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023748阅读:96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衬套固定件,具体是一种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



背景技术:

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前悬挂下摆臂是汽车悬架中最关键的一个安全件,对刚度和强度要求都很高。但是常规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在受到较大冲击时容易发生偏转位移,导致产生脱轴事故,行车安全性较低。

因此,针对这一现状,迫切需要开发一种采用完全无损加固方式适用更多车型,成本更低,安装方便快捷,充分利用原车件从而节省材料的同时最有利于环保事业,而且还能最大程度提高行车安全保障的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以克服当前实际应用中的不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包括大固定圆盘、大固定圆盘勾、小固定圆盘、小固定圆盘勾、连接杆和两个固定孔,所述连接杆的一端设有用于扣住固定前悬挂下摆臂对插式衬套大圆盘轴芯的大固定圆盘勾,大固定圆盘勾的外侧设有用于固定前悬挂下摆臂对插式衬套大圆盘位置的大固定圆盘,所述连接杆的另一端设有用于扣住固定前悬挂下摆臂对插式衬套小圆盘轴芯的小固定圆盘勾,小固定圆盘勾的外侧设有用于固定前悬挂下摆臂对插式衬套小圆盘位置的小固定圆盘,所述连接杆的两端还分别开设有第一固定孔和第二固定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大固定圆盘、大固定圆盘勾、小固定圆盘、小固定圆盘勾和连接杆一体加工成型。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第一固定孔(1)为圆形孔,第二固定孔(2)为椭圆形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采用完全无损加固方式,成本低,安装方便快捷,大大提高行车安全保障,为最有利行车方案加固方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固定孔,2-第二固定孔,3-大固定圆盘勾,4-大固定圆盘,5-小固定圆盘勾,6-小固定圆盘,7-连接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包括大固定圆盘3、小固定圆盘4.小固定圆盘勾5.小固定圆盘勾6.和连接杆7,所述连接杆7的一端设有用于扣住固定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大圆盘轴芯的大固定圆盘勾3,大固定圆盘勾3的外侧设有用于固定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大圆盘位置的大固定圆盘4,所述连接杆7的另一端设有用于扣住固定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小圆盘轴芯的小固定圆盘勾5,小固定圆盘勾5的外侧设有用于固定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小圆盘位置的小固定圆盘6,所述连接杆7的两端还分别开设有第一固定孔1和第二固定孔2,通过开设第一固定孔1和第二固定孔2方便将装置固定在原车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螺杆上。

作为优选,所述大固定圆盘勾3、大固定圆盘4、小固定圆盘勾5、小固定圆盘6和连接杆7一体加工成型。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固定孔1为圆形孔,第二固定孔2为椭圆形孔。

具体应用时,首先利用第一固定孔1和第二固定孔2将装置固定在原车前悬挂下摆臂对插式衬套固定螺杆上;把大固定圆盘勾3扣住固定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大圆盘轴芯,大固定圆盘4固定住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大圆盘位置;把小固定圆盘勾5扣住固定对插式衬套小圆盘端的轴芯位置,小固定圆盘6固定住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小圆盘位置;利用连接杆7、第一固定孔1和第二固定孔2固定在原车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固定螺杆上,把对插式衬套固定后连接成一个坚实整体结构,使对插式衬套无法沿着第一固定孔1和第二固定孔2中的螺杆发生偏转和位移,从而达到防止常规汽车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在受到较大冲击后产生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对插式衬套转动脱离车架本体而发生脱轴,断轴事故,大大提高行车安全性。

该车型前悬挂三角形下摆臂分体对插式衬套固定件,采用完全无损加固方式,成本低,大大提高行车安全保障,为最有利行车方案加固方式。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以上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该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这些都不会影响本实用新型实施的效果和专利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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