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式脚踏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4102150阅读:214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折叠式脚踏板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交通工具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是一种在电动自行车或燃 油助力车上使用的折叠式脚踏板。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出行使用的交通工具越来越现代化、人 性化、环保化,例如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这两种交通工具相对普通的 人力自行车省力,骑行速度更快省时;相对轿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节省能源 且价格低廉,适合于普通大众使用。但是,近年来人们越发感到这两种交通 工具的缺陷,其表现在现有的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一类为单一动力机 构,其带固定式脚踏板,骑行时骑行者的双脚置于固定式脚踏板上,当其电 池电力或燃油耗尽时,骑行者只能下车推行,此后又出现了一种双动力机构 的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这种动力机构与前中的区别在于把固定式脚踏 板去掉,加以脚蹬、曲柄、链轮机构,这样当其电池电力或燃油耗尽时,骑 行者可象骑行普通人力自行车一样骑行电动自行车或燃油助力车,但是问题 反而出在靠电池电力或燃油驱动时,,此时由于电动自行车或燃油助力车去掉 了固定式脚踏板,骑行者在骑行时双脚放于脚蹬上,使双脚形成了前后或上 下的空间位置差,骑行时间越长骑行者越累,远不如带固定式脚踏板的电动 自行车或燃油助力车骑行舒适,同时骑行者也不便于掌握车体平衡。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在带有脚蹬、曲柄、链轮机构的电动自行 车或燃油助力车上使用,使骑行者双脚放置舒适且在电池电力或燃油耗尽时 不影响骑行的折叠式脚踏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在车体支架上设置有一套筒,该套筒 前端设有两个限位卡槽,在套筒内设置有带手柄和齿条的拉杆,手柄从限位 卡槽中伸出,在套筒后部设置有轴套,该轴套内拉杆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端 部带轮齿的脚踏板,脚踏板上的轮齿与拉杆上的齿条相咬合。
根据需要,便于使用,车体支架与套筒为一体结构。
本实用新型运用拉杆传动控制脚踏板的折叠,使电动自行车或燃油助力 车在有电力或燃油骑行时,脚踏板用于舒适的放置骑行者的双脚且易于骑行 者控制平衡;在电力或燃油耗尽时,也不影响使用脚蹬、曲柄、链轮机构骑
行。本实用新型还具备制造工艺简单、成本低廉、方便使用、使用寿命长、
安全可靠等优点。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示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下面将结合附图通过实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但下述的实 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其中的例子而已,并不代表本实用新型所限定的权利保 护范围,本实用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具体实施方式

根据图1 图2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结构。该装置它包括在车体 支架7上设置有一套筒1,该套筒l前端设有两个限位卡槽a、 b,在套筒内 设置有带手柄2和齿条8的拉杆4,手柄2从限位卡槽b中伸出,在套筒后 部设置有轴套6,该轴套内拉杆的两侧通过铆钉5铰接有端部带轮齿9的脚 踏板3,轮齿9和齿条8咬合。
安装时套筒的具体位置可以根据骑行者的身高来决定,其它结构按照上 述连接方式和位置关系安装完毕后,即可使用。当电动自行车或燃油助力车 在有电力或燃油骑行时,将手柄2向前拉动,从限位卡槽b到限位卡槽a,带有轮齿9的两个脚踏板3在拉杆4上的齿条8带动下由与车体支架平行的
位置移动到与车体支架垂直的位置上,此时,骑行者在骑行时可把双脚放在
两个脚踏板3上;当需要用脚蹬、曲柄、链轮机构来驱动时,将手柄2由限
位卡槽a移动到限位卡槽b,带有轮齿9的两个脚踏板3在拉杆4上的齿条8 带动下由与车体支架垂直的位置移动到与车体支架平行的位置上。即实现了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权利要求1、一种折叠式脚踏板,其特征是在车体支架上设置有一套筒,该套筒前端设有两个限位卡槽,在套筒内设置有带手柄和齿条的拉杆,手柄从限位卡槽中伸出,在套筒后部设置有轴套,该轴套内拉杆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端部带轮齿的脚踏板,脚踏板上的轮齿与拉杆上的齿条相咬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折叠式脚踏板,其特征是车体支架与套筒为 一体结构。
专利摘要一种折叠式脚踏板,其技术要点是在车体支架上设置有一套筒,该套筒前端设有两个限位卡槽,在套筒内设置有带手柄和齿条的拉杆,手柄从限位卡槽中伸出,在套筒后部设置有轴套,该轴套内拉杆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一端部带轮齿的脚踏板,脚踏板上的轮齿与拉杆上的齿条相咬合。本实用新型运用拉杆传动控制脚踏板的折叠,使电动自行车或燃油助力车在有电力或燃油骑行时,脚踏板用于舒适的放置骑行者的双脚且易于骑行者控制平衡;在电力或燃油耗尽时,也不影响使用脚蹬、曲柄、链轮机构骑行。本实用新型还具备制造工艺简单、成本低廉、方便使用、使用寿命长、安全可靠等优点。
文档编号B62J25/00GK201151437SQ20072001696
公开日2008年11月19日 申请日期2007年12月14日 优先权日2007年12月14日
发明者滨 于 申请人:滨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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