液转换瓶13内压力过大,其上还连接有背压阀。

优选的,格品原料桶31和不合格品原料桶32均与缓冲瓶12前端的气体管路14连通且设有单向阀。

结合其工作机制进一步说明,首先通过对液相回收管路1内液态储存钢瓶21中的七氟丙烷液体分析,确定其为合格品还是不合格品,随后进行过滤去杂质。

若为合格品,在截止阀的作用下,则进行纯化和二次过滤去杂质进入合格品原料桶31内,若为不合格品,在截止阀的作用下,则进入不合格品原料桶32。

进过液相回收的液态储存钢瓶21转移至气相回收管路内,经过加热,成为气态储存钢瓶11,此时余液为气态,同样经过分析后进行过滤进入缓冲罐,若为合格品,在膜压机的作用下液进入合格品气液转换瓶,此时已在高压作用下转化为液体,随后进入液体管路纯化和二次过滤去杂质后进入合格品原料桶31内。

若为不合格品,在膜压机的作用下进入不合格品气液转换瓶,此时已在高压作用下转化为液体,并在进入液体管路后进入不合格品原料桶32。

上述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换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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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1条留言
  • 137764... 来自[中国] 2024年03月28日 09:05
    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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