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139809发布日期:2019-07-10 10:58阅读:326来源:国知局
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领域,特别涉及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



背景技术:

PGD/S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screening,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是阻止遗传性疾病向下一代传递的重要临床方式之一,PGD/S检测通过胚胎活检获得细胞样本,因此活检细胞的安全转移是PGD/S检测的前提,是进行全基因组扩增的基础。目前PGD/S缺乏专用耗材,均使用传统PCR管作为容纳活检细胞的容器,以方便后续扩增实验。然而传统PCR管在PGD/S的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缺陷:传统PCR采用锥形设计,不能在体视显微镜下平稳放置;锥形的底面不利于极少量活检细胞转移过程中的观察,可能会发生丢失;传统的PCR管的口径为0.6cm,管长为2cm,管口口径小、管身较长,活检细胞转移时不便于玻璃针管的插入。本实用新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出了改进,可以很好地克服上述存在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在于克服上述缺陷,提供一种平底、宽口径、短身长的新型耗材,专用于PGD/S活检细胞的转移和后续扩增。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为: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与专用耗材配套使用的主要包括玻璃针管、体视镜和配套的扩增仪,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包括管体,起固定作用,所述管体内设有内管,所述内管的底部为平底;所述内管的上口径大于下口径,所述下口径的尺寸大于所述玻璃针管口径的尺寸;所述管体的底面与内管的底面相互平行,内管与管体固定连接。

优选的,所述内管的底部为平面设计。

优选的,所述管体连接有盖体,所述盖体能相对于与所述管体上下翻转运动。

优选的,所述盖体上设有凸起,所述凸起能与所述内管的上口径卡合。

优选的,所述管体的高为10-15mm,直径与所述管体的高度相同,管体的底面为圆形设计。

优选的,所述内管的下口径的直径为2-5mm。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实用新型为一种平底、宽口径、短身长的新型耗材,专用于PGD/S活检细胞的转移和后续扩增,这种耗材可在体视镜下平稳放置,配合平底设计,更有利于活检细胞转移过程中的观察,宽口径、短身长的设计更方面玻璃针管的插入,可以使活检细胞在可视状态下转移入扩增管内,避免活检细胞丢失,提高全基因组扩增成功率,保证下游PGD/S检测实验顺利进行;内管底部为平面设计,可以更好地观察细胞,确保细胞不丢失。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1、管体;11、管体的底面;2、内管;3、盖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图1所示的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与专用耗材配套使用的主要包括玻璃针管、体视镜和配套的扩增仪,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专用耗材包括管体1,起固定作用,所述管体1内设有内管2,所述内管2的底部为平面设计,便于体视镜下活检细胞的观察,防止丢失;所述内管2的上口径大于下口径,所述下口径的尺寸大于所述玻璃针管口径的尺寸,所述内管2的下口径的直径为2-5mm;所述管体1的底面11与所述内管2的底面平行,内管2与管体1固定连接;所述管体1的高为10-15mm,管体1的底面11直径与所述管体1的高度相同,管体1的底面11为圆形设计;所述管体1连接有盖体3,所述盖体3能相对于与所述管体1上下翻转运动,所述盖体3上设有凸起,所述凸起能与所述内管2的上口径卡合。

所述内管2的下口径的直径为2-5mm,可以为2mm、3mm、4mm、5mm、2.5mm、3.5mm、4.5mm等;所述管体1的高为10-15mm,可以为10mm、11mm、12mm、13mm、14mm、15mm、12.5mm、14.5mm等。

使用方法:在操作过程中,将此耗材放在体式显微镜下,然后将吸有活检细胞的玻璃针管插入专用于PGD/S活检细胞转移扩增的内管2中,在内管2的平底上吹出所吸取的活检细胞,在体视镜下确认细胞存在,然后在配套使用的扩增仪上完成全基因组扩增。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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