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40175阅读:63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饮用水水瓶,特别涉及一种结构设计合理,安全卫生,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



背景技术:

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生活用水,具有饮用方便,卫生等特点,但是现有的饮用水瓶不具有标示性功能,如在人群较多的会议室,运动场等场所,饮用水瓶容易混淆,由此带来一定的安全卫生问题,并且由于饮用水瓶无法辨别,导致饮用水浪费的形象比较严重。

因此,很有必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设计研发一种结构设计合理,安全卫生,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



技术实现要素:

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安全卫生,生产成本低,不易混淆,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

技术方案:为了实现以上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它包括水平瓶身、螺纹连接在水平瓶身上的瓶盖,安装在水平瓶身上部的塑料圈,所述的瓶盖上设有上标示线;所述的塑料圈上设有下标示线;

所述的塑料圈的内径大于等于水平瓶身上部的的外径;

所述的瓶盖上的上标示线为带有颜色的标线、条状凸起或者条状凹槽;

所述的塑料圈上的下标示线为26个字母标线、数字标线、条状凸起或者条状凹槽。

作为优选方案,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上标示线可为带有不同颜色的标线,如红色、蓝色、绿色、黄色等于瓶盖颜色明显有区别的颜色。

所述的塑料圈上的下标示线为间隔均匀的26个字母标线或1,2,3等数字标线。

作为优选方案,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所述的水平瓶身上设有刻度。

作为优选方案,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所述的瓶盖外周间隔设有浅凹槽。

作为优选方案,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所述的瓶盖第一次开启前与塑料圈局部连接,这种局部点状连接,第一次开启时,用手用力旋转瓶盖,即可实现瓶盖与塑料圈的分离。

本实用新型通过上标示线与下标示线相对齐或者上标示线对准下标示线某一个字母或者数字来进行区别。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可辨别饮用水水瓶,结构设计合理,安全卫生,生产成本低,水瓶不易混淆,方便辨别,饮过后可以根据饮用者设定的标示线进行区别,防止混淆,可以节约水源,防止水源浪费,环保性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可辨别饮用水水瓶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应理解,这些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此外应理解,在阅读了本实用新型讲授的内容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作各种改动或修改,这些等价形式同样落于本申请所附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范围。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一种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它包括水平瓶身1、螺纹连接在水平瓶身1上的瓶盖2,安装在水平瓶身1上部的塑料圈3,所述的瓶盖2上设有上标示线4;所述的塑料圈3上设有下标示线;所述的瓶盖2外周间隔设有浅凹槽,方便受力旋转。

所述的塑料圈3的内径大于等于水平瓶身1上部的的外径;可以旋动,但是不会因较小的外力,如水瓶倒下等外力而旋动。

所述的瓶盖2为黑色,瓶盖上的上标示线4为白色颜色的标线;

所述的塑料圈3上的下标示线为分布均匀的26个字母标线。

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所述的水平瓶身1上设有刻度。

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所述的瓶盖2第一次开启前与塑料圈3局部连接,本实用新型为一次性水瓶,第一次开启瓶盖时,用手用力旋转瓶盖,即可实现瓶盖与塑料圈的分离。水瓶由环保塑料或者金属制成。

本实用新型通过旋转塑料圈3,将瓶盖2上的上标示线4与塑料圈3上的下标示线相对齐或者上标示线4对准下标示线某一个字母或者数字来进行区别。可识别度高,不会混淆,可节约水源,防止浪费,环保性强。

实施例2

一种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它包括水平瓶身1、螺纹连接在水平瓶身1上的瓶盖2,安装在水平瓶身1上部的塑料圈3,所述的瓶盖2上设有上标示线4;所述的塑料圈3上设有下标示线;所述的瓶盖2外周间隔设有浅凹槽,方便受力旋转。

所述的塑料圈3的内径大于等于水平瓶身1上部的的外径;可以旋动,但是不会因较小的外力,如水瓶倒下等外力而旋动。

所述的瓶盖2上的上标示线4为条状凸起或条状凹槽;

所述的塑料圈3上的下标示线为条状凸起或条状凹槽。

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所述的水平瓶身1上设有刻度。

以上所述的可辨别的饮用水水瓶,所述的瓶盖2第一次开启前与塑料圈3局部连接,本实用新型为一次性水瓶,第一次开启瓶盖时,用手用力旋转瓶盖,即可实现瓶盖与塑料圈的分离。水瓶由环保塑料或者金属制成。

以上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了解本实用新型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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