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36012阅读:927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避震器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



背景技术:

避震器功能是通过弹簧持续运动,不会马上稳定下来实现,也就是说弹簧被压缩再放开以后,它会持续一段时间又伸又缩,所以避震器可以吸收车轮遇到凹凸路面所引起的震动,使乘坐舒适;车体过弯时,轮胎会产生一个滑移角,进而产生转向力,这力量作用在动中心和重心,然后导致车身重量转移,车身产生滚动;此时弯外轮的转向力会随着滑移角的增大及车身重量的转移而加大,车子在达到最大转向力及完成重量转移后会建立一个过弯姿势,由于避震器控制重量转移的速度,因此也会影响建立过弯姿势的速度;现有的避震器并不能很好地辅助后轮进行左右摆动转弯,因此会影响转弯的偏移,现有的避震器,结构过于简单,稳定性差,易于折断,性能差,不耐用,不美观,棱角分明,易误伤修车人的手,浪费材料。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方便生活中的使用,增加使用的安全性。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包括第一横板、第二横板与主架安装位,所述第一横板一端与第二横板一端通过主架安装位固定连接,所述主架安装位上设置有主架安装孔,且主架安装位的下方设有V形槽,所述第一横板另一端上方表面两侧与第二横板另一端上方表面两侧分别焊接有避震器安装位,所述避震器安装位为咬口结构,其垂直于咬口方向设置有避震器安装孔。

优选的,所述所述第一横板、第二横板、主架安装位与避震器安装位形成山字型结构,且第一横板的角、第二横板的角与避震器安装位的角均设有圆弧形结构,所述避震器安装位设有四个。

优选的,所述主架安装位的上端呈半圆形结构,且主架安装位上端与主架安装孔为同心圆结构。

优选的,所述主架安装位高于避震器安装位。

优选的,所述主架安装孔平行与避震器安装孔,且主架安装孔高于避震器安装孔。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该新型上天平支架避震器安装位分别安装两避震器,其转弯或驻车时,能够产生一个摆动力,保证车体倾斜时的安全性,该上天平支架所有的角均呈圆弧型结构,减少了材料,也使上天平支架的使用变得安全不易被划伤,且使上天平支架更加的稳固,不易损坏,V形槽的设立,进一步的增加了上天平支架的整体的强度与稳定性,使上天平支架更耐用。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倒立面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横板;2、避震器安装位;3、避震器安装孔;4、主架安装位;5、主架安装孔;6、第二横板;7、V形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

如图1、图2所示,本实施例的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包括第一横板1、第二横板6与主架安装位4,所述第一横板1一端与第二横板6一端通过主架安装位4固定连接,所述主架安装位4上设置有主架安装孔5,且主架安装位4的下方设有V形槽7,所述第一横板1另一端上方表面两侧与第二横板6另一端上方表面两侧分别焊接有避震器安装位2,所述避震器安装位2为咬口结构,其垂直于咬口方向设置有避震器安装孔3。

所述第一横板1、第二横板6、主架安装位4与避震器安装位2形成山字型结构,且第一横板1的角、第二横板6的角与避震器安装位2的角均设有圆弧形结构,所述避震器安装位2设有四个,上天平支架设有圆弧型结构可以节省材料,使修理工不容易割伤,也使车内部件不被损坏,增加了上天平支架的强度,所述主架安装位4的上端呈半圆形结构,且主架安装位4上端与主架安装孔5为同心圆结构,所述主架安装位4高于避震器安装位2,所述主架安装孔5平行与避震器安装孔3,且主架安装孔5高于避震器安装孔3。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上天平支架的有益效果为:该新型上天平支架避震器安装位2分别安装两避震器,其转弯或驻车时,能够产生一个摆动力,保证车体倾斜时的安全性,该上天平支架所有的角均呈圆弧型结构,减少了材料,也使上天平支架的使用变得安全不易被划伤,且使上天平支架更加的稳固,不易损坏,V形槽7的设立,进一步的增加了上天平支架的整体的强度与稳定性,使上天平支架更耐用。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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