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大功率智能充电终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59802发布日期:2019-02-22 22:43阅读:345来源:国知局
一种大功率智能充电终端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纯电动汽车充电终端,具体涉及一种大功率智能充电终端。



背景技术:

目前充电桩的两种形式,一是一体式充电桩,该种充电桩将配电、功率转换、充电控制、人机交互集中于一体,适用于单桩配置;二是分体式充电桩,该种充电桩将配电、整流功率变换和人机交互分开来,充电控制可放置于充电终端,也可集中在整流柜,只引出充电枪。 但无论是一体式充电桩,还是分体式充电桩,都存在充电功率小,设备利用率不高,功率分配过于集中,使得存在大功率充电桩充小车时功率浪费;小功率充电桩充大车时功率不足的问题。同时一体式充电桩还存在体积较大,占用停车空间,且需要单独的配电施工,强电存在于状体内部,增加使用时人员触电的风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大功率智能充电终端,达到每个充电车位最大利用率,解决充电过程中的功率分配和使用安全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大功率智能充电终端,包括控制器、继电器、接触器、分流器、读卡器、触摸屏、开关电源及空气开关,所述继电器、接触器的线圈均与控制器的IO口连接,所述继电器、接触器的静触点均与充电枪连接,继电器的动触点与控制器的电源端连接,接触器的动触点通过分流器与主电路连接,所述分流器的输出端与控制器的采样端连接,所述读卡器、触摸屏与控制器的串口交互连接,所述开关电源的输入端与空气开关的输出端连接,开关电源的输出端与控制器的电源端连接,所述空气开关的输入端与辅助电源连接,充电枪的检测端及通信端分别与控制器的检测端、通信端连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

还包括指示灯,所述指示灯的输入端与控制器的IO口连接。

还包括急停按钮,所述急停按钮与控制器的输入检测端连接。

所述控制器采用型号为STM32F207ZG的芯片。

由上述技术方案可知,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大功率智能充电终端,简化了充电过程中人员可操作的部分,使得可接触部分更加安全可靠,同时智能分配充电功率,提升充电的效率,减少施工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大功率智能充电终端,包括控制器1、继电器2、接触器3、分流器4、读卡器5、触摸屏6、开关电源7、指示灯9、急停按钮11及空气开关8,继电器2、接触器3的线圈均与控制器1的IO口连接,继电器2、接触器3的静触点均与充电枪10连接,继电器2的动触点与控制器1的电源端连接,接触器3的动触点通过分流器4与主电路连接,分流器4的输出端与控制器1的采样端连接,读卡器5、触摸屏6与控制器1的串口交互连接,开关电源7的输入端与空气开关8的输出端连接,开关电源7的输出端与控制器1的电源端连接,空气开关8的输入端与辅助电源连接,充电枪10的检测端及通信端分别与控制器1的检测端、通信端连接。

工作原理为:按照原理图接线完成,检查无误后,合上空气开关8,电路工作,控制器1开始自检程序,检测系统正常无误后,用户可进行充电,用户将充电枪10插入车辆充电插座,控制器1检测到枪头已连接,会自动进入模式选择,用户可选择扫码充电或刷卡充电,若选择扫码充电,用户可使用APP扫描触摸屏6上显示的二维码,或输入触摸屏6上显示的终端号,验证通过后控制器1启动充电;若选择刷卡充电,请将卡片置于读卡器5标识区,控制器1控制读卡器5自动寻卡,验证通过后,进入充电流程。扫码或刷卡验证通过后,控制器1控制继电器2吸合,给车辆提供辅助源,并与车辆BMS通信,通信成功后,控制器1向总控室请求输出电压,进行绝缘检测,绝缘检测通过后,控制器1控制高压继电器2吸合,并读取车辆BMS充电需求信息,控制器1将需求信息和充电终端配置信息发送给主控室,请求主控室分配相应输出功率,通过指示灯9指示终端运行状态,通过分流器4检测输出电流,并进行消费计算,所有信息可显示在触摸屏6上,供用户查看,触摸屏6还可显示故障信息,当前终端的充电和故障记录等信息。充电开始后整个充电过程由控制器1自动控制,控制器1实时监测终端运行状态,保持与车辆的通信,并将数据信息打包发给总控室,当充电完成时,控制器1自动控制高压继电器2断开,切断与车的联系,并向主控室发送关闭充电输出,触摸屏6或APP端提示充电完成,显示消费信息。用户也可提前结束充电,在触摸屏6上点击停止按钮或在APP上点击停止充电,控制器1作出响应,停止充电,并进行消费结算。如遇到紧急情况,可按下终端上红色急停按钮11,切断终端与车辆连接,避免事故发生。本实施例的控制器1采用型号为STM32F207ZG的芯片。

以上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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