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器螺旋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004745发布日期:2018-07-24 20:58阅读:96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飞行器配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飞行器螺旋桨。



背景技术:

螺旋桨的效率与螺旋桨的攻角、弦长有关,现有技术的螺旋桨虽然可以满足一般情况的使用需求,但是其不能有效的减少阻力,从而会影响效率飞行器的续航性能,从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可有效减少阻力的飞行器螺旋桨。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飞行器螺旋桨,包括至少两个结构相同的桨叶,所述桨叶包括叶柄、上叶面、下叶面、叶尖、连接上叶面和下叶面一侧边的前缘和连接在上叶面与下叶面另一侧边的后缘,所述后缘位于前缘的下方,在所述叶柄上设置有桨叶安装孔,桨叶通过桨叶安装孔旋转组成一个整桨盘,在所述上叶面设置有一个曲面状的向下凸出的第一突出部,在所述前缘上设置有一个曲面状的向外凸出的第二突出部,在所述后缘上设置有一个曲面状的向外凸出的第三突出部,且所述第一突出部、第二突出部和第三突出部均靠近叶柄处,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14.1mm处的攻角为11.14-16.14度,弦长为43.74-53.74mm,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99.7mm处的攻角为5.53-10.53度,弦长为30.84-40.84mm,所述桨叶距离桨盘中心276.8mm处的攻角为2.91-7.91度,弦长为16.79-26.79mm。

所述桨叶的叶柄至叶尖的厚度逐渐减少。

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14.1mm处的攻角为13.64度,弦长为48.74mm,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99.7mm处的攻角为8.03度,弦长为35.84mm,所述桨叶距离桨盘中心276.8mm处的攻角为5.41度,弦长为21.79mm。

所述桨叶的叶尖至桨盘中心的长度为260-300mm。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桨叶的表面均为平滑过渡,可以减少急剧扭转的应力,并且在桨叶的中、后部对攻角和弦长进行改进,增加了螺旋桨旋转一周排出的空气量,有效的减少了阻力,从而可以降低马达转速,减少噪音,并大大提高推力,减少了电流与输入功率,从而可以提高延长续航时间,使用稳定性好且实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仰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中A-A剖示结构图;

图4为图1中B-B剖示结构图;

图5为图1中C-C剖示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至图5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仰视结构示意图;图3为图1中A-A剖示结构图;图4为图1中B-B剖示结构图;图5为图1中C-C剖示结构图。

见图1至图5,一种飞行器螺旋桨,包括至少两个结构相同的桨叶1,所述桨叶1包括叶柄2、上叶面3、下叶面4、叶尖5、连接上叶面和下叶面一侧边的前缘6和连接在上叶面与下叶面另一侧边的后缘7,所述后缘位于前缘的下方,在所述叶柄2上设置有桨叶安装孔8,桨叶通过桨叶安装孔8旋转组成一个整桨盘,在所述上叶面3设置有一个曲面状的向下凸出的第一突出部(未画出,此为现有结构,类似于翼型上表面),在所述前缘上设置有一个曲面状的向外凸出的第二突出部9,在所述后缘上设置有一个曲面状的向外凸出的第三突出部10,且所述第一突出部、第二突出部和第三突出部均靠近叶柄处,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14.1mm处的攻角为11.14-16.14度,弦长为43.74-53.74mm,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99.7mm处的攻角为5.53-10.53度,弦长为30.84-40.84mm,所述桨叶距离桨盘中心276.8mm处的攻角为2.91-7.91度,弦长为16.79-26.79mm。本实施例中,螺旋桨可以为折叠桨叶也可以为普通的桨叶,采用折叠桨叶时需配合连接桨叶的固定座使用。

所述桨叶的叶柄至叶尖的厚度逐渐减少。

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14.1mm处的攻角为13.64度,弦长为48.74mm,所述桨叶上距离桨盘中心199.7mm处的攻角为8.03度,弦长为35.84mm,所述桨叶距离桨盘中心276.8mm处的攻角为5.41度,弦长为21.79mm。

所述桨叶的叶尖至桨盘中心的长度为260-300mm。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桨叶的表面均为平滑过渡,可以减少急剧扭转的应力,并且在桨叶的中、后部对攻角和弦长进行改进,增加了螺旋桨旋转一周排出的空气量,有效的减少了阻力,从而可以降低马达转速,减少噪音,并大大提高推力,减少了电流与输入功率,从而可以提高延长续航时间,使用稳定性好且实用性强。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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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来自[江苏省移动] 2020年03月10日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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