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模型的吊装翻转机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22386发布日期:2018-09-11 23:55阅读:13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模型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汽车模型的吊装翻转机构。



背景技术:

汽车模型的制作是车身设计流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汽车模型主要用于设计目标、结构、生产性方面的分析研究,分析过程中需要对模型进行反复修改以完善汽车外观设计。此外,汽车的展出使用汽车模型,能够大幅度减少成本投入,因此汽车模型的用处颇多。

汽车模型结构复杂,生产过程中通常采用五轴联动数控机床进行加工。在其生产装配和维护检修时,通常需要对其周身翻转实现充分检视,并获取适当的操作角度,现有技术中没有相适应的特殊工具,而仅仅使用升降机等生产效率较低,难以实现翻转的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汽车模型的吊装翻转机构,安全可靠,翻转角度调节灵活,方便汽车模型尤其是底部结构的装配与检修。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汽车模型的吊装翻转机构,包括一对呈镜面对称设置的液压升高机,一对所述液压升高机的托盘上均固定设有一定位板,一对所述定位板间连通有转轴和翻板,所述转轴的两端固定于一对定位板的中部、且转轴贯穿翻板,所述翻板的中部设有方形通孔,所述翻板的四个端角均竖直设有保护板,所述保护板横截面呈L形状、且保护板内壁上覆有软质硅胶板,所述液压升高机的上部两侧均设有一直角架,所述直角架于自身转折处固定有抵接地面的支撑架,所述直角架的端头设有张紧器,所述张紧器夹合有链条、且链条的一端连接固定于翻板的侧壁。

作为优选,所述液压升高机的托盘升至最高处恰与直角架持平。

作为优选,所述直角架中部设有连接自身两侧的加固斜杠。

作为优选,所述翻板的两端分别抵接一对定位板,所述定位板的端面两侧均设有用于锁定翻板的固定销,所述固定销贯通定位板并插入翻板内。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有益效果:

运用一对液压升高机和转轴翻板组合,实现了汽车模型的升降与翻转,张紧器链条组合用于调节翻转角度,并通过保护板防脱落、固定销安全锁定,整体结构安全稳固,翻转顺畅,配合方形通孔,方便汽车模型尤其是底部结构的装配与检修,灵活性强,操作度高,从而提升了汽车模型装配和检修的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施例中液压升高机的正视图。

图3是图1中A部的放大示意图。

图中:1、液压升高机;2、定位板;3、转轴;4、翻板;5、方形通孔;6、保护板;7、软质硅胶板;8、直角架;9、支撑架;10、张紧器;11、链条;12、加固斜杠;13、固定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结合图1和图2,本实施例是一种汽车模型的吊装翻转机构,包括一对呈镜面对称设置的液压升高机1,一对液压升高机1的托盘上均固定设有一定位板2,一对定位板2间连通有转轴3和翻板4,转轴3的两端固定于一对定位板2的中部、且转轴3贯穿翻板4,翻板4的中部设有方形通孔5,翻板4的四个端角均竖直设有保护板6,直角架8的端头设有张紧器10,张紧器10夹合有链条11、且链条11的一端连接固定于翻板4的侧壁。

其中,液压升高机1的上部两侧均设有一直角架8,直角架8于自身转折处固定有抵接地面的支撑架9,直角架8中部设有连接自身两侧的加固斜杠12。

结合图1和图3,保护板6横截面呈L形状、且保护板6内壁上覆有软质硅胶板7,用于防护汽车模型的挤压形变和滑移脱落;翻板4的两端分别抵接一对定位板2,定位板2的端面两侧均设有用于锁定翻板4的固定销13,固定销13贯通定位板2并插入翻板4内,固定销13的打开和关闭控制着翻板4的水平固定和轴向翻转。

在本实施例中,液压升高机1的托盘升至最高处恰与直角架8持平,链条11连接的翻板4最大翻转角度不大于60度,方形通孔5与翻板4具有相同长宽比,相似比不低于0.5。

本实施例的使用步骤是:一对液压升高机1同步运行,将液压升高机1的托盘调制最低,锁紧固定销13,松开张紧器10,将汽车模型置于翻板4上的四个保护板6内,运行液压升高机1,使汽车模型升至所需高度,调紧张紧器10,打开固定销13,通过张紧器10调节两侧链条11长度,将翻板4调至所需角度,通过方形通孔5对汽车模型的底部进行具体操作。

本实施例的创新之处是:运用一对液压升高机1和转轴3翻板4组合,实现了汽车模型的升降与翻转,张紧器10链条11组合用于调节翻转角度,并通过保护板6防脱落、固定销13安全锁定,整体结构安全稳固,翻转顺畅,配合方形通孔5,方便汽车模型尤其是底部结构的装配与检修,灵活性强,操作度高,从而提升了汽车模型装配和检修的效率。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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