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悬架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35998阅读:715来源:国知局
后悬架结构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悬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后悬架结构。



背景技术:

非独立悬架作为大部分载货车辆和工程车辆后悬的优选方案,它具有构造简单、制造成本低、容易维修、占用的空间小、可降低车底板高度等优点,在商用车上应用较广;其后悬架一般采用后扭梁式半独立悬架,如图1-2所示,后悬架结构是由后扭梁总成、减振器1a总成和弹簧2a组成,后扭梁中减振器由减振器本体和缓冲块11a组成一体。缓冲块布置在减振器本体上方,减振器总成总高度较高,占用整车竖直方向高度较大,影响车身布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现有的冲块布置在减振器本体上方,减振器总成总高度较高,占用整车竖直方向高度较大,影响车身布置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后悬架结构,其对称的安装在车辆的左、右后车轮上,包括后扭梁总成、螺旋弹簧以及减振器;还包括固定在所述螺旋弹簧顶部的缓冲块;所述缓冲块包括顶部的固定面和设在所述固定面底部的缓冲部;所述固定面安装在车身底部,所述缓冲部的底端竖直伸入所述螺旋弹簧内。

优选地,在所述后扭梁总成与车架纵梁的连接处设有弹簧托盘,所述螺旋弹簧固定安装在所述弹簧托盘上。

优选地,所述缓冲部包括顶部与所述固定面相连的柱形延伸部和设在所述柱形延伸部底部的锥形导向部,所述锥形导向部的底端面为水平切削形成的接触面。

优选地,所述弹簧托盘的中部设有一向上的柱形凸起,所述柱形凸起设在所述螺旋弹簧内且正对所述接触面设置。

优选地,所述柱形凸起与所述缓冲块间具有预设距离。

优选地,所述缓冲块由橡胶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效果在于:本方案将缓冲部布置在螺旋弹簧顶部,缓冲块底部为伸入螺栓弹簧内的缓冲部,车身上下晃动时,缓冲部与弹簧的底部安装面接触,实现缓冲作用。其节省了缓冲块的布置空间,同时,缓冲效果较好。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现有的后悬架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减振器的顶部剖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后悬架结构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中一侧车轮处后悬架的局部视图。

图5为弹簧托盘的结构示意图。

现有技术图中:1a-减振器 11a-缓冲块 2a-弹簧

本实施例图中:1-后扭梁总成 2-螺旋弹簧 3-减振器 4-缓冲块 41-固定面 42-缓冲部 421-柱形延伸部 422-锥形导向部 5-车架纵梁 6-弹簧托盘 61-柱形凸起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如图3-5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后悬架结构,其对称的安装在车辆的左、右后车轮上,包括后扭梁总成1、螺旋弹簧2以及减振器3,还包括固定在螺旋弹簧2顶部的缓冲块4;缓冲块4与减振器3单独布置,缓冲块4单独固定在车体上,用来限制悬架跳动行程;其中,缓冲块4具体包括顶部的固定面41和设在固定面底部的缓冲部42;固定面41安装在车身底部,缓冲部42的底端竖直伸入螺旋弹簧2内,车身上下晃动时,缓冲部42与螺旋弹簧2的安装面接触,实现缓冲作用。本装置节省了缓冲块的布置空间,同时,缓冲效果较好。

具体地,本方案中,在后扭梁总成1与车架纵梁5的连接处设有弹簧托盘6,螺旋弹簧2固定安装在弹簧托盘6上,缓冲块4的缓冲部42通过与弹簧托盘6的底面接触实现缓冲。

为了便于缓冲部的安装,缓冲部42底部采用向下的锥形结构,如图3-4所示,其中,缓冲部42具体包括顶部与固定面41相连的柱形延伸部421和设在柱形延伸部421底部的锥形导向部422,锥形导向部422的底端面为水平切削形成的接触面,接触面与弹簧托盘6接触,实现缓冲,其中固定41面上可开设有多个安装孔,通过安装螺栓实现其与车身底部的连接固定。

进一步,在弹簧托盘6的中部设有一向上的柱形凸起61,如图5所示,柱形凸起61设在螺旋弹簧2内且正对接触面设置,通过柱形凸起61与接触面互相接触,弹簧托盘6压缩缓冲部42实现缓冲,柱形凸起61的采用,确保了接触面与弹簧托盘6接触的可靠性。实际使用时,柱形凸起61与缓冲块4间具有预设距离,根据不同车辆要求对其间距进行适应性大小调整,其通过调整柱形凸起的高度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方案中的缓冲块4由橡胶材料制成,其加工方式优选的采用注塑一体成型。

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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